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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14 Wed 2018 14:20
【志光公職出版推薦用書】FP80 犯罪學主題式混合題庫Q&A-何漢
- Mar 14 Wed 2018 14:06
【志光公職出版推薦用書】DW01 監獄行刑法表解-王碩元‧司馬青
☆各章節嵌入全法架構圖
作者以多年教學經驗彙整全法架構,使讀者一目瞭然。
☆法條背誦結合名詞解釋
將名詞解釋與法條背誦結合,省時更省力。
☆時事修法.掌握動態
特別收錄最新時事修法,關鍵考點無遺漏。
作者簡介
王碩元
曾任:
一、矯正機構科長、祕書。
二、法務部性別主流化種籽教師。
三、矯正署南區妨害性自主治療篩選會議主席。
四、矯訓所監獄行刑法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講師。
五、九十五年法務部監獄理論專題演講。
六、九十八~一○○年參與羈押法修法會議。
七、九十五~一○五年高雄地方法院犯罪人心理及安撫講師。
司馬青
矯正界後起之秀,專攻犯罪學和獄政理論。
本書特色
◆架構表解化,閱讀簡單化。
◆重點系統化,記憶條列化。
◆網羅各大監獄行刑法學者理論,觸類旁通,一網打盡。
◆精選最新試題暨解答,掌握趨勢,搶奪高分。
- Mar 13 Tue 2018 09:52
落榜再戰終於考取:少滑手機、取經前輩經驗
謝孟儒首次準備公職考試就落榜,決定當全職考生,不是在補習班,就是在圖書館念書。為了讓自己更專心投入,她堅持不帶手機出門,減少「滑手機」次數;也靠定期運動,讓讀書更有效率,她說,作息正常即可。
「不是在補習班,就是在往圖書館的路上!」謝孟儒說,在家裡有電視、電腦,很容易不專心,更容易鬆懈,加上自己是個很愛「滑手機」的人,看到手機總忍不住會滑一下,為能心無旁騖,不是去補習就是整日待在圖書館念書,手機也不帶出門,直到晚上回家才會打開看訊息。
謝孟儒認為,讀書不應該是「無眠無日」,這樣很沒效率,首先作息一定要正常、生活規律,並且要讓自己睡飽,精神充足才能頭腦清晰,她每日上午平均10點進圖書館,再照著進度預習、複習,累了就休息一下。
她也養成固定的運動習慣,到附近公園快走運動半小時,讓自己流流汗。謝孟儒說,因準備公職考試很孤苦又煩悶,只要到公園快走,有運動體內會分泌腦內啡,原本負面情緒就能轉為正面能量,讀書會更有效率,進度一達成,晚上就回家休息。
而在休閒娛樂方面,謝孟儒也說,自己雖不是韓迷,但就是愛看韓劇,藉由看韓劇放鬆一下,也會克制衝動不追劇,才不會為了看韓劇而忽略進度。
謝孟儒因有落榜經驗,第二次準備更戰戰兢兢,還上網搜尋前輩上榜的經驗分享,她建議,可參考《考典實戰:萬用備考法 得勝示例》這本書,作者教導考生如何準備,逐步整理成考前的複習筆記,其實都有「撇步」。
而在準備科目上,謝孟儒則說,一定要多問老師,不要害怕而不問,多問幾次就懂得問題點在哪裡。也要多練習寫申論題,像她寫申論時,曾有過無論怎麼寫,拿給老師批改,都來回被修正好幾次,後來才抓到要點。歷屆考古題也要多練習才會熟悉。
另外,最難的教育行政專業科目,因範圍太廣,不好準備,她建議先將理論念熟,並多留意近年的熱門考題、教育議題。
不愛教書愛行政 落榜再戰終圓夢
去年地方特考錄取生謝孟儒,原本想當老師,實習後發現自己不適合當老師,一畢業就考公職,卻意外落榜。她不氣餒,重拾書本、全力投入衝刺,才準備一年半,即考取地方特考三等教育行政,努力總算沒有白費,也讓家人、朋友跌破眼鏡。
謝孟儒說,因對教育很有興趣,大學時讀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四年期間在系辦半工半讀賺取生活費,也到國小實習半年,才發現原來老師不好當,壓力很大,體認到自己「不是當老師的料」,還是比較適合行政工作,一畢業後即投入高普考教育行政類科。
謝孟儒用一年半的時間準備公職,她以為有了大學4年基礎,加上考的是自己拿手的科目,原認為一定能考上,沒想到成績一出爐,才知落差這麼大。慘遭滑鐵盧的她,長期存的積蓄已花光,不得不向現實低頭,一度萌生放棄考公職的念頭,後來進入私人企業擔任業務助理,賺取生活費,減輕家裡負擔。
「還是公職比較有保障」,謝孟儒說,從事業務助理工作,薪水才28K,工作內容和自己的志向差很大,工作一年,仍想嘗試公職,因為跟一般行業相比,公職較有保障,福利也較優,她因此決定再給自己一次機會,辭掉工作後重拾書本,全力衝刺。
經一年半投入,今年3月地特榜單成績一出,謝孟儒如願錄取,她笑說,家人、朋友一得知消息,即恭喜她夢想實現,還搶著要為她準備「慶功宴」,接著就是等待受訓。至於對未來有何目標及夢想,她則說,目前先等工作穩定、熟悉後,再想辦法考研究所,進修學習,也想多存錢,未來有機會就出國,增長見識。
引自2018-03-09 聯合報記者陳妍霖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022632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022634
- Feb 26 Mon 2018 14:39
合庫大舉徵才450人
【原文轉自:經濟日報】 更新日期: 2018/2/22 上午 10:38:44
- Feb 26 Mon 2018 14:32
臺北捷運招募229人
【原文轉自:臺北捷運】 更新日期: 2018/2/23 下午 06:47:35
- Feb 22 Thu 2018 14:16
警察職權行使法初學者入階研究-4
資料蒐集(§9~18)
集會遊行蒐證:
要件、對象(參與者、第三人)、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例外1年再銷毀情形。
第9條 (以攝影、錄音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裝設監視器:
要件、對象(不特定人)、保存1年、例外情形。
第10條 (以攝影、科技工具或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犯罪跟監:
第11條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要件、對象(特定人)、程序、方式、期間1年,得延長1次、無蒐集必要者即停止、達成目的即銷毀、例外情形。
運用線民:
第12條 (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要件、對象(特定人)、權利(工作費用)與義務、子法。
程序:
第13條 (警察與第三人之合作關係)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一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依前條第一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事先報准、結束終止合作關係、證人保護。
通知到場:
第14條 (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到場之人)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要件與對象(特定人)、通知方式、調查或鑑識(非侵入性)、不得使用強制力。
治安人口查訪:
第15條 (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要件、對象、方式、期間(3年)、子法(內政部)。
資料傳遞、利用、註銷或銷毀(§16~18):
第16條 (傳遞個人資料)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第17條 (蒐集資料之利用)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8條 (資料註銷或銷毀)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即時強制(§19~30)
管束(§19):
要件、期間、處所、得檢查身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19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使用警銬或其他戒具(§20):
第20條 (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要件(留置或管束)
物之扣留、保管、變賣、銷毀與返還(§21~24):
標的、要件、程序、期間:
第21條 (扣留危險物品)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第22條 (扣留物清單)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第23條 (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24條 (扣留物之返還)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物之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25):
第25條 (使用、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或建築物等)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住宅、建築物之進入(§26):
第26條 (進入住宅救護)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27):
第27條 (驅離或禁止進入)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即時強制概括規定(§28):
第28條 (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之限制)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救濟
異議(§29):
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第29條 (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認為有理由: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經請求應製作紀錄交付之。
訴願、行政訴訟:
第30條 (損害賠償)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國賠法)vs. 給付訴訟:
第31條 (損失補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損失補償(附則):
要件、程序、金額、請求權時效、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第32條 (施行日)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結論
本研究之目的將此部分職權行使之要件及程序,再加以說明,使研究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眾學梓們能在淺顯學習中,明確的瞭解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研究方式,並在考場上獲得高分。
- Feb 22 Thu 2018 11:34
107 年兆豐商銀新進人員考試合計錄取243名
107年兆豐商銀新進人員考試,委由金融研訓院辦理招生,本次甄試合計錄取243名,
招考資訊網址如下: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megabank/BotDownload.asp
考試資訊如下:
報名期間:自107年2月23日(星期五)10:00起至107年3月7日(星期三)17:00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第一試(筆試):107年3月24日(星期六)
第二試(面試):107年5月12日(星期六)
甄才類別、進用職等、預計錄取名額、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及題型: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甄才類別、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及題型、預計錄取名額,見下方附表。
錄取方式:
第一試成績占總成績50%;第二試成績占總成績50%。各甄試類組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第二試成績未達70
分者,不予錄取。
待遇及福利,各項甄才類別人員錄取待遇如下:
(1)專員(九職等):每月薪資為新台幣46,400元(不含午膳費);試用期間每月薪資為新台幣41,760元(不含午膳費)。
(2)高級辦事員(八職等):每月薪資為新台幣41,700元(不含午膳費);試用期間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7,530元(不含午膳費)。
(3)辦事員(六職等):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3,400元(不含午膳費);試用期間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0,060元(不含午膳費)。
另有午膳費(目前為新台幣2,400元),其餘福利、獎金等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找高級辦事員(八職等)、辦事員(六職等)考試書請點我<<
附表:甄才類別、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及題型、預計錄取名額一覽
類別 |
資格條件 |
科目及題型 |
需才地區(類別代碼) |
預計錄取名額 |
面試 名額 |
---|---|---|---|---|---|
八 職 等 高 級 辦 事 員 |
※必要資格條件 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商相關學系畢業,且取得畢業證書(含雙修或輔修法商學系並取得學位者)。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面試得加分條件 1.工作經歷:具銀行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2.具金融相關證照、外語能力及財經能力檢定證明者尤佳。 |
1.科目一:英文 2.科目二:專業科目(含會計學、經濟學、票據法、銀行法) ◎兩科皆為選擇題+非選擇題 |
北區 (含大台北及桃竹苗地區) (L8101) |
70 |
210 |
南區 (含嘉南及高屏地區) (L8102) |
10 |
36 |
|||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
※必要資格條件 專科以上院校商學相關科系畢業,且取得畢業證書。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
1.科目一:英文 2.科目二:專業科目(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 ◎兩科皆為選擇題+非選擇題 |
北區 (含大台北及桃竹苗地區) (L8103) |
100 |
300 |
中區 (含中彰投及雲林地區) (L8104) |
8 |
32 |
|||
南區 (含嘉南及高屏地區) (L8105) |
12 |
36 |
|||
資 訊 安 全 專 責 人 員 |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與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技術學院)以上畢業,且取得畢業證書。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註2 2.工作經歷:具下列工作經歷之一者: (1)具一年以上金融業、資安顧問公司或會計師事務所之資訊安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或電腦稽核等工作經驗。 (2)具二年以上防火牆(Firewall)、入侵防禦(IPS)、進階持續攻擊(APT)、資安事件監控(SIEM)、防毒等資安設備管理或其他系統管理等工作經驗。 ※面試得加分條件 1.具下列資格證明者: (1)ISO 27001主導稽核員證照。 (2)駭客技術專家認證(CEH)。 (3)資訊安全專業人員認證(SSCP)或資訊安全系統專家認證(CISSP)或雲端資安專家認證(CCSP)。 (4)國際電腦稽核師認證(CISA)。 2.具英語能力檢定證明者尤佳。
◎任用職等: 1.研究所畢業者,以專員(九職等)任用。 2.大學畢業者,以高級辦事員(八職等)任用。 |
1.科目一: 網路技術與網路管 理 2.科目二: 資訊安全 ◎兩科皆為選擇題+非選擇題 |
台北市 (L8106) |
11 |
36 |
系 統 / 網 路 管 理 人 員
|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與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技術學院)以上畢業,且取得畢業證書。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註2 2.工作經歷:具一年以上系統/網路管理工作經驗。 3.能配合假日、夜間工作或國外出差。 ※面試得加分條件 1.具IBM、Microsoft、Cisco等公司相關證照、實際網路及資安管理工作經驗者。 2.具英語能力檢定證明者尤佳。
◎任用職等: 1.研究所畢業者,以專員(九職等)任用。 2.大學畢業者,以高級辦事員(八職等)任用。 |
1.科目一: 網路技術與網路管理 2.科目二: 資訊安全 ◎兩科皆為選擇題+非選擇題 |
台北市 (L8107) |
12 |
36 |
程 式 設 計 人員
|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與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技術學院)以上畢業,且取得畢業證書。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註2 2.工作經歷:具一年以上程式設計工作經驗。 3.熟悉JAVA程式語言。 ※面試得加分條件 1.具COBOL程式開發經驗,熟悉 AS/400系統,以及具電子銀行或APP開發設計經驗者。 2.具英語能力檢定證明者尤佳。
◎任用職等: 1.研究所畢業者,以專員(九職等)任用。 2.大學畢業者,以高級辦事員(八職等)任用。 |
1.科目一:邏輯推理 2.科目二: 程式設計與資料 庫應用 ◎兩科皆為選擇+非選擇題 |
台北市 (L8108) |
20 |
75 |
- Feb 21 Wed 2018 10:02
警察職權行使法初學者入階研究-1
一、立法背景─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制定
警察在執法時,常需要使用職權措施以達成警察任務。據此,警察法 第 2 條明定警察之四大任務之外,亦於同法第 9 條警察依法行使相關 職權有所規定。然而,警察勤務之實施,卻常有可能實施公權利之干 預性作為,例如:對行人或車輛予以攔停臨檢,其限制或剝奪人民自 由或權利之警察措施,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其執行要件、程序及救濟方 式,故而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在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90.12.14)解釋之推波助瀾下完成立法並公布(92.06.25),並於 民國 92 年 12 月 1 日正式實施。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及第 570 號解釋,打破了「有組織法,即有行為 法授權」之迷思。一般而言,有任務不能推論為有職權,有職權應可 推論為有任務。警察在任務領域內,若經干預之授權,則得行使其職 權。若非經干預之授權,在任務範圍內,警察對人民僅得採取非強制 力之措施。經由其同意或承諾採行干預性措施,固非法所不許,但難 免會對相對人造成心理困擾。立法論上,仍以制定法加以規範為宜。 規範警察任務與職權,性質上區分為「組織法」與「行為法」。警察 執行職務,行使職權之執行要件、方法、程序,多屬於警察事實行為 ,其中有屬於干預性之警察事實行為,尚無明確完整之法律依據。例 如對集會遊行之採證、查證身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裝設監視器 等。民國 90 年 12 月 14 日,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末段指出: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 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 ,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警察職權行使法分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三章 即時強制
第四章 救濟
第五章 附則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之內容,從同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 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 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 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 體措施。」足見本法所稱「警察職權行使」,限於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範圍內之職權行為,且其行為之運作,分別歸類規定於法規之第二章 及第三章中。該項規定所有職權行為之運作,依行政行為分類言,大 略可分別歸屬於行政處分、干預性之事實行為與非干預性之事實行為 ;尤其本法第三章即時強制與行政執行法第四章即時強制大同小異。 並擅試稱「警察職權行使之基本措施」,而其論述內容則為「警察職 權行使法」,併此說明。
(1)86.08.13 本法係依據「國家發展諮詢會議─社會治安諮詢小組會議 」之結論意見而制定,其名稱最初定為「警察職務執行法」。
(2)90.12.14 司法院大法釋字第 535 號解釋催生(Backgrund)。 92.06.05 立法院三讀通過。
(3)92.06.25 總統公布。
(4)92.12.01 正式施行。
- Jan 30 Tue 2018 13:29
立院三讀總預算 軍公教加薪3%正式定案
2018-01-30 13:09經濟日報 記者陳慶徽╱即時報導
軍公教加薪3%正式定案,立法院今(30)日審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最終經過朝野協商與表決後,決議刪減249.1億元,由行政院長賴清德上任後提出的軍公教加薪3%政策,也隨著總預算三讀,將正式生效上路。
自行政院端出軍公教加薪3%計畫後,原訂是在2018年起就正式上路,然而,由於立法院先前尚有包括稅改案與勞基法修正案草案待審理,因此未能在正式會期內完成總預算的審議,因此攸關軍公教加薪與否的總預算案,成為立院臨時會期中最後一階段才能處理的議案。
據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先前指出,在立院正式三讀通過今年度的總預算案後,原訂1月要發放的加薪3%金額,可望在2月初便統一入帳,讓軍公教同仁們好過年。
賴清德近日曾提到,在行政院提出軍公教加薪3%的政策方向後,據調查指出民間企業跟進響應的比例有超過五成,顯示台灣企業非常支持政府政策,而也希望藉由加薪,帶動經濟發展。
- Jan 16 Tue 2018 15:51
服務社會當目標 碩士生登高普考雙榜首
【原文轉自:2018-01-12 23:45聯合報】
空汙議題越來越受重視,民眾總覺得天空老是灰濛濛一片,期盼政府環保單位解決。主修環境衛生的台大碩士生杜知宜認為,「若不投身,社會不會因此改變」,與其為私人企業工作,不如為社會大眾服務,她以一年時間就成為高普考環保行政榜首。
杜知宜1年考取高普考環保行政雙榜首,她每天讀書至少8小時,並維持早睡早起、吃維他命B群等習慣,來增加記憶力。她讀書不分科目,每次讀書時就分空氣、水等類型,統整所有法條規範。
杜知宜曾參加地方特考練筆,當時發現,環境類考試如把考卷上的考科名稱遮起來,根本不知自己在考哪一科,所有考科都會交叉出題,便決定改變讀書方式。
杜知宜改以空氣、水、土壤等類別統整所有考科重點,杜知宜說,每次讀書時她都用活頁紙製作筆記,將相同類別統整,再將所有筆記併成一本,考試時就能避免混亂。考前一個月主攻筆記,利用短期記憶加強系統性背誦。
考前杜知宜將筆記前後背誦兩遍,除視覺圖像記憶,還自製口訣,將所有法條取關鍵字,取諧音背誦,考試時就可以透過關鍵字、口訣回憶起所有重點。
杜知宜也分享她的答題技巧,她考試時會先把全部題目看過一遍,先從有把握題目下手,剩下時間專注不會寫的題目。她說,越不會寫的,要寫更多,前年環保行政考出國土計畫法,她也沒有準備到,就以自己想法寫出一套有邏輯的答案,最終也獲得不低分數。
杜知宜補充,她的答題方式會以畫圖為主,其次則是做表、列點說明,讓閱卷老師輕鬆了解答題內容。
準備考科上,杜知宜建議,若考題範圍太廣,可從近日時事去猜考題方向,把握時事相關重點。另外,她都訂閱環保署新聞、環境資訊中心電子報,每天關注時事、法案,避免漏掉議題。
- Jan 16 Tue 2018 11:43
台鐵補人力 6月招考954人
原文轉自:2018-01-13 00:07聯合報
台鐵長期人力不足,去年向行政院提出人力請增計畫,行政院已在今年1月2日核定2818人,將分3年補足人力,今年度同意核給1907人,其中954名「資位制」人員今年6月鐵路特考就可招進台鐵,預計12月就能陸續補足台鐵人力。
另953名營運人員,台鐵局也正在研究委外採公開招標辦理考試,以分區應用、在地化人力為主。
針對人力員額核定,台灣鐵路工會日前要求台鐵優先配置車長、車站、路線養護、司機員、車輛檢修、電務設備維修等第一線業務所需人力,尤其過去因應一例一休簡化或取消人力的車站,維護號誌及路線安全應特別將人力補足。另也應儘速補充輪班人員及備勤人力,緩解第一線基層人力不足的緊繃情況。
台鐵局表示,無資位的營運人員台鐵局可自行招考,不需經過國家考試,工作性質較單純的月台嚮導、剪收票,還有企劃、材料、資訊等後勤單位,希望透過在地招募方式,經過考試、受訓就能上線服務,目前還在研議是由台鐵自行辦考、或各分區辦考,並研究是否透過公開招標委外辦考,將以分區應用、在地化為主,並照顧到弱勢、偏鄉及原住民族。
台鐵局表示,運工機電今年度可分配到多少人力仍在檢討,但運務部分在花蓮市須多添加人力。
- Jan 12 Fri 2018 12:14
台電僱員5月大招740人
【原文轉自:台灣電力公司】 更新日期: 2018/1/12 上午 10:20:32
- Jan 11 Thu 2018 15:19
【志光公職出版推薦用書】2IE01 企業管理(管理學。企業概論)-吳俊、吳江林
考生激賞推薦三大重點養成上榜力
☆整合目前企業管理可能命題的參考用書,一書研讀,達到事半功倍之效。
☆本書內的各項重點概念,多以表格化進行彙整,有利讀者快速掌握觀念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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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內容完整:
整合目前企業管理可能命題的參考用書,取其精華,並搭配筆者親自編輯之《企業管理:雙Q歷屆試題解析》一書研讀,必能達到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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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分為管理學及企業概論兩大部分,全書以基本概論及管理理論演進為開端,以管理的運作及執行為中介點,最後以企業整體經營與管理為總結,架構清晰,條理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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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書主題述及之各項重點概念,可量化、條列式對照之內容,多以表格化進行彙整,再輔以心智圖、魚骨圖參照,有利讀者快速掌握觀念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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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係以市面上最新的教科書、報章雜誌及管理的時事問題為題材,讓讀者能掌握管理的趨勢,這些題材都是命題委員可能命題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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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在行銷學部分架構相當完整,更重要的是掌握行銷學命題重點,亦可應付行銷學單科考試。另外財務必考之部分力求完整,內容精確。
- Jan 11 Thu 2018 15:13
【志光公職出版推薦用書】IE93 企業管理(企業概論 ‧ 管理學)-王毅
- Jan 11 Thu 2018 15:10
【志光公職出版推薦用書】IE96 管理學x經濟學─大滿貫-王毅‧徐喬
考生首選,最強經濟部國營聯招考用書!
☆得分指南直擊考科重點,準備考試有方向
☆精選91~106年相關經典試題
本書特色
本書的誕生主要是想出一本能幫助同學的好書。管理學內容龐雜,同學很難知道哪些是重點,因此為提高同學學習的能力,將管理學的重點精華都濃縮在此書中,若同學精讀此書並輔以考古題練習,相信會有不錯的成績。台電專業科目B之經濟學考題,依目前慣例,通常為─2題個體經濟學,1題總體經濟學。出題方式會有計算題、解釋名詞或申論作圖題等。題目不算難,但還是有一定的深度;目前歷屆考題除102年出了1題較偏之外,其他都是基本題型,這是考試時,同學必須要能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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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列章節考點及注意事項,學習之路不迷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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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闢重點內容,最精要的學習,最快速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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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91~106年相關試題,選擇題關鍵解析
- Jan 11 Thu 2018 15:06
【志光公職出版推薦用書】AK35 租稅各論-鄭漢
- Jan 11 Thu 2018 15:02
【志光公職出版推薦用書】AH86 公共管理核心讀本-沈平
- Jan 11 Thu 2018 14:34
【志光公職出版推薦用書】AB109 高分行政學POINT歷屆主題申論題庫-沈平
- Jan 04 Thu 2018 11:30
2018台菸酒預招考267名。台菸酒福利、薪水優。值得投入考試
【原文轉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更新日期: 2018/1/3 下午 05:33:20
- Jan 03 Wed 2018 11:41
2018郵局考試簡章、科目、日期、報名時間公告
中華郵政107年職階人員甄試第一試筆試定於107年03月18日舉辦,報名期間自107年02月02日10:00至02月12日17:00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專業職(二)內勤-櫃台業務類科,分 19 個錄取分發局,合計正取名額 475名、備取 189 名。
擔任工作:各級郵局郵儲壽營業櫃台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甄選 類科 |
應試資格 (註 1) |
筆試科目 |
錄取分發局 (含轄屬支局)(代碼)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櫃台業務 |
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
1.共同科目 1 科國文(含短文寫作)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企業管理大意 (2)郵政三法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
臺北郵局(L6901) |
65 |
25 |
板橋郵局(L6902) |
40 |
5 |
|||
桃園郵局(L6903) |
89 |
37 |
|||
臺中郵局(L6904) |
40 |
15 |
|||
高雄郵局(L6905) |
60 |
32 |
|||
基隆郵局(L6906) |
5 |
1 |
|||
三重郵局(L6907) |
11 |
4 |
|||
新竹郵局(L6908) |
10 |
5 |
|||
彰化郵局(L6909) |
30 |
12 |
|||
嘉義郵局(L6910) |
11 |
9 |
|||
苗栗郵局(L6911) |
12 |
6 |
|||
南投郵局(L6912) |
6 |
4 |
|||
雲林郵局(L6913) |
25 |
12 |
|||
屏東郵局(L6914) |
27 |
- |
|||
恆春地區(註 5)(L6915) |
3 |
1 |
|||
宜蘭郵局(L6916) |
13 |
6 |
|||
花蓮郵局(L6917) |
20 |
12 |
|||
臺東郵局(L6918) |
5 |
2 |
|||
澎湖郵局(L6919) |
3 |
1 |
專業職(二)內勤-櫃台業務類科(限身心障礙人士報考),分 18 個錄取分發局,合計正取名額 61 名、備取 36 名。
甄選 類科 |
應試資格 (註 1) |
筆試科目 |
錄取分發局 (含轄屬支局)(代碼)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櫃台業務 -限身心障礙人士報考 |
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
1.共同科目 1 科 國文(含短文寫作) 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企業管理大意 (2)郵政三法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
臺北郵局(L6920) |
5 |
5 |
板橋郵局(L6921) |
6 |
3 |
|||
桃園郵局(L6922) |
6 |
3 |
|||
臺中郵局(L6923) |
6 |
2 |
|||
高雄郵局(L6924) |
10 |
5 |
|||
基隆郵局(L6925) |
1 |
- |
|||
三重郵局(L6926) |
1 |
1 |
|||
新竹郵局(L6927) |
3 |
3 |
|||
彰化郵局(L6928) |
4 |
2 |
|||
臺南郵局(L6929) |
3 |
3 |
|||
苗栗郵局(L6930) |
1 |
1 |
|||
南投郵局(L6931) |
2 |
2 |
|||
雲林郵局(L6932) |
4 |
2 |
|||
屏東郵局(L6933) |
4 |
1 |
|||
宜蘭郵局(L6934) |
2 |
1 |
|||
花蓮郵局(L6935) |
1 |
- |
|||
臺東郵局(L6936) |
1 |
1 |
|||
澎湖郵局(L6937) |
1 |
|
專業職(二)內勤-郵務處理類科,分 13 個錄取分發局,合計正取名額 157名、備取 74 名。擔任工作:各級郵局郵務營業櫃台、各郵件(遞)部門郵件處理或郵政業務相關工作。
甄選
類科 |
應試資格 |
筆試科目 |
錄取分發局 (含轄屬支局) (代碼)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郵務處理 |
高中( 職) 以上畢業者。 |
1.共同科目 國文(含短文寫作)及英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企業管理大意 (2)郵政三法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
臺北郵局(L6938) |
30 |
20 |
板橋郵局(L6939) |
15 |
5 |
|||
桃園郵局(L6940) |
10 |
- |
|||
高雄郵局(L6941) |
30 |
15 |
|||
三重郵局(L6942) |
10 |
5 |
|||
新竹郵局(L6943) |
5 |
2 |
|||
彰化郵局(L6944) |
7 |
3 |
|||
嘉義郵局(L6945) |
2 |
2 |
|||
雲林郵局(L6946) |
5 |
2 |
|||
屏東郵局(L6947) |
8 |
4 |
|||
花蓮郵局(L6948) |
4 |
2 |
|||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臺北地區)(註 4)(L6949) |
23 |
11 |
|||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桃園地區)(註 4)(L6950) |
8 |
3 |
專業職(二)外勤-郵遞業務類科,分 20 個錄取分發局,合計正取名額 544 名、備取 222 名
甄選 類科 |
應試資格 |
筆試科目 |
錄取分發局 (含轄屬支局) (代碼)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郵遞業務 |
1.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2.具有二輪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及普通小型汽車駕照(持照條件:A-無限制或正常)者。 |
1.共同科目 1 科國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臺灣自然及人文地理 (2)郵政法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含道路交通安全 規 則 第 四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臺北郵局(L7001) |
100 |
40 |
板橋郵局(L7002) |
50 |
25 |
|||
桃園郵局(L7003) |
60 |
30 |
|||
臺中郵局(L7004) |
45 |
15 |
|||
高雄郵局(L7005) |
40 |
20 |
|||
基隆郵局(L7006) |
32 |
2 |
|||
三重郵局(L7007) |
24 |
12 |
|||
新竹郵局(L7008) |
55 |
25 |
|||
彰化郵局(L7009) |
40 |
10 |
|||
嘉義郵局(L7010) |
8 |
6 |
|||
苗栗郵局(L7011) |
16 |
8 |
|||
南投郵局(L7012) |
2 |
2 |
|||
雲林郵局(L7013) |
20 |
10 |
|||
屏東郵局(L7014) |
22 |
2 |
|||
恆春地區(註 5)(L7015) |
3 |
3 |
|||
宜蘭郵局(L7016) |
5 |
2 |
|||
花蓮郵局(L7017) |
8 |
4 |
|||
臺東郵局(L7018) |
5 |
2 |
|||
澎湖郵局(L7019) |
5 |
2 |
|||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桃園地區)(註 4)(L7020) |
4 |
2 |
專業職(二)外勤-運輸業務類科,正取名額 12 名、備取 5 名。
甄選類科 |
應試資格 |
筆試科目 |
錄取分發局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運輸業務 |
1.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2.具有二輪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及普通大貨車駕照者。 |
1.共同科目 國文 2.專業科目 2 科 (1)臺灣自然及人文地理 (2)郵政法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臺北地區) (註 4)(L7021) |
12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