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一般警察考取心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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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3月10-19日開放受理報名,6月13-15日舉行考試,考選部日前也公布暫定等別及類科。

 

警察特考考試訂於109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一)舉行。各類別組(科)及暫定需用名額如下: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設行政警察人員等14類別組297名、四等設行政警察人員等5類別組2,178名,合計2,475名。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設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1名、三等設行政警察人員等6類別組41名、四等設行政警察人員等3類別組429名,合計471名。

 

今年一般行政警察名額跟去年108年的名額差異不大,所以在競爭方面相對也會變少,同學要保握近幾年報名人數下降,錄取率會上升的好機會。

而放榜時間通常為每年的8月份,正確日期要依照考選部公告為主。

 

 

當然知道的報名時和放榜時間,至於如何準備,小編幫有提供上榜生的考取心得提供給大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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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考取心得-高O聲(1年考取)

報考警察原因
我之前本身是職業軍人,但還是想完成以前的夢想,決然退伍轉考警察特考,而我選擇志光的原因是師資陣容很強,都是有名的師資,二話不說就到志光報名面授班,沒有考慮過其他補習班,我參加的是志光的面授班,因為我比較喜歡大家一起上課的感覺,旁邊都是同學,比較有衝勁,而且上課前或下課後有問題可以隨時詢問老師,第一時間獲得解答,或是與同學做直接的討論,有問題不帶回家,在課堂上可以解決。
 
選擇面授的原因
我有聽其他認識的朋友說視訊函授上課有時候比較想睡覺,所以我選擇的是面授班,面授班的師資很棒,都是請全國有名的講師上課,例如陳老師,韋老師,程老師等等,師資陣容龐大,重要的是有循環課程,讓我聽完一輪課之後,自己還有時間,還可以去聽第二輪剩至第三輪的課程,讓我第一輪的課程可以先打好基礎,第二三輪的課程可以讓我融會貫通,更清楚老師們在講什麼,看考題也可以很清楚此題考的內容是什麼。而我也有參加志光的題課班,題庫班帶給我的好處就是有很多考古題,身為國考的考生,最重要的就是考古題,大量的考古題可以讓我更清楚考試方向朝哪裡走,進而可以往那個方向作準備,而且我認為補習班給的題目數是夠用的,其實不用額外的自己再去購買參考書來讀,把補習班老師給的題目一題一題的讀通並瞭解,其實就很夠用了。


我自己是比較不會安排時間讀書的人,不論是時間安排或者是課程安排,所以在最後我參加了補習班的奪榜班,由補習班來幫我安排,而我也是那時候才開始接觸申論題目,因為是第一年考國考,所以根本不知道申論要怎麼去下筆,而上正課老師比較會著重於讓學生先了解法條,所以比較沒有多餘的時間去說明申論題要怎麼開頭下筆,今年奪榜班讓我在最後的申論有衝起來,個人覺得奪榜班很適合第一次接觸國考的考生,讓自己有讀書的時間,然後下午每天都要寫申論題目來做練習,只是今年我覺得有一個缺點,就是奪榜班老師上課的時間過多,自己看書的時間相對較少,所以我建議可以把老師上課時間減少一點,讓同學們可以看書。
 
各科準備方式
而我個人以國文方面來說,我覺得公文是最重要的,公文的成績一定不行放,其中的格式老師上課都有講過,至少一個禮拜複習一次,讓自己可以熟練。
英文方面,本身英文不好,所以完全放棄沒看。


法學知識,是上陳老師和韋老師的課,我相信上課仔細聽這兩位老師講解勝過自己回家拿書猛k和做筆記還來得有效,而陳老師的筆記一定要自己收超過一遍,印象比較深刻,回去再去聽錄音檔才知道老師在說些什麼。


犯罪學,我是跟著何老師的腳步,一開始聽得有點混亂,但是上課上到最後就知道老師在講哪一個階段,而何老師的錄音檔很重要,回家一定要反覆地去聽,比自己花時間再去做筆記分類還要有用,聽完何老師第一輪課程之後,再去聽黃老師的第二輪課程會更有印象。


警察法規,我是完全按照程老師上課所抄的筆記還有口訣下去背法條,老師也常用實境題來講解,讓我在考場的時候不知道要寫什麼,突然有靈感老師上課講的東西,而警察法規的法條眾多但也是相對很重要的。


最後刑法,我是以駱老師的三階論去搭配周老師的補充,雖然兩個老師派系不同,但兩種都寫最後寫下自己的觀點,分數應該都不會太差。最後希望學弟妹們不要放棄任何希望,雖然近年來招收名額大幅度地減少,但要相信自己,不要放棄,堅持到考試完,才能放鬆,路途上難免會有挫折和壓力,但是堅持到最後才是自己的,不管分數是好是壞,不要讓自己後悔就好,加油!!

 

延伸閱讀:一般警察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方式快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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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考試在107年有更動了考試科目,四等行政警察此科目原為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英文,變更考科後改為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英文。專業科目改為1. 警察法規概要、2. 犯罪學概要、3. 刑法概要

所以在歷年警察錄取率要做標準的話,建議從107年警察特考的名額和錄取率開始看會比較有參考價值。

當然考科改成考警察法規,這一科其實相當重要,小編在這邊準備了一連串的準備方法,提供給大家,希望大家能快速考上警察特考,為國家有所貢獻。

 

107-109一般警察特考三、四等錄取率表格

年度 等別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分數 錄取率
109 三等 第二試     17      
第一試     17      
四等 第二試     264      
第一試     264      
108 三等 第二試 30 26 16 16 58.76 61.54%
第一試 733 414 16 32 57.32 7.73%
四等 第二試 356 355 264 266 63.33 74.93%
第一試 8,145 6,236 264 373 61.83 5.98%
107 三等 第二試 66 59 37 37 57.26 62.71%
第一試 806 492 37 75 55.66 15.24%
四等 第二試 2,312 2,299 1,700 1,719 54.67 74.77%
第一試 11,366 9,086 1,700 2,399 52.66 26.40%

 

警察法規概要準備要領

壹、前言

一般行政警察四等特考,自107年改考科,而其中「行政法概要」廢考,改考「警察法規概要」。而警察法規係屬行政法各論之一,欲學好警察法規,其基礎仍需建立在行政法總論上,因此,在準備警察法規概要上,勢必也要一併準備行政法總論。

貳.考試範圍及考試重點:

一、警察法:

警察法這部法典的法條雖少,但涵蓋範圍卻很廣,堪稱為「警察法規中之憲法」,其主要分為緒論、警察組織、警察職權及警察救濟等四大部分,這與傳統行政法總論分類上大致雷同。出題方式皆有選擇題及申論題,歷年來相關考試均以「警察法」題目占分最高。而警察法相關重要法規是警察法施行細則、中央法規標準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公務人員相關法律(如考績法、懲戒法、退休法、撫卹法等)、內政部及警政署等組織法、國家賠償法、訴願法等及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等;另相關重要的大法官釋字(287、307、313、491、503、523、559、570、575、588、603、626、636)等解釋。

二、 警察職權行使法:

因有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 90.12.14)才制定公布警察職權行使法(92.06.25),所以釋字第535號解釋是研讀警職法時所必須先理解的重要釋字,而相關重要的法令是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出題方式仍以選擇題及申論題並重;章節大致可分為總則、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即時強制及救濟等。其中身分查證是重點中的重點。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

先後經大法官釋字第166、251號解釋,宣布舊違警罰法違憲,應予廢止。於是政府相關部門為因應現實環境需要,於80年6月29日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取代違警罰法。其主要分為總則、處罰程序、分則、附則等四編。有刑法總則基礎者,在準備社維法總則時則相當容易輕鬆,而處罰程序的準備上則還要與行政罰法作比較。考試方式著重在選擇題,相關重要之法令有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規範、沒入物品處分規則、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特種工商業範圍表、大法官釋字第166、251、666、689 等解釋。

四、警械使用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考題方式皆有選擇題及申論題,而申論題以實例題出題居多,其相關重要法令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等。

五、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考題主要以選擇題為主,早期考試以大法官釋字第445號為重要,但隨著集遊法修法後,目前則以釋字第718 號解釋為考試重點,另許可制、報備制之優缺點比較也是容易考的重點。

六、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考題主要以選擇題為主,把條文熟讀便能拿基本分。

七、行政執行法:

主要有總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即時強制及附則,而其中與警察業務執勤相關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是考試重點。其相關重要部分如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法務部相關函釋、大法官釋字第588解釋等;考題方式以選擇題及申論題並重。

八、行政程序法:

這是從107年改考科後,於警察法規概要內再加入的一部法律,條文分量相當多,共有 175 條,是行政法的條文化,準備上極為不易,除熟悉條文外,相關行政法理學說亦應了解,才有辦法拿分;考題方式以選擇題及申論題並重。

參、準備方針

一、選擇正確教材或去補習班上課:

準備國考的考生都知道「一本書精讀原則」,惟前提是要選對書;要如何才能正確選書呢?可喜的是,市面上沒有太多警察法規概要的教科書有供選擇,找得到的大部分是補習班的整理書,以目前而言,種類不超過5種可供選擇,所以沒有選書的困擾。因此,要能迅速掌握該科重點,就是去補習;由專業的老師幫你準備資料,你祗要想辦法搞懂及記憶就好。另有些人可能捨不得花補習費,轉個念,用未來1個月的薪水換取一輩子安定的公職,值得。

二、多做歷考題:

典試委員出題的重點大都聚焦在重要章節及重要法理上,哪裡是才重點呢?從歷考題便可見端倪。

三、多翻閱法條:

對於重要法令、大法官解釋等一定要熟稔。重要的法條一定要背,雖不必背到1字不漏,但該有要件(關鍵字)還是要在,大約7成相像就可。

四、勤作筆記:

尤其是考前,不可能再抱著書本從頭讀到尾,這樣祗會讓自己更緊張而亂了陣腳,讀書的效果反而下降。而平時花很長時間做筆記,當下會感覺是浪費時間,但祇有在考前,筆記的功能才會真正彰顯出來。

五、調適身心:

考試不僅考學科,還有體測,所以讀書之餘,不忘練跑、練體能,以保持心身健康之最佳狀態。作息要調適正常,生活要單純,凡事考取後再說,一切心力都要放在準備考試上。

肆、準備技巧

網路上可找得到很多準備技巧及答題方法,本文不再贅述,僅提供簡略要點參考:

一、選擇題:

多做題目,可訓練答題的敏銳度,亦可強化閱讀書本時對於考題所在的意識。

二、申論題:

一樣平常多練習。首先,先審題,不急著作答,先架構標題,要有邏輯推論,且層次要分明。可運用法律三段論法,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大前提是寫法律規定,小前提是一個特殊陳述(事實)。在邏輯上,結論是從應用大前提於小前提之上得到的(涵攝)。

伍、結論

警察法規概要這科範圍雖然龐大,但以出題者的觀點來推測,對於沒受過警察教育訓練及實務經驗的考生而言,有很多規定條文根本是霧裡看花,不易理解。所以題型上仍會以條文記憶為主,而不會有太多深奧的警察法理或實務操作的考題。簡言之,範圍雖廣,準備上仍以熟稔條文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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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心得-劉俊廷

 

很高興能夠為還在考試所苦的學弟妹們分享自己的心得,在這之前我也和各位一樣為考試所苦所以決定來分享如何準備考試以及作答技巧。

首先準備科目前要先了解自己不善長的地方,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如果不知道自己的弱點就不清楚自己準備的方向,心中也容易會對考試產生厭煩進而有逃避的心態,也就無法在考試中贏過其它的競爭者了。在考試的項目裡最難準備的就是申論題型了,很多人看到申論題型腦筋會一片空白。

其實出題老師是想藉由題目來了解考生的想法,也就是這個題目並沒有固定答案,想像力就是你的超能力。首先你應該從課本或在課堂中了解大致的流程再來做答,你可以藉由歷屆考題作一個有頭有尾的論述,不用特別引用法條、專有名詞,把自己的想法寫下來,書寫時建議把固定、流程跟要素都要寫出來。

像案件發生時值班人員指派在線巡邏人員或備勤人員、警員到現場時立即向值班台或勤務指揮中心回報當時情況、返所時填寫工作紀錄簿之類,注意要分段使整篇論述看起來工整乾淨這樣才會拿到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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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的申論題個人建議背警職法第6、7、8、19、20條與警械使用條例第2~10條,申論題部份也可以參考過去的歷屆考古試題,試著自己作答。作文對我來說是個蠻頭痛的項目,因為自己的文采並不佳所以很難讓自己的論述寫更多更長,但在考試的幾個月前我突然開竅了,首先可以根據題目寫一個開頭來解釋或延伸題目的意思,之後引用名人的經典名句或是特殊事蹟再透過名人的事情解釋自己的觀點,這方法用個幾次文章就可以拉很長最後根據題目做結論,批改數以萬計閱卷的老師看到你的文章一定會印象深刻,另外如果你不懂名人作過哪些事蹟或言行的話可以自己編一個,但最好不要跟中國文學家有關,不然很容易會被識破。

至於選擇題要認真的聽補習班老師講課,法規裡面一字之差就會有天差地別的結果。此外法規聖經課本的附錄法規也很重要,像社會秩序維護辦法、規則等。在考試的選擇題裡面占了將近一半的分數,魔鬼就藏在這些法令細節之中,還有考古題是增強實力最好的辦法,你可以在歷屆試題中試著自己做答,找尋不會的答案,大部分都可以從法規聖經中找到答案,今年考古題占了一定的比重,憲法跟犯罪偵查的題目很大部分是以前考過的題目。

念書這個過程是相當無趣的,就像是只加了水的湯麵,所以當遇到讀書讀到累的時候可以運動讓自己放鬆一下,如果提不起勁時可以翻課本的前言,裡面有很多學長也是經歷考試的痛苦最終考上理想的學校,不經一番寒徹骨,焉得梅花撲鼻香,要成功考上除了努力也不忘保持初衷,最後,我要感謝父母的支持還有始終相信我的親友們,有你們的支持才讓我能夠撐過這次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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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心得-連韋竣

 

我是警察專科學校正期組專35期的同學,在往警界的這一路上碰到很多人事物,他們也和我分享及讓我了解警察的辛勞,然而環境影響人的成長,但它並不排斥意志的自由表現,也因此最後我仍是決定就讀警專,但儘管通過進警專前的試煉,卻尚不能保證有資格成為一名警察,在畢業的時候還必須通過四等特考,雖然學長姊都說只要努力就會考過,但我本身一開始並不擅長背科,在警校卻需要用到許多法條搭配上實務操作的程序,每一個程序都有相對應的法條應用,一方面俾利警方處理相關意外,一方面當民眾有所疑惑時,我們可以拿出專業的知識讓民眾了解他們所誤觸的法條,也藉此警惕他們下次避免同樣的情況發生。

段考的範圍相對來說比較少,準備起來雖是辛苦但還能消化,很多時候我都是硬背題目或是法條來面對段考,但特考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包含從一年級到二年級的教材,我們一方面要訓練有關警察的相關技能,另一方面又要準備繁重的課業,但儘管心很累很疲倦,我卻沒有理由後退或滯留在過去與未來之間。

環境永遠不會十全十美,消極的人受環境控制,積極的人卻控制環境。因緣際會下,有學長推薦我去試聽看看函授的課程,類似上補習班但是卻是用網路教學並且可以隨時觀看,這對我們警專的同學無非是一大好處,因為我們平日都要住校,時間有限下只能運用假日的寶貴時間觀看,而且函授會隨著時間安排進度給你,與其自己漫無目的的學習,不如透過專業的師資來引導你該如何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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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提供的內容更是令人歎為觀止,從沒想過枯燥乏味的法條和程序能在各科老師生動的講解下,輕易地記在腦海裡,透過一些簡易的口訣,可以將龐大的法條有系統系的分類並運用,而各科老師也會針對相似或是要注意的法條,一而再再而三的講解給同學聽,如果有不懂的,只要再將課程往前拉就能重覆聽老師講解,也讓我在二年級下學期準備考試的時候不是拿一堆參考書埋頭苦讀,而是專注在老師講解的各項重點上,將有限的時間運到最大值,因為最珍貴的是今天,最容易失掉的也是今天。

尤其是警察法規、警察勤務警察情境實務上對我來說相當有幫助,這三科是有所連結的,但是我一開始因為學校每學期的師資都不同,教法上也會有所差異,導致後來自己讀的時候重點和筆記很分散,對於考試也很徬徨,是有了函授的專業教師講解後,我才能抓到各科考試的重點,以及該注意的細節。

對一個人來說,所期望的不是別的,而僅僅是他能全力以赴和獻身於一種美好事業,這一路心情真的是大起大落,很害怕一個不小心就落榜,一旦落榜不僅是要重考,也會影響到整個家庭的氣氛,而且我本身對於自己要求相當的高,希望可以有好的成績,讓我填分發的時候更加有利,曾經因為段考沒有考好而沮喪了很久,然而老師鼓勵每位同學只要你考上,沒有人會在乎你的過去,而你要為自己的成功或失敗負責,他們會把最好的資源給我,但你願不願意讀取決於自己,也正是這一番話深深影響了我,公布成績的當下,心中充滿喜悅,一方面是因為我有考過四等特考並且成績還不錯,另一方面我也很驕傲沒有讓各科老師的心血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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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察行使職權之原則

第3條 (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比例原則:含終止執行之情形。
程序正義原則:
禁止陷害教唆(vs. 誘捕偵查)最為法院刑事判決(96年台上字第2333號)民國96年4月27日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而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項誘捕行為,並無故入人罪之教唆犯意,更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為。前者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其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認其具有證據能力;而後者純屬偵查犯罪之技巧,且於保障人權及維護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尚非無證據能力。

履行告知義務:
第4條 (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已著警察制服,是否須再出示證件?(主動或被動)
告知事由:給人民(對象)一個理由(交代)為什麼是我?
救助(護)─致人受傷:

第5條 (行使職權致人受傷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身分查證(§6~8)
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車輛);公共場所對人身分查證:
第6條 (身分查證)
本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意義、要件、時間(公眾得出入場所):
純屬臆測(Mere Suspicion):0~30%。
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意義與種類,30%以上。
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45%或50%以上。
無任何合理的疑問(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有事實足認為80%以上。
查證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

第7條 (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攔停。
詢問人別。
人別詢別,人民有無保持緘默權?
拒絕(或虛偽)陳述姓名,如何處理?是否依社會維護法第67條處罰?
冒充他人身份如何處理?是否依社會維護法第66條處罰?
例如假裝外國人。
令出示證件。
檢查身體及攜帶之物(特定條件:有明顯事實認有帶自殺等之物)。非行政搜索或司法搜索,一般則以目視檢查,並予以一一拍搜檢查。
無法查證身分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時間自攔停起算,不得逾3小時。即向勤務中心報告、通知其指定親友律師。
交通工具之攔檢:

第8條 (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要件: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措施:要求出示證件、查證身分、檢查引擎、酒精測試、強制離車、檢查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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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權行使法之法條內容介紹分析韓等國法制。

1.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多數條文參考德國警察法制,另亦參酌美、日、韓等國法制。
2.警察職權行使法區分五個章節:
3.總則(§1~5);身分查證(§6~8)及資料蒐集(§9~18);即時強制(§19~28);救濟(§29~31);附則(§32)。
4.建議熟讀(必背)法條:
第2、3、4、6、7、8、15、19、20、27、29條。

 

本法之性質與定位
第1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一、普通法。
二、基本法。
三、行政作用法。
四、具體措施。
五、強制性手段。

 

名詞定義
第2條 (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一、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與警察法比較)。
二、警察職權:類型化的具體措施(程序性行為);目的-危害防止或犯行追緝(行政與刑事目的兩者兼俱)。
三、主管長官:地區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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