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08年3月12日至21日。
貳、考試日期:108年6月15日至16日。
參、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非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考試:18歲以上,37歲以下,並具下列各該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一)非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備註: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航海組)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
肆、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類科 |
應試科目 |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
行政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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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警察人員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國際公法 5.國際關係 6.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7.外語口試(選試英語、日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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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5.心理學 6.諮商與輔導 7.社會科學研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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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人員 |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註2) 4.建築防火 5.微積分 6.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7.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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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資料庫應用 5.資訊管理 6.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7.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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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制人員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 5.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6.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7.智慧財產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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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人員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公共政策 5.行政法 6.人力資源管理 7.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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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人員 |
交通組 |
3.交通工程 4.工程數學 5.運輸學 6.運輸規劃學 7.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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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組 |
3.通信與系統 4.工程數學 5.電子學 6.電磁學 7.計算機概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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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人員 |
輪機組 |
◎3.海巡法規(註3) 4.輪機管理與安全 5.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6.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7.船舶主機(柴油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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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組 |
◎3.海巡法規(註3) 4.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5.航海學 6.航行安全與氣象 7.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
類科 |
應試科目 |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
行政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3.英文 |
◎4.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犯罪學概要 ◎6.刑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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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3.英文 |
◎4.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交通工程概要 6.交通安全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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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人員 |
◎4.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註2) ◎5.火災學概要 ※6.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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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人員 |
輪機組 |
※4.海巡法規概要(註3) 5.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6.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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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組 |
※4.海巡法規概要(註3) 5.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6.航海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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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2.附註: 註1:資料探勘技術(包括資料庫管理與運用、線上交易處理【OLTP】、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資料探勘【Data Mining】)。 註2: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或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註3:海巡法規或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伍、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方式辦理。
(二)報名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或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二、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費用:報名費:二等考試新臺幣 1,600 元;三等考試新臺幣 1,400 元;四等考試新臺幣 1,300 元;第二試體能測驗新臺幣 800 元。
(二)繳款方式:
1.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免收轉帳手續費。
2.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信用卡繳款,限以報考人本人持有之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3.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列印「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前往繳款。
4.透過匯款單繳款可在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5.透過 ATM 方式繳款。
三、報名應繳交文件:
(一)網路報名完成後下載之報名履歷表 1 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 1 份(請黏貼於報名履歷表)。
(三)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背面請書寫考區、姓名、報考類別,並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四)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含107年6月8日之前畢業者)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不得報名本考試。
2.二等考試:應繳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3.三等考試:
(1)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2)以其他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相關資料影本。
4.四等考試:
(1)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學校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修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影本,據以報考四等考試。
(2)以其他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相關資料影本。
※詳細相關報名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陸、考試地點:
一、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等八考區同時舉行,唯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試場,集中在臺北考區國家考場。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試區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柒、錄取標準與成績計算:
一、本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1.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2.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二、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捌、任用訓練及轉調限制: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二、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三、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應如期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博士、疾病、懷孕、生產、子女重症、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而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四、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任職。
捌、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2.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者。但矯正視力達 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5.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10.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經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3.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4.握力項目任一手未達30公斤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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