目前分類:公職考試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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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關於時之效力

()不溯及既往原則

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所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包括:感化教育(第86條)、監護處分(第87條)、禁戒處分(第88條、第89條)、強制工作(第90條)、強制治療(第91條、第91條之1)等,共計五種。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處罰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1.所謂「行為後」,係指犯罪行為終了至裁判確定前之期間內,法律有變更者而言。

2.法律有變更,依文義解釋,應指該法律之變更(修正)而發生影響行為處罰範圍或其法律效果之刑罰法律為限。即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規定犯罪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之刑罰法規,其內容作實質上之修正而言。

3.所稱法律,包括狹義刑法、廣義刑法、普通刑法、特別刑法、單一刑法及附屬刑法,但須為刑事實體法。修正之內容則包括全部及一部修正。

4.所謂法律之「變更」,包括犯罪成立要件及處罰範圍(效果之輕重)之修正(擴大或縮小)或廢止(由有到無)。

爭議問題:空白刑法(空白構成要件)之變更,是否為法律有所變更?

1.事實變更說:

實務向來採事實變更說,其中又以釋字第103號為代表,此說認為,行政機關經授權而以行政命令補充空白刑法,乃係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事實上之變更」。又授權命令雖具有與法律相同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故不屬於刑罰法規。

2.法律變更說:

此說以空白刑法之本質及保護行為人之觀點(自從新從輕原則之立法目的)而出發。此說認為授權之行政命令係用以補充空白刑法,其性質非與一般授權命令相同,且此種行政命令之變更,足以影響犯罪成立要件之範圍,而形成空白構成要件所不可或缺之禁止內容(即成為犯罪構成要件實質內容之一部分),故此種授權命令雖不具法律之形式,亦無刑法之實質內涵,但仍應受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拘束,否則勢將造成行為人之不利益而違反從新從輕原則之精神。

 

()裁判確定後法律有變更

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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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關於地之效力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1.屬地原則(主義):

刑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即為屬地原則(主義)之規定。

2.隔地犯:

所謂隔地犯,係指犯罪之行為地與結果地不在同一處所。隔地犯中,若行為地與結果地均在我國領域內時,應適用我國刑法。惟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在我國領域外時,依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

1.世界原則(主義)

所謂「世界原則(主義)」,乃基於世界法秩序整體性之觀點,認為凡屬犯罪,不問行為人之國籍、犯罪地,亦不論犯罪侵害何種法益,任何國家均得對之行使刑事管轄權(國際法上之普遍管轄原則)。我國刑法第5 條第4 款及第8款至第10款所規定之四種犯罪,即適用世界主義:(1)公共危險罪(第185條之1、之 2);(2)毒品罪(但施用及持有毒品、種子及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3)使人為奴隸罪及販賣人口罪(第296條、第296條之1);(4)海盜罪(第333條、第334條)。

2.保護原則(主義):

所謂「保護原則(主義)」,係指凡侵害本國國家法益或其人民法益之犯罪,無論行為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亦不問犯罪發生於本國領域內或外,均適用本國刑法處斷。

(1)保護我國國家(整體)之法益: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第5條第1款至第3款,第5款至第7款):(A)內亂罪;(B)外患罪;(C)妨害公務罪(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D)偽造貨幣罪;(E)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1條、第202條);(F)偽造文書罪(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8條);(G)加重詐欺罪(第339條之4(第5條第11款)。

(2)保護我國人民之法益:

刑法第8條規定:「前(第7條)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3.屬人原則(主義):

(1)本國公務員在本國領域外犯特定之罪(第6條):

(A)第四章特定之瀆職罪。(B)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罪(第163條)。(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3條)。(D)公務公益侵占罪(第336條第1項)。

(2)本國人在本國領域外犯特定之罪:

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處理具體案例時,必須先判斷行為人是在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罪。若在領域外犯罪,則先判斷是否適用世界原則或保護原則,若不適用,再判斷是否適用屬人原則。即審查之順序為:

()領域內犯罪

屬地原則(第3條、第4條隔地犯)

()領域外犯罪

1.世界原則(犯第5條第4款、第8款至第10款之罪)

2.保護原則:

(1)51款至第3款、第5款至第7款及第11款之罪

(2)外國人對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且符合第7條之規定(第8條)

3.屬人原則:

(1)公務員犯第四章特定之瀆職罪、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罪(第16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3條)、公務公益侵占罪(第336條第1項)(第6條)

(2)中華民國人民犯第5條及第6條以外,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第7條)。

 

三、己手犯

()己手犯,又稱為親手犯,係指行為人必須親自直接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成立該罪之正犯(滿足該罪構成要件所預定之不法內涵)。己手犯之性質著重在犯罪行為之己手性,與僅要求特定資格或關係之特別犯不同。例如脫逃罪(§161)、偽證罪(§168)、危險駕駛交通工具罪(§1853)、血親相姦罪(§230)及通姦罪(§239)等。

()應注意的是,欠缺己手性之人,雖可能教唆或幫助他人而成立該罪之教唆犯或幫助犯,但不可能成為該罪之直接正犯或利用他人之行為而成立間接正犯,亦無從與其他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實務亦認為,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不可論以共同正犯(100台上2936號判決)。

 

四、己意中止之學說

行為人之中止行為,必須出於自主之意願(自發性之動機)而為(學說上稱為「任意性」),否則應成立普通未遂犯。是否出於己意,學說上有三說:

()狹義主觀說(限制主觀說):

此說認為,己意應作狹義解釋,即放棄行為之繼續實行必須是出於「悔悟」(例如後悔、感覺羞恥、良心不安、同情被害人等),故單純中止或惡意中止(怕被報復、對客體價值失望等)均不得成立中止犯。

()主觀說(多數學者採之):

此說係以「行為人中止意思之形成,是否受到外部障礙事由之影響」來觀察,其認為己意應作廣義之解釋,即除因外部障礙以外之事由而中止者,應可認為成立中止犯。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外部障礙事由不存在(縱然外部障礙事由事實上存在)而中止者,即應成立中止犯;反之,若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外部障礙事由存在(縱然外部障礙事由事實上不存在)而中止者,仍為普通未遂所謂外部障礙,係指在經驗上足以使犯行中止之外在情事而言。例如著手行竊時警鈴突然響起,或(誤以為)屋主返回等,即屬經驗上足以使犯行中止之外在情事。

()客觀說(實務採之):

此說認為,中止犯之成立,除行為人主觀上之中止意思外,尚須依社會一般經驗觀察,行為人主觀上之中止意思,是否屬於客觀經驗上通常之現象,若為經驗上通常之現象,乃可預期之結果,非己意中止;反之,則屬己意中止(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庭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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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

()須有二人以上之正犯

實務認為,刑法對於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功於他人之犯罪行為,亦應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認為無犯意之聯絡,而不算入共同正犯之數(283242號判例)。

()主觀要件:須有共同行為決意

1.所謂共同犯罪意思,係指各行為人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

2.共同犯罪意思之形成,不以事前謀議為限,其於行為當時所形成者亦可。實務及通說認為,共同犯罪意思之形成時點,得於(1)著手前,(2)著手後既遂前,或(3)既遂後終了前。學說上對於共同犯罪意思形成於行為時之類型,稱為「相繼共同正犯」或「偶然共同正犯」。

3.欠缺共同行為決意時,僅成立學理上所謂「同時犯」或「相互正犯」。同時犯之概念為,二人以上各自出於不同之犯意(或沒有犯意),卻偶然地同時實施同一犯罪行為。亦即行為人之間欠缺共同行為決意,僅在偶然情況下,由於行為共同加工,導致犯罪事實之實現。簡言之,「同時犯」乃兩個單獨正犯在同一時空下各自犯(相同的)罪。

4.由於共同正犯須具備共同犯罪之「認識」,故通說認為,共同正犯並無「過失共同正犯」之可能。二人以上共同造成之過失犯罪,僅屬「同時犯」,而非過失共同正犯。實務亦認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必須數人間有共同行為決意為要件,至於過失行為並無成立共同行為決意之可能,是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只能成立過失犯之同時犯,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93台上347號判決)。

()客觀要件:須有共同行為實行

1.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參與之程度,並不以全部參與為必要,僅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亦可。至於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參與之範圍,則不以構成要件本身之行為為限(例如強盜罪之強暴脅迫行為),亦包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換言之,只要是為達成犯罪目的,促成犯罪之實現,而屬於犯罪整體過程之一環者,均屬之。

2.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參與之時間,不以自始參與為必要,其於他人實行一部分之行為後始參與者(事中參與),亦無不可。惟此等正犯就參與前由其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是否亦須負責?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所以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即在於共同正犯間之「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若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負責;否則,事中共同正犯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既未參與,亦無形成共同行為決意,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自無須對其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102年第14次刑庭會議())。

3.共同行為分擔不但可適用於「事中」(著手後既遂前),就具有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亦可適用於犯罪既遂後、終了前。例如「甲對於乙被擄時雖未參與實施,而其出面勒贖,即係在擄人勒贖之繼續進行中參與該罪之目的行為,自應認為共同正犯」(282397號判例)。

 

六、共謀共同正犯(或同謀共同正犯)

()意義

共謀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於事前本於共同犯罪之意思進行謀議,而由其中部分之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稱為「實行共同正犯」),對於僅參與謀議且仍具有犯罪支配地位,但未著手實行犯罪行為(未至犯罪現場參與犯罪)之人,稱為共謀共同正犯。又此處所稱「實行共同正犯」,除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尚包括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人(例如把風者)!

()實務見解

釋字第109號解釋理由書謂:「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責任。

 

七、正犯發生錯誤時教唆犯之處罰

()正犯發生客體錯誤

例如甲教唆乙殺害丙,但乙卻誤丁為丙而殺之。

正犯發生等價之客體錯誤時,對於正犯本身之評價不生任何影響,但對於教唆犯之處罰,學說上則有爭議(不等價之客體錯誤,與下述正犯發生打擊錯誤之處理相同)。

1.甲說:應依教唆既遂罪處罰(即視同教唆犯之客體錯誤)

多數學者認為,正犯既遂,教唆犯亦應論以教唆既遂罪。蓋正犯係經由教唆犯之教唆行為始萌生犯意,並致生客體錯誤,且該客體錯誤按照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屬教唆犯客觀能預見,故應論以教唆既遂罪,實務見解亦同(◎若乙殺害丁未遂時,甲應論以教唆殺人未遂罪)。

2.乙說:應依教唆未遂罪處罰(即視同教唆犯之打擊錯誤)

此說認為,教唆者僅須針對其主觀想像上具體行為之認知負責。正犯所為者若非教唆犯原本指向之行為客體,即已影響教唆故意之重點內容。此時,正犯之客體錯誤,應視同教唆犯之打擊錯誤,論以「教唆未遂罪」,再與過失致死罪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承上例,設乙誤殺丁後,隨即又見到丙,於是再殺死丙。

本案例中,乙成立二個殺人既遂罪。至於甲之部分,學者多認為,甲教唆乙殺害之對象原本就是丙,而乙於犯罪過程中雖發生錯誤,但仍然完成任務,此一過程對甲而言應屬客觀能預見,並非過剩行為,故甲應成立二個教唆殺人既遂罪,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正犯發生打擊錯誤

例如甲教唆乙開槍射殺丙,乙開槍時卻誤中丁。

正犯發生打擊錯誤時,不論等價或不等價之錯誤,教唆犯之處理方式皆為:(1)對目的客體成立教唆未遂罪(該罪須有處罰未遂犯);(2)對結果客體視其於教唆行為時對此種錯誤有無預見可能性,若有,則成立過失犯(非教唆過失),否則便無需負責。若成立二罪,則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在本案例中,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及過失致死罪(對丁),二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而甲應只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對丙)。至於對丁的部分,尚難認為客觀上甲有預見可能性,而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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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產犯罪行為之重要區別

()竊盜罪VS.搶奪罪

1.實務:

(1)竊盜:乘人不知(秘密或隱密)而以和平之手段取他人之財物。

(2)搶奪:乘人不備或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掠(奪)取。

以和平方法取得財物後,若該財物尚在被害人實力支配之下而公然持物逃跑,以排除其實力支配時,仍不失為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82台上2445號判決)。

2.學說:

(1)竊盜:未經持有人同意或違反持有人之意思,而以和平之手段取其財物。

(2)搶奪:對於緊密持有之動產,使用不法腕力瞬時奪取,使被害人不及抗拒。

()竊盜罪VS.強盜罪

1.竊盜: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狀態非行為人所創造,行為人僅係單純利用其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取其財物。

2.強盜: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狀態乃行為人所創造。即行為人使用強制手段,使人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再利用此狀態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關係,並進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強盜罪在實質上所結合之兩罪,具有事實上之牽連關係,即行為人主觀上自始便認識,其強制行為乃竊盜行為(破壞持有關係)之手段,而竊盜行為乃強制行為之目的

 

()竊盜罪VS.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行為人取得財物之時,究屬「有人持有」或「無人持有」?前者,為竊盜罪;後者,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竊盜罪VS.詐欺取財罪(取財罪 VS. 交付罪)

 

1.竊盜罪與詐欺取財罪彼此互斥。前者為自行行為人主動)取財(亦可能使用詐術),後者係行為人使用詐術使被詐欺人交付財物行為人被動)。因此行為人使用詐術,究竟是使被詐欺人自己交付財物之對物詐欺,或是欺騙式(詐術性)竊盜,區別重點在於被詐欺人有無財產處分行為。被詐欺人若無財產處分行為,或雖有處分行為,但並非處分財產,即不成立詐欺罪。

2.詐欺取財罪與恐嚇取財罪,均為「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交付罪)
,而竊盜罪與搶奪罪,則係取得他人財物(取財罪)。交付罪與取財罪彼此互斥,不可能同時構成(強盜取財罪包括取財罪及交付罪,屬於例外)。

()搶奪罪VS.強盜罪

行為人施以不法腕力(強暴行為),是否已達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

 

()強盜取財罪VS.恐嚇取財罪

1.客觀部分,行為人之強暴、脅迫行為,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是否足以壓制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至使其不能抗拒,以為財物之交付(實務見解)。

2.主觀部分,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且達於不能抗拒之事實有所認識,並決意為之(強盜故意);或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之事實有所認識,並決意為之(恐嚇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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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VS.準強盜罪

1.強盜:行為人直接以強制手段,實行客觀上已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行為,並因此取得財物之持有。本質上為取財行為

2.準強盜:竊盜或搶奪行為於著手後至終了前,客觀上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行為,且主觀上出於強暴、脅迫之故意及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之目的。本質上為具有特定目的之強制行為

 

()強盜罪VS.擄人勒贖罪

1.於行為人已經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前提下,須行為人自始便有使被害人以財物取贖人身之意思(即勒贖意思),始為擄人勒贖。如行為人原非本於勒贖之意思,僅係意在強盜,且被害人之行動自由早已在其控制下,惟因強取被害人現有之財物,意猶未足,只是藉端繼續剝奪其行動自由,並用強脅手段以達使其接續交付財物之目的,表示如不聽從即不釋放者,應係強盜及妨害自由之接續或繼續行為,非擄人勒贖。

2.擄人勒贖罪中之被擄人與被勒贖之人,是否須為不同之人?實務見解採否定說(不限於同一人),但多數學者採肯定說(須為不同之人)。

3.實務認為,擄人勒贖罪須以強制力使被擄人「脫離其原有處所」,否則應成立強盜罪。學者則多認為,被害人是否已脫離原處所,並不重要。

()侵占罪VS.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1.侵占罪之行為客體為「行為人持有」之「他人之物」;侵占脫離持有物罪之行為客體則為「無人持有」之「他人之物」。

2.「侵占」乃「易持有為所有之取得」行為,即行為人主觀上不法所有意思之實現行為。「侵占」脫離持有物主要為「直接取得持有」之行為,但亦得為「易持有為所有之取得」行為。前者例如發現他人遺失之項鍊,直接將項鍊拾起並據為己有;後者例如甲拾得他人遺失之項鍊,委乙送交派出所招領,乙到派出所門口,突然心生貪念,將項鍊據為己有

 

()侵占罪VS.詐欺取財罪

行為人施詐術行為之目的,係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為詐欺取財。若行為人已先持有他人之物,而其施詐術行為(例如謊稱遺失或被竊)之目的,係為實現自己主觀上不法所有之意思,該詐術行為則為侵占。

 

(十一)侵占罪VS.背信罪

行為人為本人處理其對外之財產事務時,亦「持有本人之物」,且行為人之侵占行為亦屬其職務範圍內之事務,則同時成立侵占罪與背信罪,例如會計甲將應交付廠商之款項私吞(侵占同時背信)。惟甲係將該款項委託業務員乙保管,乙卻私吞,則乙只成立侵占罪,不成立背信罪。

 

(十二)贓物罪VS.其他財產犯罪

1.贓物罪之行為主體,須為前財產犯罪「本犯」以外之人。實務認為,除正犯外,本犯尚包括前財產犯罪之「教唆犯」及「幫助犯」。惟多數學者認為,教唆犯或幫助犯,並非自己實行財產犯罪行為,且贓物亦非在其持有中,故本犯應僅限於前財產犯罪之「正犯」。

2.行為人成立其他財產犯罪後,不可能再成立贓物罪。惟成立贓物罪後,仍可能再成立其他財產犯罪,例如收受贓物後又侵占。

(十三)取財罪VS.得利罪

1.強盜罪§328、詐欺罪§339與恐嚇罪§346,均有取財與得利罪。兩者之區別為:行為人如已現實地取得財物(不一定持有財物,例如詐欺他人為你付帳),為取財罪;若係獲得財物以外之一切財產上利益,則為得利罪。

2.實務認為,使被害人「匯款」至某特定銀行帳號,為取財罪。本書則認為,被害人匯款至某特定銀行帳號時,行為人係取得對該銀行之「消費寄託債權」,即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非現實地取得財物),故應成立得利既遂罪。

3.「財產」利益之內涵,實務及多數學者均採「經濟財產說」。此說認為,刑法上所謂財產,係指一切具有經濟(金錢)價值之物質、勞務或其他狀態;財產犯罪所保護之法益,即為此種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至於該利益在法律上之地位如何,則非所問。

(十四)暴力式財產犯罪VS.妨害自由之犯罪

搶奪、強盜、恐嚇或擄人勒贖等罪,在檢討構成要件該當性時,若客觀構成要件已該當,且主觀上亦具有構成要件故意及取得(獲利)意圖,若行為人因欠缺不法意圖而不該當(成立)財產犯罪者,須另外檢討妨害自由法益之犯罪(視情形檢討 §302§304 §305)。

 

九、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

本罪之行為主體,為具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有爭議的是,司法警察(官)是否為本罪之主體?實務採否定說,其認為警察僅屬受檢察官指揮偵察犯罪之輔助機關,並無追訴犯罪之權,故非本罪之行為主體。警察若濫權逮捕或羈押人民,應依刑法第302條及第134條論處2861號判例)。惟有學者認為,多數刑事案件之主要偵查工作多由司法警察(官)負責,而本罪立法意旨在於制裁刑事司法人員濫權瀆職,若將之排除在外,勢必無法實現其規範意旨,亦無法達到保障人權之目的(林山田、甘添貴)。

 

十、藏匿隱避人犯罪

()本罪所謂「犯人」,通說採廣義說,其認為所謂犯人,依文義解釋,固應指真正犯罪之人,惟本罪立法原意,旨在處罰關於刑事司法權之妨害行為,凡足使偵查、審判或執行,發生困難或不正確之結果者,皆應在防範之列,故本罪之對象,毋寧解為包括一切犯罪嫌疑人,較為妥當(韓忠謨)。在偵查中,經偵查機關明確指為犯罪嫌疑之人者,該人即為國家行使搜索權之對象,因此,不問該人實質上是否成立犯罪,即應認為係本條所稱之犯人。

()準此,真正實施犯罪之人(不論是否被發覺)、被偵查機關指為犯罪嫌疑之人(不論是否為真正犯罪之人)、起訴後之刑事被告、判決確定後之受刑人等固均為犯人,縱係尚未為人所逮捕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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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頂替罪

()所謂頂替,係指冒充犯人或脫逃人,而代替其頂罪之行為。頂替罪之成立,客觀上必須確有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即須有犯罪事實)存在,方有頂替之可能,否則,如虛構事實,而實際上並無犯人或脫逃人存在者,自無由成立本罪。又頂替不以「頂名替罪」為限,亦包括「未頂名而替罪」。簡言之,頂替罪之重點,在於行為人隱匿真正之犯罪事實。實務亦認為,頂替罪應以行為人頂替犯罪事實為已足,並不以頂名替代為必要。

()本罪性質上為舉動犯,行為人於完成頂替行為時,即屬既遂。至於被頂替之犯人或脫逃人,或頂替之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並非所問。又頂替罪性質上屬於己手犯,因此他人無法與之共同成立頂替罪之共同正犯。

()本罪之主觀要素,除須行為人具有頂替故意外,尚須出於藏匿犯人或脫逃人,或使其隱避之意圖,若欠缺此一意圖要素,即不成立本罪。

 

十二、湮滅刑事證據罪

()本罪之行為客體,須為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若為關係「自己」之證據,則非本罪之客體。通說認為,湮滅與他人共同犯罪之證據,亦屬關係自己刑事案件之證據。

()所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實務及學者通說認為,因本罪之立法意旨係用以確保刑事證據之真實性,故所稱刑事被告案件,應解釋為「實質上已發生之刑事案件」,即在偵查前之刑事證據,亦屬本罪之行為客體。

()實務認為,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244974號判例)。犯罪之人教唆他人藏匿自己或使他人頂替,不成立刑法第164條之教唆罪(25.4決議)。

 

十三、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違偽造與變造之意義

1.所謂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內容虛偽不實之文書。亦即無製作權之人,假借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在外形上足以使人誤認為係出自作成名義人,且其內容為虛偽不實之文書。

2.變造,須以有真正之文書存在為前提,而無變更權人對於已製作完成之真正文書加以更改,使其內容有所變更而言,故變造行為之客體,限於已製作完成之真正文書。

()偽造與變造之區別

偽造與變造之區別,在於「文書之內容或本質,是否已經變更而具有創新性」。詳言之,倘文書之內容係由行為人所創造,而非原來文書所既有者,應屬偽造;若行為人僅就原來文書中特定之部分內容予以更改,而並未變更文書之本質者,則屬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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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偽造變造公文書與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區別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與第213條登載不實罪之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該項公文書有無登載權(包括製作權及修改權)。前者為無權製作而非法製作,或無權更改而非法塗改;後者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

()刑法第213條之登載不實罪,係以登載此種不實之事項,為其製作公文書之手段;若公文書已依法製作完成,則縱為原製作之人,倘屬無權更改,而其擅予更改,應成立刑法第211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而非第213條之罪。

()對於他人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或雖屬行為人職務上所掌管,但欠缺登載權之公文書,對之為不實之註記或更改,應成立第211條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而非本罪。

 

十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本罪為一般犯,即除第213條公務員以外之任何人,包括無登載權之公務員。所謂「使」公務員為不實事項之登載,乃行為人以欺罔或其他方法,利用不知情之公務員,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該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例如通謀虛偽假買賣,並使地政機關為過戶登記。

()所謂不實之事項,必須公務員對於該申報之事項,並無實質審查權或審查義務,即一經行為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負有登載之義務。實務亦認為,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使公務員登載不實(73台上1710號判例)。

 

十六、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

()本罪以偽造、變造、不實登載或使登載不實之文書為行為客體,故行為人所行使之文書,須為第210條至第215條之行為客體(須已該當上開罪名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若其所行使者非屬該當上述罪名之文書,則不成立本罪。

()所謂行使,係指將偽造或變造之文書冒充為真正文書,依照文書通常之使用方法,予以提出或主張之行為。行使之方法,無論為提示或展出於一定處所,以供閱覽,均無不可。至於接受文書之相對人是否已瞭解文書之內容,或行為人是否已達其目的,亦非所問。惟因本罪並無處罰未遂犯,故行為人雖已將文書提出,但尚未達於他方可得瞭解之狀態者,仍不成立本罪。

()條文所稱之「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係指依各該條文之法定刑科處刑罰,至於成立之罪名,仍為第216條之行使罪。

()行為人以他人偽造之死亡證明書持向戶政機關申辦死亡登記。實務認為,以偽造私文書矇蔽公務員,使其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而行使者,應係想像競合犯,適用刑法第55條處斷。

 

十七、其他(選擇題之)重要規定

()刑罰減免事由(法定減免事由)

1.必減輕其刑

(1)未滿18歲或滿80歲之人犯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63後段)

(2)犯擄人勒贖既遂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3475項前段)

2.必免除其刑

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自行墮胎或聽從墮胎之罪者,免除其刑(§2883項)(不重要!)

3.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1)中止未遂犯(§271項)

(2)犯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166

(3)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藏匿人犯罪或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4)犯第168條偽證罪、第169條至第171條之誣告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172

(5)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與幼年男女性交猥褻罪(§2271

4.得減輕其刑

(1)可避免之禁止錯誤(§16但)

(2)14歲以上未滿18人之行為(§182項)

(3)滿80歲人之行為(§183項)

(4)限制責任能力人之行為(§192項)

(5)瘖啞人之行為(§20

(6)普通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252項)

(7)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302項)

(8)自首§62

(9)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162條第1項普通便利脫逃罪

(10)犯擄人勒贖既遂罪,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3475項後段)

5.得免除其刑

(1)謀為同死而犯加工自殺罪(§2753項)

(2)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章(§3241)、侵占罪章(§338)、第339條至第342條詐欺罪、背信罪(§343)及贓物罪(§351

6.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防衛過當(§23但)、避難過當(§241項但)

自首之特別規定(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1)犯第100條、第101條之內亂罪而自首者,必減輕或免除其刑(§102

(2)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而自首者,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1223)(重要!

(3)犯參與犯罪結社罪而自首者,必減輕或免除其刑(§1542)(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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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沒收之特別規定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3項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所謂法律有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

1.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200)。

2.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205)。

3.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219)。

4.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製造及持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2353項)。

5.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2662項)。

6.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3153)。

 

資料來源109公職王司法特考考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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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12新錄用考試

(一)綜合職考試:著重測度從事政策規劃立案的高階能力及對國際情勢的適應力,區分為碩士畢業者考試、大學程度考試2類,並導入對研究所畢業者更適合的考試方式。

(二)一般職考試:著重測度處理一般性行政基礎事務能力,區分為大學程度考試、高中畢業者考試2類。

(三)專門職考試:招募人員從事特定行政領域的專業工作,擴大專家職任用考試類型。亦區分為大學畢業程度考試及中學畢業程度考試。

(四)經歷採用考試:非入門等級的中途任用考試,招募私部門主管級以上具實務經驗者,擴大官民人才交流。考試類型於開缺時,視職務位階而定。

 

日本新考績制度

日本由「勤務評定」改為「人事評價」之考績制度,充分反映其改革主要目的係朝向能力與實績主義發展。

(一)考評方式:考評職務執行應展現與實際發揮之能力考核每年一次;依完成任務程度評價之績效考核每年二次,採目標管理方式進行。

(二)辦理程序:於舉行期初考核及期末考核後,分別辦理一次面談,期末面談時,受考人可先行自我考評,並實施考評者與受考人會談。考評結果並向受考人公開,促使其主動努力以提升組織績效。

(三)評價結果:依不同職務,各有其等第區分,並充分活用於任、免、調、晉、育等多項人事措施。

 

日本公務員之公平制度

(一)一般不利處分之救濟:懲戒處分、身分處分、極不利益調動處分,均可依限內(不得超過1年)以書面向人事院提出審查要求。人事院基於其公平委員會做成之審理調查書判定,除特殊情形可再審外,為最終決定。

(二)俸給與工作條件改善要求:鑑於公務員勞動權限制較多,而予以補償並保護權益之制度。可由個人或團體以正式書面並相關資料,向人事院提出改善要求建議,人事院組織苦情審查委員會進行審理,結果並以書面建議書判定,由人事院實施,或交該管主管機關、內閣建議實施。

 

日本共濟制度

日本國家公務員退職時,除依退職津貼法之規定,支領政府恩給之退職津貼(一次性給付)外,尚可依互助制度支領退職給付,此種將退休撫恤與互助協會制度相結合,藉由政府與公務員共同負擔提撥經費成立基金穩健運用,以降低國庫財政支出,稱為「共濟組合」制度:

(一)經費來源:長期給付及短期給付,原則上由公務員及政府依規定比率分擔,其他如因公殘廢給付、福利事項、行政事務費等,由政府負擔。

(二)給與種類:含長期給與(包括退職、障害及遺族年金給與等3種,為最主要種類)、短期給與(為本人或眷屬發生生育、傷病、死亡或其他災害時所領取之給與)及福利事項給與(如保健事業、宿泊、一般臨時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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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快速升遷方案(Fast Stream,FS)

源於傅爾頓報告建議之行政見習員制(AT),並參考二次戰後之鄉墅測驗,讓人員在職務或官等晉升過程的時間及層級縮減,為一種晉升濃縮制度。

現行方案包括畢業生FS(分為中央政府、外交、國會及科學工程類)、現職公務人員FS(無須大學學歷,由各部會篩選並推薦具潛力者參加甄選),其他尚有分析性、人力資源、商業技術、歐盟、北愛爾蘭FS等。考選程序仍採所謂第二種考試方法,包括線上資格測驗、多面向評鑑、面談等。並有強化深度及廣度之職務歷練,多為4年計畫,通過者始得取得正式永久職公務人員資格。

 

英國訓練機構及制度變革

(一)演進:1968年依富爾頓報告設置文官學院,專責英國文官之專才及管理訓練,1989年轉變為純執行特性之政署機構,然因過份商業化,復於2003年改制並更名為非內閣部會之國家政府學院,惟於2012年由卡麥隆政府考量財政負擔及政府改革而關閉且全面民營化。

(二)評析:英國公務人員訓練體系與訓練機構之設計,係依隨其政治改革及政策推動需要,在政府部門及市場機制間呈現鐘擺式來回擺盪,希望能納入市場機制多元競爭的優點,但又能及時符合政府部門推動政策之需求,故不斷來回修正,俾轉型至最適定位。

 

英國惠特利制(Whitleyism)

英國聞名於世的文官協議制度,1919年創始,分為全國、各部及區域性委員會,均由官方與職員委員所組成,人數原則相等。為政府及公務員間意見溝通組織,以協議方式處理爭議事項。不採多數決,亦非最終權力機關。

1980年代後,由各文官組織合作成立全國文官聯盟委員會,以加強及健全文官協議體制,職員代表部分也由公務員公會會議所代替,但官方與文官各推派代表從事協商的體制至今仍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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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職位分類制度演進

為解決薪俸問題,並配合當時的科學管理思潮,遂有將人員分類並建立薪俸制度之議。主要目的在實現同工同酬、適才適所的人事理想。對各種職位的工作內容加以詳實調查,進行職位種類與職位等級的劃分。

主要演進:於1923年以職位分類法實施,1949年大類整合(分為GS、CPC兩類),1971年分類標準修正(新品評制度),1986年大幅度授權與整併簡化,1993年採行寬幅試驗。現仍持續進行職位分類改革,並無根本性放棄。

 

美國平等就業機會政策演進

從「就業機會平等」到「弱勢優先」,發展至「工作人力多樣化」,差異為:

(一)目的各有不同,平等就業機會為避免違反法定僱用平等原則,弱勢優先則因應各類工作及團體比例代表,工作人力多樣化非屬被迫性消極作為,而為管理者為增加生產力與效能所採取的自願性積極作為。

(二)工作人力多樣化包括所有員工,非特定團體。不僅肯定各種團體的員工,也將其需要納入人事決策,以獲得其工作力。弱勢優先則為特定對象。

(三)工作人力多樣化包含所有與組織效能有關的人力資源管理功能,影響範圍較大。弱勢優先強調重點則多於政府任用與升遷方面。

(四)工作能力多樣化的產生,是組織內部基於競爭所需而起,平等就業機會與弱勢優先政策,則是組織回應外部規範要求而生。

(五)工作人力多樣化效果較為正面,且企圖從組織使命、文化、政策及各種計劃方面進行改變而更有效能,弱勢優先則是因應外部法令而避免受罰。

 

美國揭弊者保護

採公私分離規範模式,在租稅、環保、職業安全等各種法律中納入相關條款;聯邦政府則為1989年所制定的「內部舉發人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of 1989, WPA)。

(一)適用對象:聯邦政府機關員工、前聯邦政府機關員工或正在申請成為聯邦政府機關員工者均可進行舉發。

(二)適用範圍:政府機關內部之詐欺、浪費,以及濫用;違法(包括行政命令)、業務失誤、浪費預算、濫權、對大眾健康與安全有危險。

(三)舉發管道:進行舉發的管道主要有三:一為直接起訴(Qui Tam訴訟),二為向監察長辦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舉發三為向特別檢察官辦公室(OSC)舉發。

(四)揭露或舉發之鼓勵:使美國政府發生財物損失的案件,揭發人可以得到政府追討所得賠償金一定比率作為報酬。此種制度希望能促使握有弊端有關資訊人士挺身而出,以保護政府財政資源。

(五)保護機制:文官改革法明文禁止聯邦政府機關對公益通報(循內部管道或外部管道)聯邦政府職員有任何不利的處置。內部舉發人保護法(WPA)更再次確立OSC擁有獨立調查申訴案件的權限與地位。

 

德國文官懲戒制度改革要旨

(一)廢除聯邦懲戒法院及聯邦懲戒檢察官,將懲戒受理管轄權改為行政法院。

(二)將懲戒法明定為行政程序,並準用行政訴訟規定,與刑事程序區隔。

(三)由所屬最高行政機關,以書面提出具體違失事證以啟動懲戒(即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懲戒訴訟」),並簡化公務員自清程序。

(四)最重懲戒措施由免職改為撤職,後果及於未來從事私人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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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考前必讀50個重點整理

一、犯罪行為及偏差行為定義之比較以及兩者之關係(包含關係、交叉關係)。

 

二、犯罪現象七大特性(普遍性、相對性、複雜性、變異性、感染性、流動性、低威嚇性)。

 

三、刑事司法之漏斗效應、偏差行為及犯罪行為三者間之關係

(一)偏差行為是漏斗的最外圍,而犯罪行為則是漏斗的最底端處。

(二)偏差行為不等於犯罪行為。

(三)刑事司法漏斗效應之優、缺點。

 

四、犯罪學之意義、犯罪學研究目的、犯罪學研究之價值。

 

五、犯罪測量之方法

(一)官方犯罪統計法、自陳報告犯罪統計法、被害者犯罪統計法各自之意義、優點、缺點。

(二)三種測量方法之相合性、相異性。

 

六、犯罪黑數

(一)意義、特性、發生原因、發現犯罪黑數之方法、犯罪黑數限制、重要性。

(二)犯罪黑數與犯罪灰數之比較。

 

七、犯罪觀點論

(一)一致觀、互動觀、衝突觀。

(二)注意以上三種觀點之犯罪定義、犯罪成因、理論基礎、犯罪防治對策。

 

八、台灣近年來整體犯罪趨勢,從犯罪區域分佈、犯罪率、犯罪類型、犯罪人口率、監禁率、超收率來看。

 

九、犯罪之相關因素

(一)家庭狀況與犯罪之關係。

(二)大眾傳播對犯罪之影響。

 

十、古典犯罪學派

(一)對人性的基本假設、對犯罪原因的看法、理論基礎、對犯罪防治之貢獻。

(二)貝加利亞及邊沁的主張及貢獻,尤以邊沁之四種制裁體系為重要。

 

十一、實證犯罪學派

(一)對犯罪原因之看法、基本論點、對犯罪防治之貢獻。

(二)龍布羅梭之理論要點及五種犯罪人的分類,尤以生來性犯罪人最重要。

 

十二、古典犯罪學派與實證犯罪學派之比較。

 

十三、犯罪生物學派(特徵理論)

(一)基本主張、優點、缺點。

(二)早期犯罪生物學派各理論之主張:身體外觀特性與犯罪、體型論與犯罪、基因及遺傳與犯罪。

(三)現代犯罪生物學派各理論之主張:以神經生理學與犯罪(腦與犯罪)最重要。

 

十四、心理心析學派

(一)對犯罪成因之解釋及對於犯罪防治之啟發。

(二)人格動力。

(三)人格結構(本我、自我、超我)之指導原則與內涵。

(四)人格發展。

 

十五、瓦特斯八類犯罪人思考型態。

十六、行為主義理論(制約學習理論)→基本主張、增強作用(正增強、負增強)、對犯罪預防之啟示。

十七、社會學習理論→暴力行為的形成因素有三種、個體在行為學習過程中,受到之影響與支配、暴力行為持續之原因。

十八、心理病態性格(反社會人格)→反社會人格形成之原因、反社會人格特徵、治療處遇對策。

十九、芝加哥學派(犯罪區位學研究、文化傳遞理論)→高犯罪區域相關因素(物理因素、經濟因素、人口因素);青少年犯罪主因(集中原則、距離原則、傳承原則);預防犯罪對策。

二十、集體效能理論→意義、理論主張(1997年版與2006年版有所不同,見霍華德保成犯罪學P.137)、犯罪成因、犯罪防治主張。

二一、社會亂迷理論(無規範理論)→社會亂迷的意義、犯罪原因的看法、社會分工、犯罪的四項功能、預防犯罪對策。

二二、墨爾頓古典緊張理論(社會結構與亂迷理論)→基本主張、五種社會適應者、對犯罪預防之啟示。

二三、墨爾頓古典緊張理論與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之比較。

二四、安格鈕(Agnew)一般化緊張理論→之四種負面情緒來源、緊張與犯罪之關係、及處理緊張之因應對策。

二五、一般化緊張理論與墨爾頓古典緊張理論之比較。

二六、幫派副文化理論→犯罪形成原因、犯罪副文化特徵。

二七、差別機會理論→三種不同副文化與犯罪之關係、影響犯罪防治政策(為青少年而動員、對抗貧窮的戰爭)。

二八、暴力副文化理論→暴力副文化七大定理、說明不同種族間犯罪率的差異現象。

二九、差別接觸理論之九大命題。

三十、艾克斯(Akers)差別增強理論→基本主張、其修正差別接觸理論之處為何?又與差別接觸理論有何相同點、

三一、中立化理論→五大中立化技術。

三二、社會疏離理論→三種疏離型態及少年犯罪之防治對策。

三三、抑制理論→內在抑制力與外在抑制力與哪三種力量結合後具有阻絕犯罪之功效?

三四、社會控制理論→人性假設、人不犯罪原因及社會鍵內涵。

三五、標籤理論→犯罪之定義、偏差行為形成之過程、犯罪學及刑事政策之應用。

三六、修復式正義→定義、理論基礎、基本原則、具體做法、正負面評價。

三七、社會衝突理論→各支派之代表人物、對犯罪成因之解釋。

三八、雷格利(Regoli)與海威特(Hewitt)之身分差別壓迫理論之四大主要論點。

三九、新古典犯罪學派→對於古典犯罪學派之修正及比較。

四十、理性選擇理論→理論啟蒙、對犯罪原因的看法、理論結構、衍生之犯罪預防策略、對政策之影響。

四一、情境犯罪預防→意義、五大策略(增加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風險、減少犯罪誘因、減少犯罪刺激、移除犯罪藉口)二十五項技術、副作用(犯罪轉移效應、利益的擴散)及改進之道。

四二、嚇阻理論→一般嚇阻及特別嚇阻之內涵及應用。

四三、發展性理論之分類(潛伏特質理論、生活週期理論)及兩者之不同。

四四、慢性犯罪者→研究設計、重要發現、政策意涵。

四五、一般化犯罪理論→犯罪與犯罪性之區分、低自我控制之成因、犯罪預防對策。

四六、社會控制理論與自我控制理論之差異點:探討層面不同、對犯罪成因不同、對犯罪預防不同、對個體研究的階段不同。

四七、宋貝利互動犯罪理論之內涵與結論。

四八、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內涵、2003年理論之擴充、修正中止與持續犯罪內涵、犯罪預防對策。

四九、兩分類犯罪人理論→侷限型與持續型犯罪人之內涵與比較。

五十、整合理論之興起原因與整合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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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譽為「臺灣新文學之父」的作家是誰?試述其人其作對臺灣新文學發展的意義。

 

發軔於1920年代的臺灣新文學運動,不但是臺灣人民文化抗爭和思想啟蒙的運動,並且更反映了在日本帝國主義的統治下,臺灣的文學創作者們如何積極重振臺灣人民族意識的過程,而賴和正可說是這個文學運動的先覺者與主導者。

日據時期的作家賴和,新、舊詩均佳,白話散文、小說兼擅,為臺灣新文學發展的奠基者、鄉土文學的先驅,替臺灣新文學「打下第一鋤,撒下第一粒種子」,被譽為「臺灣新文學之父」、「臺灣現代文學之父」、「臺灣魯迅」等;並因其於彰化行醫時,扶貧濟困、醫德可風,故另有「彰化媽祖」之稱。

 

賴和的新文學創作,皆是由關懷弱勢的角度出發,觸及了日據時期臺灣現實社會的多面性,包括了農工大眾的生活、婦女的地位、警察的問題等等,融合了臺灣方言和俚語俗諺,生動地描寫出臺灣社會方方面面的社會百態和庶民生活。其作品中最具代表性的短篇小說〈一桿「稱仔」〉,即強烈地批判了日本殖民體制對臺灣人民的經濟掠奪,指控日警欺凌善良百姓的殘酷行徑,顯現臺灣處在日本殖民黑暗時代的悲哀,並暗示受壓迫的人,應挺身對抗殖民者的不公不義。此作可說是賴和「寫實手法、理性反抗、鄉土色彩、人道關懷」的書寫特色之最佳註腳。

 

葉石濤先生曾經讚譽賴和:「替本省鄉士文學豎起了第一面旗幟,並且決定了此後本省籍作家應走的方向。」賴和兼具文采及內涵的文學作品,反映了受壓迫的臺灣人民,在日本殖民政權的不公不義之下,有冤難伸的悲慘人生。賴和悲天憫人的胸懷,反強權、反殖民的勇壯精神,映照其詩句「勇士當為義鬥爭」,正可作為其一生抗日以及為正義發聲的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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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舉例闡述你對「方言文學」的見解。

 

所謂「方言」,一言以蔽之,即是地方語言之意,最簡單的定義就是指特定地理區域中的語言。清末掀起詩界革命的黃遵憲,主張「我手寫我口」,也就是文學創作應該要朝著「言文一致」的方向發展。東漢王充《論衡》一書中說:「口則務在明言,筆則務在露文。」可說即是為「文言一致」的文學概念下了一個言簡意賅的註解;而將「方言」運用在文學創作上,正可說是「我手寫我口」、「言文一致」的最佳表現形式。

 

在中國古典文學發展的長河裡,「楚辭」可說是方言文學的最佳代表,「楚辭」原指「書楚語、作楚聲、紀楚地、名楚物」的詩歌體裁,極富濃郁的地方色彩。

 

而現今的臺灣無論是「母語」或是「方言」,都極為多元,其中占據比率最高的為閩南語,或稱福佬話、河洛話,不過,現今應以「臺語」稱之則更為適當。1930 年代初期的臺灣文壇,曾發生過一次「鄉土文學論戰」,以鄉土文學之名論臺灣話文之實,故於臺灣文學史上又名為「臺灣話文論戰」,引起多方論辯,最後討論的重點落在書寫工具的抉擇,亦即是要選擇「中國白話文」還是「臺灣話文」來表現,臺灣文學並進而思考該如何表記臺灣話文,是用漢字抑或是拼音文字。

 

有臺灣新文學之父美譽的賴和,在日據時期即以臺灣話文為媒介,展現臺灣人反強權、反殖民的民族精神。而臺灣方言文學的精采發展,其實在1970年代前後更是交出了漂亮的成績,例如鄉土文學作家王禎和,其鄉土語言運用的精準,堪稱其中翹楚。

其實,在文學作品之中,語言文字正是文學作品的實質,簡言之,文學就是語言的藝術,是創作者們傳達思想、情意的媒介。文學的第一個要素便是語言,文學與語言的關係不但密不可分,文學語言更要充分發揮語言的各種功能。是故,一位文學創作者,理應選擇最適切、最熟悉的語言文字來呈現自己的創作,「方言」往往不失為一個極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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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胡適與聞一多為例,說明二人在「新詩」發展過程中的具體貢獻。

 

在民國初年的新文學運動中,最早出現的作品形式就是「詩」。1918年《新青年》上胡適、劉半農等人,發表了第一批新詩,其意境、題材雖頗有新意,但仍不免帶有古典詩的痕跡,不過,這些詩作卻是新文學革命的前鋒。在民初新詩的發展過程中,胡適提倡的「自由詩」與聞一多主張的「格律詩」,各有其極重要的地位,現將二位詩人在「新詩」發展過程中的具體貢獻說明如下。

 

胡適為中國文學史上白話新詩最早的開拓者。1919年胡適發表了〈談新詩〉一文,提倡詩體解放的「自由詩」,他鑑於許多詩人還不能完全擺脫舊詩詞的影響,提出在形式上一切自由、不受束縛,要打破五言、七言的限制,並主張音節自然,無須講究平仄與押韻;在內容上,主張意境、題材要新,注重描寫生活,表達哲理,且要以樂觀的精神入詩。1920年胡適出版了中國現代文學史上的第一部白話新詩集《嘗試集》,引起了當時參加新文學運動的作家、學者勇於進行新詩的創作。

 

新月派詩人聞一多的詩歌藝術主張,相較於胡適提倡的自由詩有明顯的不同。聞一多努力探求詩的藝術表現形式,進而提出「格律詩」的理論。聞一多指出「詩不能廢除格律」就如同棋不能廢除規矩一般,故在新詩的藝術表現上致力追求「三美」原則。所謂「三美」指的是「音樂美」,即是要求詩的音節;「繪畫美」, 即是要求詩的辭藻;「建築美」,即是要求詩的章句。在當時,講求音韻、節奏、格律,注重章句整齊、詞藻華美的「格律詩」一出,隨即風靡全國。

 

在民初白話新詩的發展上,胡適放下了第一塊鋪路石,拓展了人們創作新詩的視野,其於文學史發展的價值遠遠超過詩作的意義;聞一多的格律詩理論,試圖為新詩開闢一條藝術發展的新途徑,使民國初年的新詩發展進入了另一個階段;二人在新詩此一文類的發展上皆為舉足輕重的人物,影響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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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的金聖嘆曾云:「余嘗集才子書者六。目曰《莊》也,《騷》也,馬之《史記》也,杜之律詩也,《水滸》也,《西廂》也。」「六才子書」俱為中國文學史上的瑰寶,試就所知說明之。

 

明末清初極負盛名的文學批評家金聖歎,曾評選《莊子》、〈離騷〉、《史記》、杜詩、《水滸傳》、《西廂記》等著作為「天下六才子書」,以下將其分述之。

 

(一)《莊子》

莊子為戰國中期道家的代表學者,其《莊子》一書十之八九皆為寓言,在先秦諸子散文中別具一格,莊子藉由寓言故事的形式,加之以瑰麗多變的語彙,飄忽奇特、想像豐富的文章風格,來闡述、辯證,傳達其哲學思想與人生觀。

 

(二)〈離騷〉

屈原為戰國時代楚國的三閭大夫,因受讒言,先後被放逐二次。屈原將政治上的挫折轉化為創作動力,以血淚澆灌出千古不朽的詩篇──〈離騷〉,屈原以豐富的想像、絢爛的語言,來敘寫其追求祟高理想的堅決意志、熱愛國家的無限忠誠。

 

(三)《史記》

《史記》為西漢司馬遷將古先載籍與自身見聞鎔裁為一體,進而完成的一部以人物為書寫中心的紀傳體史學鉅著。《史記》流利的筆法備受唐宋以降古文家之推崇,更是兩漢散文的最高成就,是故魯迅讚譽此書為「史家之絕唱,無韻之離騷」。

 

(四)杜詩

金聖歎曾撰《杜詩解》一書,專事杜甫詩作的評點。杜甫的詩作廣泛而深刻地記錄了唐帝國由盛轉衰的種種時代樣貌,反映當時人民的苦難和企盼,將文學創作緊扣時代脈動,故有「詩史」之稱;其律詩更是唐代律體中的最高成就,被譽為「律聖」。

 

(五)《水滸傳》

金聖歎謂「不讀此書,不知天下之奇」。北宋末年宋江等人於梁山泊造反為此書創作的歷史依據,元末明初施耐庵以一枝生花妙筆,將因「官逼民反」而落草為寇的「一百零八盜」,形塑成頂天立地的「一百零八條好漢」,為英雄傳奇小說的代表作。

 

(六)《西廂記》

王實甫此作為「元雜劇壓卷之作」。此作透過張生與鶯鶯兩個角色,描寫出年輕男女爭取愛情與婚姻自由的勇氣與毅力,以及對封建禮教的挑戰。明代人盛讚《西廂記》為「千古絕唱」、「天下奪魁」之作,金聖歎謂此作寫出天下男女的「至情」。

金聖嘆評選「六才子書」可謂慧眼獨具,其中包含了諸子散文、楚辭、史學鉅著、詩以及通俗文學類的小說與戲曲;「六才子書」的內容有超脫、有家國、有反思、有情懷、有社會、有愛情,道盡人生,實是中國文學的瑰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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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何謂「唐傳奇」?何謂「明傳奇」?並介紹二者之代表作品。

 

在中國文學史上,「傳奇」一詞隨著文學的發展而涵義漸多。唐人所寫的小說稱為「傳奇」;至明代,「傳奇」則成了南曲劇作的專稱。現茲將二者概述如下。

(一)唐傳奇

1.「傳奇」之名最早見於唐代,本為裴鉶所撰的一本傳述奇聞故事的書名,其後所謂「唐傳奇」指的是文言短篇筆記小說,「傳奇」一詞遂由書名變為文體名。中國小說發展到了唐傳奇,始宣告成熟。

 

2.代表作品介紹

(1)志怪類:唐傳奇的志怪題材多表達逃避現實、人生如夢的消極思想,感慨人世變化快速,並否定利祿的追求。〈枕中記〉、〈南柯太守傳〉可為代表。

(2)戀愛類:多揭露於封建制度的禁錮下,戀愛與婚姻所面臨的問題。〈鶯鶯傳〉、〈霍小玉傳〉為代表,其中元稹〈鶯鶯傳〉更被譽為唐人傳奇之冠。

(3)豪俠類:中唐藩鎮割據、弱肉強食,處境困頓的百姓多寄望奇人異士解圍紓困,因而出現大量風格剛勁的豪俠小說,如〈虯髯客傳〉、〈聶隱娘〉等。

 

(二)明傳奇

1.在明代,「傳奇」一詞指的是立足於南戲基礎上發展而來的長篇戲曲。劇作家湯顯祖為明傳奇巨擘,作品充滿了浪漫精神。其代表劇作《紫釵記》、《南柯記》、《邯鄲記》、《還魂記》合稱為「臨川四夢」。

 

2.代表作品介紹

(1)《紫釵記》:取材於唐傳奇〈霍小玉傳〉,此劇作歌頌了霍小玉的鍾情堅貞,同時也批判了權貴的專橫邪惡。

(2)《南柯記》:取材於唐傳奇〈南柯太守傳〉,此劇借蟻穴世界的寓言,批判了晚明時期的官僚階層與政治黑暗。

(3)《邯鄲記》:取材於唐傳奇〈枕中記〉,此劇反映了一般封建士子熱中功名富貴的思想,並揭露了官場的險惡。

(4)《還魂記》:一名《牡丹亭》,為明傳奇最高藝術成就。此劇暴露了封建禮教對人的虛偽與束縛,充分體現了湯顯祖「以情抗理」的主張。

唐人小說可說是唐代文學的「一代之奇」;明傳奇則取代了北雜劇的地位風靡全國。無論是「唐傳奇」或是「明傳奇」,二者皆為文學史上高度藝術成就的極佳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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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

(一)全球治理的意涵:

全球治理係指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各國政府為因應此一趨勢應作出的回應與努力。依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的定義,所謂全球治理指管理涉及全球性事務的個人與制度,是公共和諸多私人的集合,這是一個持續過程,而在過程中會納入衝突或各種不同的利益以及採納合作的行為。

(二)全球治理的結構(後主權治理):次國家全球治理、超國家全球治理、市場化的全球治理、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全球治理。

(三)政府因應之道:

1.政府對事件尤其牽涉國際有關重大問題之解決,應考慮地方-國家-區域-多邊關係-全球性等一系列之多層次考慮,而非以單一國家或層次來面對及解決問題。

2.盡量採取所謂「次國家全球治理模式」來解決問題,如污染控制、罪犯防治等。

3.採取「超國家全球治理」來解決國際相關重大難題,如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世貿組織之成立等,或在危機衝突爆發後採取此種模式,如:聯合國、非洲團結組織(OVA)、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OSCE)等。

4.盡量利用非政府組織之全球治理模式,如:愛滋病防治、新時代婦女發展運動等均屬之。

 

我國中央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一)組織型態

1.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2.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二)行政機關名稱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1.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2.獨立機關。

3.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名稱如下:

(1)院:一級機關用之。

(2)部:二級機關用之。

(3)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4)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5)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三)機關之內部單位

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1.一級內部單位:

(1)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2)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3)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4)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5)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2.二級內部單位:科。

 

(四)獨立機關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例如NCC、中選會、公平會),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任務型獨立機關,預計2020年底完成任務即結束,若任務未完一次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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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

(一)服務範圍:政府對政府(G2G)、政府對企業(G2B)、政府對民眾(G2C)、政府對公務員(G2E)、政府對非營利組織(G2A)。

(二)電子化政府的功能:電子化政府可以增進效率、電子化政府可以促進服務、電子化政府有助於達成政策效果、電子化政府可以對改革有極大貢獻、電子化政府有助於建立公民對政府的信任。

(三)電子化政府的困境:隱私與安全、數位落差:指社會上不同性別、種族、經濟、居住環境、階級背景的人,接近使用數位產品(如電腦或網路)的機會與能力上的差異。過度浪費與未具效益的問題、高層管理者欠缺資訊科技的基本知識與發展策略、腳步不一的電子化過程、資訊分享的問題。

(四)電子化政府的展望:

1.改善數位落差與安全問題。

2.提供公共服務與建立評估機制。

3.設立資訊官和建立資訊管理。

4.重視數位公民與建立單一入口網站。

5.進行流程再造與重視跨域治理。

 

電子治理與電子民主

(一)電子治理:政府部門應用ICTs以達成1.改善資訊和服務的傳遞、2.鼓勵公民參與決策制定過程、3.使政府更具課責性、透明度和有效率。

(二)電子民主:係指透過線上討論、線上投票等資訊通信技術的應用,讓民眾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提升決策過程的透明度,達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電子民主的功能:即時的結果、遞增的服務、單位成本的降低、減少紙本資料、對環境有利、促進組織創新、擴大政策參與、藉由資訊公開提升民眾對公共事務的了解與對政府機關的信任。

2.電子民主的限制:消費者的選擇問題、政府機構是否願意運用個人資料的信心問題、服務提供效率的問題、資訊開放程度問題、資訊基礎建設的執行問題、電子欺騙行為的預防問題。

(三)電子民主的階段與公民參與的階梯

1.電子化政府資訊公開:資訊告知、治療、操縱

2.電子化政策諮詢:合夥、安撫、諮詢

3.電子化決策參與:公民控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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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管理

()知識類型模式:

1.內隱(默會)知識:係指無法清楚地用語言文字來表達的知識。

2.外顯知識:可以用文字與數字來表達。

()知識創造模式,由NonakaKonno兩位學者提出「社會化」:內隱轉內隱;「外在化」:內隱轉外顯;「結合化(合併化)」:外顯轉外顯;「內部化」:外顯轉內隱。

()知識地圖:存取知識的知識庫、具備多元專業技能的知識專家、員工樂於分享的知識社群。

()知識管理的核心:KM=(P+I)s也就是知識管理=(+資訊)分享,S值愈大知識管理的成效就愈大。

 

標竿學習

()意涵:確認、分享和利用最佳實務改進業務的流程,經由分析其他一流的作法,將其最好的實務應用到自己的組織,以強化組織的業務。

()標竿學習的核心價值:全面品質觀、流程觀、學習觀。

()標竿學習的功能:協助組織設立目標、改變組織文化、滿足顧客需求、提高生產力與績效、促進組織間的學習、促使組織持續改進、維持競爭力、改進工作流程。

()標竿學習的類型:

1.依「比較對象」區分:內部標竿、競爭標竿、功能標竿、通用標竿。

2.依「比較標的」區分:績效標竿、流程標竿、策略標竿。

()標竿學習的流程:決定向標竿學習什麼、組成標竿學習團隊、選定標竿學習夥伴、蒐集及分析資訊、採取改革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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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管理

()杜拉克(Drucker)1945年《管理實務》一書中最早提及。

()目標管理的要素:目標設定、決策過程的參與、回饋。

()目標管理的實施方法:PDCA(計畫階段(PlanP)、執行階段(Do, D)、檢查階段(Check, C)、檢討與改進階段(Action, A)

()目標管理在公部門應用的困難:較適用於封閉體系而非開放體系、需投入大量時間成本、上下層級互不信任、政府本質與企業不同、績效評鑑較困難。

()公部門實施目標管理的建議作法:高層主管的支持與投入、建立支持性的組織氣候、兼顧量化與質化的目標、整合短期目標與長期計畫、融入共同願景、採用多元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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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管理

()策略管理係指組織運用適當的分析方法,確定組織目標和任務,形成發展策略,並執行其策略和進行結果評估,以達成組織目標的過程。SWOT分析:內部à優勢(strength)和劣勢(weakness);外部à機會(opportunity)和威脅(threat)

()策略管理的特性:策略管理是未來導向的、策略管理是獨特的思考與行為方式、策略管理是持續性與循環性的流程、策略管理是設定架構,指引其他管理活動的重要功能、策略管理並非容易實現,但是有其必要性。

()策略管理過程:界定組織目標、進行SWOT分析、形成策略、執行策略、成效評估。

()策略管理的問題:

1.形式上的策略規劃過程

2.公部門以嚴格的方式強迫各機關推行策略管理,但一套計劃長年不變,當然會隨著環境的變遷而宣告失敗。

3.公部門的短線立即有效的思維難收策略所追求的長期規劃之效。

4.策略管理乃是將策略性思維植入在各執行階段中,並且無法僅用一次的規劃作業即可完成,然而政府習於不加變化的規劃方案,最終流於不被利用的文書文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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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1.全面(Total):意指每一作業部門均應努力追求產品品質。

2.品質(Quality):係指迎合甚至超越顧客之期待。

3.管理(Management) :意指發展和持續組織之能力去穩定地改善品質。

 

()行政機關推動TQM的原則:

1.顧客是品質最後的決定者

2.妥善的策略規劃

3.強調事先「預防」而非事後「檢視」

4.重視團體而非個人

5.機關內由上而下的承諾

6.持續性的努力

7.機關首長的支持與領導

 

()全面品質管理的團隊型態

1.品管圈:這是最低層的組織,屬於永久性(常設)工作團隊,通常都是從事例行性業務,對於基層人員來說可以採取自願方式組成品管圈。品管圈的任務都是針對工作缺點從事「回應式改進」工作。

2.品質改進團隊:這是中層組織,屬於臨時性任務編組,通常都是機關內的中層主管所組成的團隊,主要是為了解決品管圈之間的問題,多數工作多屬「回應式改進」工作。

3.跨功能團隊:這是最高層的組織,屬於臨時性任務編組,主要是由首長任命組成的跨功能團隊,多數從事「前瞻性改進」工作。

 

()全面品質管理的優點:提升員工工作士氣、TQM帶來更高的工作品質與較低的生產成本、提高顧客滿意度、TQM為公部門帶來生存發展的轉機、提升員工的素質、增加員工參與決策的機會。

 

()全面品質管理的缺點:

1.策略的錯誤,使得TQM讓組織更有效率地推動一個錯誤的決策而已。

2.TQM無法有效地整合相互衝突的顧客需求

3.TQM一時難以被傳統的公共管理者所接受與執行。

4.TQM的成功有賴於組織文化的改變,然而公部門的官僚組織文化難以於短時間內得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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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管理的功能:一種控制程序(即目標管理)、政治溝通的過程、具「領航」作用。

()績效指標:4E(經濟、效率、效能與公平)

()平衡計分卡(BSC):將績效評估指標分為「財務構面」(我們在股東眼中表現如何)、「顧客構面」(為了達到願景,我們對顧客應如何表現)、「內部流程構面」(為滿足顧客,那些流程必須表現卓越?)以及「學習與成長構面」(為達到願景,我們是否具有不斷改善及創造價值能力?)

()360度回饋法:係運用多元評鑑來源回饋技術。

()績效管理成功的步驟:1.建立願景、2.策略規劃、3.目標管理、4.績效標竿學習、5.設定績效指標、6.績效評估、7.績效報告、8.獎酬制度。

 

()績效管理於政府應用上的限制:

1.實務應用上:政府績效的因果關係難以認定、組織評估能力與相關配套問題、內部評估或外部評估問題;

2.績效指標設計上:公部門績效無法完全以量化呈現、無法精確訂定品質與公平性相關的指標、衡量時基礎常無法一致、資訊不足與正確性問題。

 

推動績效管理的具體建議:

1.績效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其一定的方法、程序與步驟。

2.打破舊思維,以新的管理觀念來建構具管理作用的績效指標。

3.設置政策執行機關,以利組織或方案績效管理的成功。

4.加強績效報告的品質,妥善運用績效資訊。

5.政治領導者應勇於突破績效管理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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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係指公部門與民間共同合作,藉由民間的力量達成公務的執行,形成「平等互惠」、「共同參與」與「責任分擔」的關係。

(二)公私協力關係的策略:增加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加入中介團體來協助推動,並賦予準合法性地位、透過立法規範公私部門協力的運作、利用全民教育的推廣,使民眾具有公私協力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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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古典經濟學

(一)公共選擇理論:

   理論內容:

方法論上的個體主義:個人看作是決策的基本單位,集體行動必是由個體行動所 組成,個人是最終的決策者。

理性自利的經濟人:理性自利的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政治作為交換過程:政治活動也是交易活動,人們在政治活動達成協議、協調衝 突、制定規則等無不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因而類似市場上交換。

 

 理論假定

     受雙重失靈研究的影響:

     共有財的悲劇(大眾悲劇):因為搭便車行為,容易使得公共資源耗竭。

     競租現象:在民主政治體制運作上,就會有各種策略已影響政策過程,從中牟利, 便產生「競租」(Rent seeking)

     非市場決策的經濟研究:將經濟學用於政治科學,雖然政府為了提供公共利益給民 眾,但卻有可能利益團體為了私利而進行遊說,推動政府施行一些會帶給他們利益, 卻犧牲廣大民眾的錯誤政策。

 

(二)委託代理人理論:委託人在某些情況下,為代理尋求誘因,使其行動方法能極大化, 貢獻於委託人的目標。然過程中會發生「資訊不對稱」與「道德危機」的困難,使得 委託人會盡量減少代理人的裁量權。因此,主張縮減政府規模,採取簽約外包的方式, 以確保履行承諾的問題。

 

(三)交易成本理論:由於不同交易方式,而有不同的交易成本,如政府的決策者因「有限 理性」、「投機主義」、「不確定性」、「資訊不對稱」等因素,使得政府提供的政 策交易成本容易高於市場機制。因此,交易成本理論學者認為有些交易透過外包方式 並提供競爭機制,以利節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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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要領.jpg  

   刑法可分為總則篇分則篇,總則篇主要針對犯罪成立之一般要件及法律效果進行規範,包含刑事責任、未遂、刑、沒收等通則性之規定;至於分則篇則是對個別犯罪的要件為規範。當同學學習刑法時,總則篇就如同建築物的地基,可以牢靠的讓分則篇的構成要件建立於其上,分則篇則是建物本體,可以將建物蓋到幾樓端視我們對分則的熟悉度。因此總則、分則缺一不可,都需要同學好好了解,才能全盤的理解刑法並運用刑法。至於考場上常見刑法考題,有選擇題及申論題兩類型,分析準備方式如下。

 

1.選擇題部分

  (1)基礎題型為法條題,同學需要熟記法條內容。例如題目可能會是:「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幾年?」讓同學作答,所考驗的單純是同學對於法條的熟悉程度,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20年。基礎題型要拿分數,唯一秘訣是做好法條要件背誦的功課。

 

  (2)至於進階題型,則是測驗同學解釋法條的能力,或者對法條適用的能力。例如題目可能會是:「甲欲射殺乙,對乙開槍射擊,卻誤中一旁的丙,丙因傷重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這樣的題目在考驗同學對於法條解釋、適用的能力,這題考點是打擊錯誤,甲對乙會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則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學需要真正融會貫通刑法概念,才能對進階題型游刃有餘。

 

 

2.申論題型部份

  (1)申論題通常考官會給同學一段事實,某甲某丙某乙發生了什麼事,讓同學分析渠等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可能構成哪些犯罪。此時,解題的體系便很重要,可以呈現我們如何理解、分析題目案例並做出法律評價的過程。解題體系和我們學習刑法的體系非常相似。目前通說是以犯罪三階理論作為學習刑法或解題時思考的邏輯次序,當我們看一個實例時,會分成「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罪責)」這三個層次,來進行分析案例。經過犯罪三階理論的層層檢討後,便可以知道行為人有無構成犯罪,並進一步得出法律適用之結果。

 

  (2)而如前所述,總則篇、分則篇的學習缺一不可,因犯罪三階理論就是屬於總則篇的範疇,用來建立我們的思考體系,其中「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部分,則屬於分則篇。同學解題時要能完整分析題目,前提必須熟悉刑法分則所規範的個別犯罪行為,同學對條文的構成要件有相當理解後,才能正確的評價行為人違反哪些條文、構成哪些犯罪。

 

  (3)另外,平時同學可以多看考古題,甚至是多看報章雜誌上的真實新聞案例,從中思考案例行為人的行為在刑法上可能得到怎樣的評價,符合哪些條文的構成要件,藉此鍛鍊尋找爭點的能力,這對國考解申論題很有幫助。

 

 

  綜合上述,那同學們究竟要如何學習刑法呢?建議可以採取「一本書主義」的方式,熟讀一本教科書,然後再佐以法條的背誦、記憶,作為完整的學習框架,做到無死角的全面學習。完成基本功後,可再進一步的從法學雜誌或補習班整理的精華講義中,補充眾多學者的獨門見解。至於所謂的獨門見解,同學初學刑法,肯定會遇到很多爭議問題,每位學者都會有不同的看法,甲說、乙說、丙說;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但要請同學認知到,法律屬於社會科學,不像數學一定會有標準答案,對於不同問題每個人可能都會有不同的價值判斷,國考時只要大方向正確,基本上就能得到分數,不需要迷信標準答案。所以考試時,我們只做最基本的要求:同學要有能力寫出實務見解,然後再補充上自己的價值判斷,結論可能採取某一位學者的見解,也可能仍是採取實務見解,總之能讓改題老師明白我們具有解釋刑法條文的思辨能力即可。

 

  最後,也請各位同學準備考試時,特別關注近期修法內容或時事新聞內容,也就是所謂的時事題,因為也可能出現在命題中成為考點。倘若同學以修法內容及時事(通常是重大事件,特別是大法官所作出的近期解釋)來預測考點並加強複習,將會是投資報酬率比較高的一種方式,可以多留意。

 

 

 

上榜生準備技巧

  108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心得 - 賴○瑄 (非本科系 / 一年考取)

選擇部分:
  選擇題我也是以上考選部大量做考古題的方式來練習,刑罰論在選擇部分很容易考出來,平時作答一定要把每個條文的數字用口訣記憶刑分的話每個條文的考點務必釐清實務與學說的不同看法,選擇題盡量以實務見解為準。

申論部分:
  刑總的每個條文是一定要全背的,寫申論的時候一定會用到;至於刑分考點只要有理解幾乎都能用自己的話寫得出來。刑法千萬要去試著理解每個不同見解而不是淪為背誦。刑總如果真的卡住或不清楚的話建議可以先從刑分每個條文了解,因為刑總的概念都會運用在刑分。然後一定要練習寫題目,用三階論的方式寫出來,如果考點太多或是一個小考點的話可以直接帶過;有爭議的考點一定要實務學說不同見解引出來,最後再用自己的看法選一說做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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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一、公文寫作前的撰擬原則

  依學者張潤書認為一件所謂好的公文,並無一定的標準,但在撰擬 時,應能把握下列幾個原則:

1. 尋求根據: 撰擬公文時,應根據事實,引案援例,審度事理,句句中肯。

 

2. 確定立場: 撰擬公文時,首先須認明並瞭解自己的立場,謹慎將事,上行文要 恭而不卑,下行文應威而不猛,嚴而不酷,平行文則不亢不卑,恰 到好處。

 

3. 審察現勢: 撰擬公文的目的在解決實際問題,故對本案的起因、變化、錯綜複 雜、困難及現勢等,須加以精確審察,籌謀對策,才不致有所偏失。

 

4. 條理分明: 公文不論繁簡長短,均應提綱挈領,段落分明,使閱者一目了然, 通常多以分段或分條的方式敘述。

 

5. 明白確實: 公文為實用之文,與其他詞章作品不同,詞句貴在精簡明確,通順 達理。

 

6. 周密完美: 措詞務求其圓,立論務求其穩,敘述力求其固,設想力求其密,處 理力求其速,過程應求其簡。 

 

 

 

技巧二、公文寫作的作業要求

  依行政院頒布之「文書處理手冊」,公文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 ,詞意清晰,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 8 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其作業要求: 

1. 正確: 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容主題應避免偏 差、歪曲,切忌主觀、偏見。

 

2. 清晰: 文義清楚、肯定。

 

3. 簡明: 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 迅速: 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

 

5. 整潔: 文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 一致: 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文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力求一致,同一 案情的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 完整: 對於每一案件,應作深入廣泛的研究,從各種角度、立場考慮問題 ,與相關單位應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應力求周詳具體、適 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的文件,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 採擇。

 

 

技巧三、擬稿時的注意事項

1. 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所有模稜 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等,均應避免。

 

2. 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如必須提供全文 ,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3. 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 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4. 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

 

5. 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不 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何辦理」等空言敷 衍。

 

6. 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7. 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等應改 為「○○」、「本」、「該」等。

 

8. 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1) 文書須記載年、月、日,配合流程管理,得註明時間;文 書中記載年份,一律以國曆為準,惟外文或譯件,得採用 西元紀年。

(2)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 簽名,並註明月日及時間(例如 11 月 8 日 16 時,得縮記 為 1108/1600),以明責任。簽名必須清晰,以能辨明為何 人所簽。

 

9. 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 查考。

 

10 . 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11 . 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左至右依 序排列。

 

12 . 字跡請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章。

 

13 . 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力求勻 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以資醒目。

 

14 . 文稿有 2 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 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技巧四、公文分段寫作要領

1. 「主旨」:

(1)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2. 「說明」:

(1) 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 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2) 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標號條列,應另 列縮格書寫。

 

3. 「辦法」:

(1)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 。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 、「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稱。

(2) 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4. 「主旨」、「說明」、「辦法」3 段,得靈活運用,可用 1 段完成 者,不必勉強湊成 2 段、3 段。

 

 

 

技巧五、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1. 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二) 、(三)……,1、2、3、……,(1)、(2)、(3);但其中“( )” 以半形為之。

 

2. 內文:

(1) 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2) 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 為之。

 

 

技巧六、行政機關公文製作表解

1600073133798.jpg

 

 

以上資料來源:

AG13 公文最高分寫作技巧  

作者:郭雋

公文最高分寫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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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2 00:42 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

 

當過落榜頭 她轉戰警察特考筆試第二

 

  李憶萍在文藻外語大學西語系畢業後準備移民特考,卻兩度以些微分數而落榜,幾經考量轉而挑戰一般警察特考。今年初疫情爆發,更堅定投身公職的信念,僅花八個月準備就通過筆試,拿下全國第二名的好成績,十月將考體能測驗。

 

  大學即嚮往穩定公職,李憶萍畢業後一邊兼任英文家教,一邊準備移民特考。前年雖通過初試,複試卻成了備取第一順位的「落榜頭」,去年再度因分數差一點而沒考上,讓李憶萍萬念俱灰。加上今年移民特考僅開缺四人、疫情衝擊就業市場等環境因素,讓李憶萍決定轉換領域,報考考科重疊高、相對好考的一般警察特考。

 

  準備警察考試期間李憶萍轉職到網路行銷公司,利用下班與假日補習、念書。李憶萍說,直到今年三月,她對申論題仍一籌莫展,只好趕緊向公司請假,減少工作時數,每天瘋狂看書。採取循序漸進作法,第一次先看課本,仿擬作答架構,一個月後蓋課本答題,事後再對照課本,補充疏漏之處,等進到第三輪,就全憑實力書寫答案,再拿給補習班老師批改。

 

  她分享讀書竅門,以法學知識為例,把近十年各類科三等、四等考試考古題印成一冊,將憲法及增修條文熟記外,遇到沒看過的條文,會在法典上註記;家暴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常考的不外乎固定幾則條文,考前只要複習特定條文即可。

 

  刑法準備方式亦然,不貪多。李憶萍指出,首要掌握傷害、殺人、遺棄致死罪等常考重點,不必過度執著冷門、刁鑽罪刑,「想讀愈多,反而忘愈多。」至於犯罪學,李憶萍表示,採用洋蔥式讀法,第一輪讀到第三課的同時,回頭展開第二輪,從第一課看起,透過循環、堆疊的閱讀過程,檢視被忽略的細節。

 

  李憶萍自認能在筆試拿到全國第二的成績,關鍵在於英文考了八十幾分。相較大多數考生,讀西語系的李憶萍在英文這科占盡優勢,卻從未鬆懈,羅列歷屆試題中出現率高的單字,光英文就寫了兩大本筆記,「英文是準備得起來的!」她強調,當大家法科程度差距不大,更不該放棄英文。

 

 


看一般警察特考考試介紹:

 

2021/110警察好嗎?警察特考考試介紹,行政警察、消防警察好準備嗎?

 

110/2021警察特考行政警察、消防警察<薪水表(薪資)與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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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行政權力」行政機關或行政人員具有行政權力或政策影響力,其權力來源或促成因素有哪些?本篇幫助大家整理了以下三大重點。

 

(一)行政權力的意義:

  指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分配社會資源的能力。換言之,在當代政府系統 之行政國及政府成長的事實發展潮流下,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是有機會 ,也有能力去影響政府的公共政策及施政計畫的制定,而政策及計畫的 落實執行,更是別無替代的功能。 

 

 

 

 

(二)行政權力的來源或促成因素:

有關行政機關或行政人員對政策影響力及權力的來源,可從三個層次來 分析: 

1. 受到政府成長的推波助瀾:促使政府成長,行政功能規模擴大及行政 權力的擴張主要是來自社會大環境層次上,如價值轉變、社會發展、 經濟混合、政治過程及科層習性之綜合影響,而在這五大因素的推波 助瀾下,使政府規模、權力易升難縮。 

 

2. 政治系統相關制度的限制: 

(1)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在法制上雖具立法權,但從實質立法過程觀察 ,一般都已失去真正立法(制定政策)的能力,而轉為承擔批評、 監督、象徵等的角色。此種立法機關政策制定能力之減弱乃突顯出 行政權力之擴大,其原因不外乎是:行政部門是提案的主要來源 ; 立法機關議事運作最重正當程序; 議員不以議事為唯一事業 ; 議會幕僚組織及人力不足,無法協助議員深入瞭解政策問題及提出解決方案。 

(2)政務機關:立法機關無力承擔政策制定,行政部門頂層的政務機關 卻無力完全負荷政策制定,其政治領導一般而言受到下列四項因素 的限制,即:任期不長;缺乏政策相關的專業知識;缺乏瞭 解及管理政策的時間;政治任用職位有限等。 

 

3.  科層體制的自我條件成熟:由於科層與文官自我條件的成熟化,乃開 啟參與及影響政策的「一扇窗」。這些自我條件包括有: 

(1)科層的專業知能:專業知能乃是科層權力的首要與基本來源。行政 機關的專業知能係來自組織的專業特性與成員本身的技能,並以組 織結構專業分工、久任經驗、專業求才等三項途徑,造就常任專家。

(2)科層的裁量權限:科層裁量(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 對政策如何落實的決定能力。可分為「立法裁量」與「個案裁量」 兩類。由於法案大多由行政機關草擬及提出,所通過的法律,大抵 為原則性規定,必須賦與行政機關在法律原則規範下具有彈性運作 空間,決定具體個案的處理,並與時調整,使行政機關成為「推動 性立法者」。 

(3)科層的動員支持:民主國家的行政機關常能動員居於同等重要的政 治支持,即培養及爭取三大對象:外部社群;立法機關;行 政部門所給予的政治性支持力量。 

 

 

 

 

(三)行政權力與行政國之學理意涵關係:

1. 「行政國」一詞則是用來形容在政府職能擴張、人民依賴日深的時代 潮流下,行政部門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換言之,行政國的來臨,不 是說立法、司法部門的消失,而是指行政組織與運作特別重要,並顯 現出現代政府的多項事實,即: 

(1)行政機關眾多。 

(2)公務員人數龐大。 

(3)預算經費驚人。 

(4)行政人員頗具政策影響力。 

(5)國家的目的達成與問題解決必須借助各種相關行政活動。 

 

2. 隨著「大工業化」之普遍趨勢及凱恩斯主義經濟思潮之影響(凱恩斯 主張增加公共支出以挽救經濟危機),20 世紀 1990 年代以前之期間 ,已是「萬能政府」時期,其明顯特性是: 

(1)「行政國」(The Administrative State)世紀的來臨,即行政權與 行政組織管理愈形突顯與優越,而成為各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 的主軸。 

(2)「行政權力」急速擴張,而行政官員亦成為權力之核心。 

(3)民眾需求政府大有為,而使政府機關職權業務膨脹,「政府規模」 隨之益形擴大,甚至疊床架屋,而組織員額亦快速劇增。 

(4)行政功能日趨擴大,幾乎所有人民自搖籃到墳墓之一切社會服務均 由政府一手包辦。

 

 

 

1598584862377.jpg

 

 

想繼續了解行政權力的擴張和控制 ,可翻閱AB125 行政學關鍵焦點命題解方與知識圖解  

 

 

 

 


★資料來源 : AB125 行政學關鍵焦點命題解方與知識圖解  |作者 :黎安

行政學關鍵焦點命題解方與知識圖解

 


延伸閱讀:

 

【高普考行政科如何準備?】想拿高分你必看四大命題趨勢!

 

考公職過目不忘的【五大超強記憶法】,學會一生受用!

 

{高普考}考行政學一定要懂的「組織結構形式」,三大組織型態的特性、優點與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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