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08年3月12日至21日。
貳、考試日期:108年6月15日至16日。
參、報考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高員三級:公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
.員級: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佐級:不限學歷。
肆、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二、考試地點:
(一)本考試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8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資位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二)本考試高員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僅設臺北考區。
(三)本考試佐級考試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 4 科第二試體能測驗均於臺北考區舉行。
三、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高員三級考試新臺幣 1,400 元。
2.員級考試新臺幣 1,300 元。
3.佐級考試筆試新臺幣 800 元;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新臺幣 800 元,第二試繳費方式,請依照第一試錄取通知說明辦理。
4.繳費方式:
(1)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免收轉帳手續費。
(2)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信用卡繳款,限以報考人本人持有之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3)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列印「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前往繳款。
(4)透過匯款單繳款,可在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
(5)透過 ATM 方式繳款,請依繳款單上之「銀行代碼」、「轉入帳號」、「轉入金額」繳款。
※詳細繳款方式,請參閱「正式簡章」。
※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除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指示「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報名時無須繳驗學歷資格證明文件,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時,應考人須於考選部通知繳交期限內,繳交相關學歷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2.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
(1)高員三級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類科,應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或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普通考試及格滿3年者),或繳驗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其餘類科應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或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普通考試及格滿3年者),或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員級考試,應繳驗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或繳驗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初等考試及格滿3年者);或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
(1)高員三級: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2)員級: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
4.本年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應試:
(1)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應試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應試。
(2)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高員三級考試者,須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請勿申請暫准報名。
(3)經審查准予「暫准應試」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以傳真方式(傳真至02-22361413)或以「限時掛號」郵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於規定日期前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5.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所稱及格滿3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6.非本國學歷報考之證明文件
(1)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須繳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需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2)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備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中以下學歷)或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歷)申請學歷採認,相當我國各級學校畢業學歷程度。
(3)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備齊相關文件,經審查相當我國各級學校畢業學歷程度。
7.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書不採。
8.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伍、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等級 |
類科 |
應試科目 |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
高員三級 |
人事行政 |
◎1.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4.鐵路法 5.現行考銓制度(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6.行政法 7.企業管理 8.各國人事制度 | |
法律廉政 |
◎3.行政法 4.鐵路法 5.社會學 6.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7.刑法 8.刑事訴訟法 | |||
財經廉政 |
◎3.行政法 4.鐵路法 5.社會學 6.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7.心理學 ◎8.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 |||
統計 |
3.企業管理 4.鐵路法 5.統計學(包括統計實務) 6.資料處理 7.抽樣方法 8.迴歸分析 | |||
會計 |
3.企業管理 4.鐵路法 ◎5.中級會計學 ◎6.成本與管理會計 ◎7.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8.公司法 | |||
事務管理 |
3.政府採購法 4.鐵路法 5.事務管理 6.企業管理與財務管理 ◎7.行政法 8.民法總則 | |||
材料管理 |
◎3.民法 4.鐵路法 5.企業管理 6.物料管理 7.政府採購法 8.國際貿易 | |||
運輸營業 |
◎3.民法 4.鐵路法 5.運輸學 ◎6.運輸經濟學 ◎7.軌道經營與管理 8.運輸政策 | |||
地政 |
3.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4.鐵路法 5.土地政策 6.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7.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8.土地估價 | |||
土木工程 |
3.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4.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5.測量學 6.結構學 7.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8.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 |||
建築工程 |
3.建管行政 4.建築營造與估價 5.建築結構系統 6.建築環境控制 7.營建法規 8.建築設計(應試時間6小時) | |||
都市計劃技術 |
3.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4.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 5.都市及區域政策 6.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7.土地使用計劃 8.都市經濟與工程概論 | |||
機械工程 |
3.熱工學 4.流體力學 5.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6.機械設計 7.自動控制 8.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 |||
電力工程 |
3.計算機概論 4.電路學 ◎5.工程數學 6.電子學 7.電機機械 8.電力系統 | |||
電子工程 |
3.計算機概論 4.電路學 ◎5.工程數學 6.電子學 7.電磁學 8.半導體工程 | |||
資訊處理 |
3.資料結構 4.程式語言 5.資通網路 6.資訊系統與分析 7.資料庫應用 8.資訊管理 | |||
員級 |
人事行政 |
◎1.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企業管理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現行考銓制度概要(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6.心理學概要(包括諮商與輔導) | |
法律廉政 |
※3.行政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6.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財經廉政 |
※3.行政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6.經濟學概要與財政學概要 | |||
統計 |
3.統計學概要(包括統計實務) 4.鐵路法概要 5.企業管理概要 6.資料處理概要 | |||
會計 |
◎3.會計學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6.審計學概要 | |||
事務管理 |
3.政府採購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事務管理概要 ※6.行政法概要 | |||
材料管理 |
3.物料管理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政府採購法概要 6.國際貿易概要 | |||
運輸營業 |
3.鐵路法概要 ◎4.民法概要 5.企業管理概要 6.鐵路運輸學概要 | |||
地政 |
3.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土地利用概要 6.民法物權編概要 | |||
土木工程 |
3.工程力學概要 4.測量學概要 5.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6.土木施工學概要 | |||
建築工程 | 3.工程力學概要 4.施工與估價概要 5.營建法規概要 6.建築圖學概要(應試時間3小時) | |||
都市計畫技術 | 3.都市區域計劃概要 4.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5.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6.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 |||
機械工程 |
3.機械原理概要 4.機械力學概要 5.機械製造學概要 6.基本電學 | |||
機檢工程 |
3.機械原理概要 4.機械力學概要 5.基本電學 6.電工機械概要 | |||
電力工程 |
3.基本電學 4.電子學概要 5.電工機械概要 6.輸配電學概要 | |||
電子工程 |
※3.計算機概要 4.基本電學 5.電子學概要 6.電子儀表概要 | |||
資訊處理 |
※3.計算機概要 4.資料處理概要 5.資訊管理概要 6.程式設計概要 | |||
佐級 |
人事行政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3.法學大意 ※4.交通事業人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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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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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 |
※3.事務管理大意 ※4.法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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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3.材料管理大意 ※4.政府採購法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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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營業 |
※3.企業管理大意 ※4.鐵路運輸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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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站調車 |
●第一試: ※3.鐵路運輸學大意 ※4.鐵路法大意 ●第二試: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 1200公尺跑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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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
※3.土木監工大意 ※4.測量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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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程 |
●第一試: ※3.機械製造學大意 ※4.機械原理大意 ●第二試: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 1200公尺跑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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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檢工程 |
●第一試: ※3.基本電學大意 ※4.機械原理大意 ●第二試: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 1200公尺跑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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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 |
※3.電工機械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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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工程 |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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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路工程 |
●第一試: ※3.鐵路工程大意 ※4.鐵路養護作業大意 ●第二試: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負重跑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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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高員三級、員級「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60%,公文、測驗各占20%。 2.高員三級、員級「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占40%。 3.佐級「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 4.佐級「公民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公民占70%、英文占30%。 5.科目前端註有「 ◎ 」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 ※ 」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
陸、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高員三級考試及員級考試各類科僅採筆試。
二、 本考試佐級考試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
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三、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四、 筆試成績之計算,高員三級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員級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佐級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 佐級考試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及養路工程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下:
(一) 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類科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以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二) 養路工程類科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負重跑走,以負重40公斤砂包跑走40公尺1次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20秒以內。
六、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錄取。
二、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 運輸營業類科、場站調車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機檢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及養路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 1.0(裸視力達0.8者,無須矯正視力)。
(二)聽力:
1. 運輸營業類科、場站調車類科、養路工程類科及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40分貝。
2. 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血壓:
1. 機檢工程類科、養路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90毫米水銀柱(mm.Hg)。
2. 運輸營業類科、場站調車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四)握力:
1.機械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場站調車類科、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2.機械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25公斤。
(五)辨色力:色盲。
(六)四肢:
1.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2.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九)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佐級考試事務管理、材料管理等類科;各級資位別業務類財經廉政、會計、事務管理、地政及技術類都市計畫技術、資訊處理不實施體格檢查。
捌、錄取分發與轉調: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二、 錄取人員均分發至鐵路管理局所屬之各事業機構,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翌日起須經服務滿3年,始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交通行政機關及交通事業機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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