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資格及甄試類別:

一、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學歷: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符合各甄試類別所訂之學歷 科系者,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2.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其科別符合甄試類別所訂之學 歷科系者。

3.複試時須繳驗符合上開規定之畢業(學位)證書正本或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 過證書正本,否則不得參加複試。

(三)其他:

1.參加本甄試合格錄取者,分別依業務需要進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台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中油)、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進用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一律投保公教人員保險,退休金 之給與標準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理(目前同勞動基準法 規定)。

2.本甄試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下列不得進用為國營事業人員情形之一者,各事業 機構將不予進用或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 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6)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派用人員。

(7)禠奪公權尚未復權。

(8)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9)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者。

前項(2)所稱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之錄取人員,須於報到前辦理放棄 外國國籍,否則將不予進用,並於報到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 得證明文件,否則將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3.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年滿 65 歲 者應即退休。

4.應考人參加本甄試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相關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於進用

前發現者,不予進用;於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並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報考本甄試。

二、甄試類別、錄取用人機構及暫定人數、報名學歷科系限制、初(筆)試科目與配 分,以及工作性質:

(一)共同科目:分國文、英文 2 科(合併 1 節考試),各占初(筆)試成績 10%,合計 20%。

(二)專業科目:各類別考試科目如下表,所列科目均為考試範圍,合計占初(筆)試 成績 80%。

(三)甄試類別、錄取用人機構及暫定人數、學歷科系限制、專業科目與配分,以及工作性質國營事業招考介紹

貳、初(筆)試:

一、 日期:107 年 10 月 28 日(星期日)各節次時間如下表:

節次

筆試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1節

國文、英文

08:25

08:30~10:30

第2節

專業科目 A

11:05

11:10~12:40

第3節

專業科目 B

13:55

14:00~16:00

二、 試場分設臺北、臺中、高雄、花蓮 4 個考區(考場詳細地址填載於入場證)同時 舉行,報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截止後即不得更改。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將於 107 年 10 月 18 日公告在甄試網站(須 以入場證號碼查詢),另為方便報考人查詢,亦將於考試前 1 日在臺北、臺中、 高雄、花蓮 4 個考區之各考場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四、試題題型:

(一)共同科目:國文為論文寫作,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二)專業科目:除法務類之專業科目 A 及專業科目 B 均採非測驗式試題外,其餘各

類別之專業科目 A 採測驗式試題,專業科目 B 採非測驗式試題。 (三)測驗式試題均為選擇題(單選題,答錯倒扣該題分數 3 分之 1);非測驗式試題可

為問答、計算、申論或其他非屬選擇題或是非題之試題。

五、本甄試為防止電子舞弊情事,將於初(筆)試時,在接近但不接觸應考人肢體之 原則下,在試場內進行電子相關及金屬探測措施,另查探應考人是否配戴違反 試場規則之物品,以維護甄試公平。

六、初(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80%,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共同科目占初(筆)試成績 20%,專業科目占初(筆)試成績 80%。

(二)各科目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4 位數,第 5 位數以後捨去;各科目成績之合計 取小數點後 2 位數,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三)未到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原住民族應考人,報名時所檢具身分證明屬實,其初(筆)試成績另予加計 15%後 列計。

七、初(筆)試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複試:

(一)國文、英文、專業科目 A、專業科目 B,有任何 1 科成績零分。

(二)機械及電機等 2 類應考人之專業科目 B 分數排名未達該類別總到考人之前 40%者 ,有關原住民族應考人之成績,以加計 15%後之成績計算。

八、各類別應考人依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該類別錄取總人數加額通知參加複 試:

(一)錄取總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類別,除企管類加額 30%外,其餘類別加額 50%。

(二)錄取總人數 99 人以下之類別,除資訊、地政、土木、建築及環工等 5 類加額 80%外,其餘類別加額 60%。

(三)以上人數之計算,不足 1 人以 1 人計,惟各類別至少加額 8 人。

(四)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專業科目 B、專業科目 A、國文、英文成績高低決定之。

(五)具專案離島名額與一般名額之類別,以該類別錄取總人數加額計算參加複試人 數,報名專案離島名額之應考人與報名一般名額之應考人共同評比,依初(筆) 試成績高低順序,通知參加複試。

九、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公告及初(筆)試成績查詢:

(一)參加複試人員名單預定於 107 年 12 月 26 日在甄試網站及經濟部與各用人機構 網站公告,惟實際公告日期視本甄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初(筆)試成績採線上查詢,不另寄發紙本成績單。試務處將以電子郵件及簡訊 通知(各節次均缺考者不予通知)應考人自行至甄試網站查閱初(筆)試成績及結果。

十、成績複查:

(一)應考人如欲申請成績複查,應於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公告之次日起 5 日(不含假日) 內(預定為 108 年 1 月 3 日前,郵戳為憑),至甄試網站下載並填具「成績複查 申請表」後,併同成績單影本(請自行上網列印)及掛號回郵郵票 28 元,以限時 掛號郵寄至試務處。複查成績時,不得申請調閱或影印答案卷(卡)等相關資料。

(二)逾申請期限、申請表未完整填寫或應檢附之資料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參、複試:

一、參加複試人員應依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視同棄權。 二、實施項目為查驗證件、複評測試、現場測試、口試。 (一)查驗證件(須符合本甄試簡章規定):

1.查驗身分證、學歷證件及其他資格證件之正本。

2.以相關科系報考者,須另繳驗符合相關科系採認之成績單等證明文件正本;課 程名稱相近科目者,須另提出學校或所系科組所開具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之 證明文件正本供審核。

3.學歷證件為國外學歷者,應另繳驗下列文件之正本及影本: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2)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標註,俾利加 速審查作業),且提供之影本須載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貼附相片及就學期 間出入境紀錄等資料。

(3)以相關科系報考者,須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4.以上學歷證件如未於複試時繳驗其正本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5.以原住民族身分報考者,須另查驗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 本;以身心障礙身分報考者,須另查驗在報名截止前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正本;報名專案離島名額者,須另查驗符合本簡章第 9 頁所列規定之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正本。

6.以上經審查若發現有舞弊、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塗改或其他 重大違規、不合法令規定之情事,以及不符報考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錄取進用後發現,即以免職處理,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二)複評測試:

為提升考試公平性、防止舞弊情事及再次確認應考人之專業知識與能力符合各 用人機構進用標準,試務處得以英文或專業科目之測驗式試題進行複評測試, 複評結果不計入複試成績,惟複評結果如與初(筆)試成績差距過大,該結果將 列為口試合格與否之重要參據。拒絕受測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三)現場測試(任何一個項目未達合格標準者,不予錄取):

1.現場測試項目區分為體適能測試(400 公尺跑走)、現場適應性模擬(上下鷹架)、 辨色實作模擬及辨識設備標示牌等 4 項,施測說明及合格標準如下表。

2.現場測試項目未達合格標準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測。

項目

施測簡述

合格標準

1.體適能測試 (400 公尺跑走)

400 公尺跑走 (不限於運動跑道施測)

1.男性 2 分 30 秒內完 成。

2.女性 3 分鐘內完成。

2.現場適應性模擬 (上下鷹架)

1.爬上 4 公尺高之鷹架,繞行 1 圈後,由另一側下架。

2.全程依測試說明操作安全繩、 安全、安全鍊條及指定工具 等。

3 分鐘內完成各項規定 操作且無不安全動作 。

3.辨色實作模擬

辨別監考人指定之色碼本內容並 依監考人指定之顏色,辨別線紮 導線顏色。

2 分鐘內辨別線紮導線 顏色全部正確完成。

4.辨識設備標示牌

依指示於距離 4 公尺處以雙眼辨 識出標示牌(寬 9 cm×高 22 cm)內 的文字、數字及英文字母(字高 至少2cm)。

2 分鐘內全部正確完成。

3.須實施現場測試之甄試類別及測試項目如下表:

(四)口試:

口試占總成績 20%,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儀態:20 分(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2.言辭:20 分(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3.才識:60 分(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工作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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