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關於故意過失、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在考題裡又該如何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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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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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為刑法爭點口袋書,以表格呈現重要概念,替考生整理國考常考爭點,輕鬆掌握出題方向。書中本文的呈現方式分成「爭點」、「問題意識」、「關鍵法條」、「實務見解」、「學說見解」、「時事聯結」、「破題關鍵」以及「經典試題」。

【作者簡介】
.陸奢
 東吳大學法律系
 台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
 執業律師
 法律白話文運動部落格 共同編輯

【內容試閱介紹】
Ch.2刑事責任
Issue01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及過失犯之成立。
重要度:■■■■■
(一)問題意識:
 1.間接故意定義為何?
 2.有認識過失與過失的定義及審查標準。
(二)關鍵法條: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3條:
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4條:
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三)實務見解:
1.按刑法第12條原則上行為必具有犯罪之故意,始能構成犯罪,若無此意,僅於系爭犯罪就過失犯有規定時,始可科予處罰。又所謂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前者係指行為時就構成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而後者則指有預見其發生而容任其發生者(100台上915判決參酌)。又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二者於條文上雖均有「預見」二字,然前者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除認識外,尚有容任其發生之意欲,後者則僅具有確信其不發生之輕忽(100台上3890判決參酌)。……
(四)學說見解:
1.就故意之概念,論者有認為當被害客體係不特定多數人時,其故意不因其主觀些許的認識上誤差而生阻卻,只要行為人認識其行為的本身,亦認識其行為之利益侵害可能性,當然具備故意。如放火罪僅需認識到其燒毀者為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無待進一步確認其致人死傷可能性為何,因行為人之行為已超越容許風險界線,已具危險故意。……
(五)破題關鍵:
早期曾有考題直接詢問:何謂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試各舉一實例說明之(94地特法制)。但是近期以實例題為出題主要趨勢後,關於故意過失、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並不會單獨出現在單一考題中,然就故意與過失之論述則散見於各刑分考點中,當題目涉及「過失犯罪」或是考生就「故意」、「過失」行為之論斷判斷上有疑義時,就可借用此爭點之論述,加強答題上之深度。……
(四)經典試題:
100警特(一)、103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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