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簡稱調查局 、MJIB),是中華民國政府的犯罪偵查與情報機構,隸屬於法務部 。總部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於省及直轄市設有調查處與航業調查處,於各縣市設立調查站。 負責執行維護國家安全與偵辦重大犯罪之工作;另於北部、中部、南部、 東部等4個地區設立機動工作站,作為專責辦案單位。肅貪工作領域。

 

報名日期: 調查局調查人員每年5月報名

考試日期: 調查局調查人員每年8月報名

報考資格

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公立或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不限學歷。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報名事項
一律採「網路報名」
  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下載並列印報名書表,並於規定日期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表件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報名應繳費件
報名費:
  1.一般應考人:三等考試新臺幣1,400 元、四等考試新臺幣1,300 元。(體能測驗:新臺幣600元、口試:新臺幣800元。)
  2.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報名費減半優待。
  3.繳費方式: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費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報名截止日前持繳款單至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
會信用部或透過ATM 轉帳繳款或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4.應考人須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中央。

報名履歷表: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並將國民身分證影本正、背面(須影印清晰)及最近1 年內之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張固貼於規定欄位(勿使用生活照,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應考組別)。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畢業 ( 學位 )證書影本
  2.以其他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補校畢( 結 )
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明書不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須繳驗學生證正背面或肄業證書影本,據以報考四等考試。
  4.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5.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6.兵役證明文件影本。
  7.曾任中尉以上3年(三等考試)或曾任中士以上3年(四等考試)軍階及軍職年資之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
  8.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
  9.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證明文件。

 

考試類組、應試科目:

  本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分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三等考試】

類 組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調查工作組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3.社會學 

4.政治學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外國文(選試英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韓文及土耳其文)

法律實務組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 5.行政法 6.商事法
財經實務組
3.經濟學 4.財務管理 5.中級會計學 6.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化學鑑識組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析化學 6.儀器分析
醫學鑑識組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子生物學 6.遺傳學
電子科學組
3.電子學與電路學 4.計算機概論 5.工程數學 6.通信與系統
資訊科學組
3.系統分析與設計 4.資通網路 5.資料庫應用 6.資訊安全實務
營繕工程組
3.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4.營建法規 5.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6.政府採購法
備註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2 科為普通科目,其餘為專業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占分比重為作文60%,公文與測驗各占20%。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各占20%,英文占40%。
2.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部分採測驗式試題;「外國文(英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50%;其餘筆試科目為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 第二試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 秒以內。
●   第三試個別口試(視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及專業知識評定之)。

 

【四等考試】

類 組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調查工作組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3.社會學概要 4.政治學概要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律實務組

3.刑法概要 4.刑事訴訟法概要  ※ 5.行政法概要
財經實務組
3.經濟學概要  4.財務管理概要 ◎ 5.會計學概要

化學鑑識組

3.生物化學概要 4.分析化學概要 5.儀器分析概要

醫學鑑識組

3.生物化學概要 4.分子生物學概要 5.遺傳學概要
電子科學組
3.電子學與電路學概要 4.計算機概要 5.通信與系統概要
資訊科學組
3.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 4.資料庫應用概要  5.資通網路概要

營繕工程組

3.結構分析概要 4.施工法概要 5.政府採購法概要
備註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2 科為普通科目,其餘為專業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占分比重為作文60%,公文與測驗各占20%。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各占20%,英文占40%。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 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2 小時),其餘各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 小時30 分。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第二試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 ,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 秒以內。

第三試
 個別口試(視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及專業知識評定之)。

 

【五等考試】

類 組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調查工作組 
※ 1. 國文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 2. 公民與英文
※ 3.政治學大意 ※ 4.法學大意
財經實務組
※ 3.會計學大意 ※ 4.經濟學大意
電子科學組
※ 3.基本電學大意 ※ 4.通信與系統 大意
資訊科學組
※ 3. 計算機大意 ※ 4.資料處理大意
備註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公民與英文」2 科為普通科目,其餘為專業科目。公民與英文,占分比重為公民70%,英文占30%。
2.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第二試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 ,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 秒以內。


成績計算:
  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體格檢查:
  ●應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 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表應請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調查工作組、法律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科學組、資訊科學組、營繕工程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5.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7.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8.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9.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10.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1.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2.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13.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二)化學鑑識組、醫學鑑識組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4.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工作內容:

【三等考試】
  錄取人員,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1年,成績及格者,分發該局所屬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從事反制敵諜滲透、檢肅貪污、防制重大經濟及洗錢犯罪以及查緝毒品等國家調查官工作,無分男女性別、報考組別或從事之調查工作類型,必須服從命令,接受任務指派,工作項目如下(依任務需求調配):

案件調查工作:包括前期蒐證、案件執行之規劃、詢問、搜索、跟監、守候、拘提、逮捕、借提、還押、通訊監察、調查書類製作及協助公訴蒞庭等調查蒐證作為。
據點工作:全盤掌握所分配轄區之狀況,進行有關國家安全、貪污瀆職、賄選查察、毒品防制、經濟犯罪等情報資料之蒐集及案件線索之發掘。


【四等考試】
  錄取人員,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半年,成績及格者,分發該局所屬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主要從事基層調查工作與輔助行政工作,並依該局任務需要機動調配,無分男女性別或報考組別,必須服從命令接受任務指派,具體工作項目如下:

基層調查工作:協助調查官執行搜索、扣押、拘提、戒護及其他調查蒐證工作。
輔助行政工作:例如通訊監察、人事、會計、總務、秘書、收發、檔案管理等事務。


【五等考試】
  考試錄取人員,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半年,成績及格者,分發該局所屬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主要從事基層調查工作與輔助行政工作,並依該局任務需要機動調配,無分男女性別或報考組別,必須服從命令接受任務指派,具體工作項目如下:

基層調查工作:
 (一)協助調查官執行案件調查作為,包括搜索、戒護、拘提、逮捕、借提、跟監、守候、筆錄製作、整理扣押物及其他調查蒐證工作。
 (二)協助調查官執行國家安全資料蒐集及案件線索發掘之工作,單位轄區如遇偶突發事件,亦須赴現場值勤協助掌握狀況。

輔助行政工作:例如通訊監察、人事、會計、總務、秘書、收發 、檔案管理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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