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高分準備技巧
考試要獲得高分,首先一定要懂得行政法這個科目到底是在學什麼,當抓準行政法學習重心,再藉由反覆的複習,上到考場就可以很快抓到考題的爭點。
一、正確的態度決定一切
有一部翻譯文學,名為「我在雨中等你」,分享其中一句話:「你的心決定你的方向」共勉之。顧名思義,你要想清楚你為何要考國考?你國考的目標是什麼?考上國考能為你帶來什麼?一旦決定目標,就要像一頭飢餓的野獸,咬住獵物不放,致死方休。
因此,決定要準備國考後,將精神全力集中在國考上,抱著「當你在發懶時我正在超越你 」的態度,打從心底認定這是你要走的國考之路,宇宙自然會有力量吸引你所需要的能量一步一步超越別人,邁向成功道路,「吸引力法則」正是如此。
二、尋找屬於自己的讀書方法
好的讀書方法讓你上天堂,而所謂好的讀書方法因人而異、大不相同。然而行政法這一科之遊戲規則,相較於其他考科而言,單純許多。詳言之,行政法不外乎就「行政行為之定性」、「救濟方式」兩部分為主要考點,所以建議將讀書計畫分成三個階段:
(一)基礎期
考生既來參加補習班,就要相信補習班會給你最好的老師、教材,切勿貪得無饜(例如:買一堆教科書堆在家中)、因噎廢食(求學過程一有挫折就放棄治療),建議以補習班的進度為主,基礎用書教到哪複習到哪,不懂就要問到懂。訓練自己面對一個爭點時,腦中第一個浮現的是法條文義、接著實務見解,至於學說見解就看功力了。
舉例說明:多階段行政處分-應以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法條條文 訴願法第13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
實務見解 一、行政法院83年3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是於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本院72年11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應予變更。 二、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319號判例: 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 |
學說見解 有學者指出判斷上仍應以最後階段機關之行為為行政處分(顯名主義),若考量到救濟的實效性,則在訴願程序中,由訴願機關依職權通知財政部表示意見(訴願法第28條第2項);行政訴訟程序中,則可由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以下之規定命財政部參加訴訟,而不須再如傳統迂迴之方式以保障人民。 |
(二)進階期
實務見解
司法院釋字第469號:
「惟法律之種類繁多,其規範之目的亦各有不同,有僅屬賦予主管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者,亦有賦予主管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者,對於上述各類法律之規定,該管機關之公務員縱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尚難認為人民之權利因而遭受直接之損害,或性質上仍屬適當與否之行政裁量問題,既未達違法之程度,亦無在個別事件中因各種情況之考量,例如: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已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自無成立國家賠償之餘地。」
申論呈現
按「裁量萎縮至零」之要件分別為:其一,危險迫切程度;其二,公物元兌損害發生之預見可能性;其三,危險是否僅能仰賴公務員始能排除(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
當考生在基礎期打好底後,要明白我們讀了那麼多書是要來考試用的,不是做學問的。如何在考卷上呈現你所得的內容,化作分數才是重點中的重點(參考下列表格)。因此,建議考生要買本考古題用書,一邊閱讀基礎用書,一邊透過考古題的反覆練習,了解自己的盲點,進而突破之,絕對會有事半功倍的神奇效果。
(三)衝刺期
我常比喻參加國考就如同參加馬拉松比賽一樣,不到最後關卡不知鹿死誰手,尤其到距離考試剩下一個月的時候,就要將自己的精力壓榨到極致,把自己轉換成跑百米的選手,盡全力衝刺到終點!因此,這時候建議反而以考古題為主,比其上開進階期更大量地寫考古題,進行爭點式的掃蕩,不懂才去翻閱基礎用書。另外,加強記憶法條條項、實務見解字號,絕對在考試上有畫龍點睛、加分的效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