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特考為財政部關務署暨所屬基隆、臺北、臺中、高雄關進用人才設立之考試10,關務人員之工作,必須排班、輪調,關務人員的薪水較優渥,四等有42K,三等高達56K。
109/2020關務特考考試簡章
壹、關務報名日期:108年12月24日至109年1月2日。
貳、關務考試日期:109年4月25日至26日。
參、關務考試地點:設置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
肆、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18歲以上,公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
(※技術人員除資訊處理類科外,限相關系科;船舶駕駛及輪機工程類科須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二等考試以上相關類科及格證書)。
.四等考試:18歲以上,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技術人員除資訊處理科外,限相當類科)。
.五等考試:18歲以上,不限學歷,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者。
註:詳細應考資格,請參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伍、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考試類科視當年實際用人需求提報辦理,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等別 |
類 科 |
應試科目 |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三等 |
財稅行政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3.英文 4.行政法 5.財政學 6.民法 7.國際貿易實務 |
關稅法務 |
◎3.英文 4.行政法 5.民法 6.關稅法規 7.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 ||
關稅會計 |
◎3.英文 4.審計學 5.中級會計學 6.政府會計 7.成本與管理會計 | ||
關稅統計 |
◎3.英文 4.統計學 5.經濟學 6.抽樣方法 7.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 | ||
資訊處理 |
◎3.英文 4.資料結構 5.資料庫應用 6.資訊管理 7.資通網路 | ||
機械工程 |
◎3.英文 4.熱工學 5.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6.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7.自動控制 | ||
電機工程 |
◎3.英文 4.計算機概論 5.電子學與電路學 6.電機機械 7.電力系統 | ||
化學工程 |
◎3.英文 4.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 5.儀器分析 6.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 7.有機化學 | ||
紡織工程 |
◎3.英文 4.紡織機械學(包括應用原理、設備流程) 5.紡織品檢驗學 6.人造纖維與絲線加工學 7.紡紗學與織布學(包括不織布學) | ||
輻射安全 |
◎3.英文 4.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 5.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6.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7.密封放射性物質(包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 ||
藥事 |
◎3.英文 4.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5.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6.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 7.藥事行政與法規 | ||
船舶駕駛 |
◎3.英文 4.航海學 5.船藝學 6.船舶操作與船舶通訊 7.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 | ||
輪機工程 |
◎3.英文 4.柴油機 5.船用電學 6.輔機 7.輪機管理與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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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一般行政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3.英文 4.行政法概要 ※5.經濟學概要 |
關稅會計 |
※3.英文 4.會計學概要 5.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 ||
關稅統計 |
※3.英文 4.統計學概要 5.統計實務概要 | ||
資訊處理 |
※3.英文 ※4.計算機概要 5.程式設計概要 | ||
機械工程 |
※3.英文 4.機械力學概要 5.機械原理概要 | ||
電機工程 |
※3.英文 4.電工機械概要 5.基本電學 | ||
化學工程 |
※3.英文 4.有機化學概要 5.分析化學概要 | ||
紡織工程 |
※3.英文 4.紡織纖維學概要 5.織物組合與分析 | ||
五等 |
船舶駕駛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英文 |
※3.航行當值大意 ※4.航海船藝大意 |
輪機工程 |
※3.輪機當值大意 ※4.輪機工程大意(包括柴油機大意與輔機大意) | ||
備註 | 1.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作文占 60% ,公文、測驗各占20%。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50%。 2.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
陸、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0.8。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柒、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捌、訓練、任用與轉調限制: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適任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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