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為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求,爰自民國87年首次舉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又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凡國民年滿18歲,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由此可知,本項考試並無學歷限制,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及格,即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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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常見問題
Q:初等考是什麼?
初等考是全國性考試,是我國文官體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任用考試之一,考試是依據分數高低及志願分發服務單位,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Q:初等考有學歷限制嗎?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依法規定:「凡國民年滿18歲,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由此可知,本項考試並無學歷限制,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及格,即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Q:初等考的薪水待遇?
考取初等考,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額11,985元加專業加給18,250元,合計約30,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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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9初等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08年10月22日至31日。
貳、考試日期:109年1月5日。
參、考試地點:
分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8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肆、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不限學歷。
伍、考試類科、應試科目:(註:本考試皆採測驗式命題。)
考試類科 (名額)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153)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70%)與英文(30%) |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
社會行政 (10) |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 |
人事行政 (10) |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 |
原住民族行政 (未招考) |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 |
勞工行政 (20) |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 |
教育行政 (2) |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 |
財稅行政 (30) |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 |
金融保險 (2) |
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 |
會計 (14) |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
統計 (6) |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 |
經建行政 (5) |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 |
地政 (16) |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 |
圖書資訊管理 (7) |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 |
廉政 (3) |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
交通行政 (12) |
3.運輸學大意 4.交通行政大意 | |
電子工程 (9) |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
※相關各類科及暫定名額詳細內容,請以「附件一-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為準。
※相關招考之各類科用人機關詳細內容,請以「109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之公告為準。
陸、成績計算:
柒、訓練與分發: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二、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子女重症、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一、分發單位:通過初等考試者取得任用資格後,將比照高、普考採集中分發至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等機關服務。其職責主要係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之專業學識,辦理政府單位裡的基層工作
玖、任用與俸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核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規定數額為基準,摘錄彙整如下: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 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
||
11,985元 |
18,250元 |
30,235元 |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三、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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