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為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求,爰自民國87年首次舉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又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凡國民年滿18歲,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由此可知,本項考試並無學歷限制,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及格,即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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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常見問題

Q:初等考是什麼?

初等考是全國性考試,是我國文官體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任用考試之一,考試是依據分數高低及志願分發服務單位,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Q:初等考有學歷限制嗎?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依法規定:「凡國民年滿18歲,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由此可知,本項考試並無學歷限制,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及格,即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Q:初等考的薪水待遇?

考取初等考,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額11,985元加專業加給18,250元,合計約30,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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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9初等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08年10月22日至31日。

貳、考試日期:109年1月5日。

參、考試地點:

分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8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肆、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不限學歷。
伍、考試類科、應試科目:(註:本考試皆採測驗式命題。)

考試類科

(名額)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153)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70%)與英文(30%)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社會行政

(10)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人事行政

(10)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原住民族行政

(未招考)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勞工行政

(20)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教育行政

(2)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財稅行政

(30)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金融保險

(2)

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會計

(14)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統計

(6)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經建行政

(5)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地政

(16)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圖書資訊管理

(7)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廉政

(3)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交通行政

(12)

3.運輸學大意 4.交通行政大意

電子工程

(9)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相關各類科及暫定名額詳細內容,請以「附件一-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為準。

※相關招考之各類科用人機關詳細內容,請以「109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之公告為準。

陸、成績計算:

總成績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訓練與分發: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二、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子女重症、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一、分發單位:通過初等考試者取得任用資格後,將比照高、普考採集中分發至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等機關服務。其職責主要係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之專業學識,辦理政府單位裡的基層工作
 

玖、任用與俸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核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規定數額為基準,摘錄彙整如下: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備註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11,985元

18,250元

30,235元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三、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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