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心理學理解和申論題作答一直以來都是考生說不出的傷慟,而這本工具書是引領學子面對考試的最佳教材,新版保留過去受歡迎的特色,也增添許多新的篇幅與章節,涵蓋近年來最新的書籍資料與預測性。

一、完整而詳實的考題分類與整理分析,不只依章節也依高普和地特進行統計。

二、系統有脈絡的心理學架構章節編排,附心理測驗、健康、正向心理學資料。

三、唯一更新諮商輔導最新版資訊教材,從治療理論到治療實務完整涵蓋範圍。

四、編輯與呈現方式專為考生量身設計,傳授如何成為讀書考試和作答的高手。

 

作者簡介

鄭 祺

‧考試簡單化

‧心理生活化

‧人生多元化

專研心理學與教育領域,融合理論與實務,是心理諮商的跳級生。24歲擔任督導,25歲後年年有100場演講邀約,縱橫全臺。跨足演講、教學、團體、諮商、廣播、企劃行銷、寫作等多元創作。有效利用時間的投機個性和對症下藥的精準分析,一路上協助學子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準備考試與心理建設,順利考取公職、司法考試、國家證照、心輔所、教檢及教甄等大大小小心理相關考試。徹底執行「考試簡單化、心理生活化、人生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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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章編排,系統分明由淺入深

章節編排經過專業名師精心規劃,按照學科概念次序組織,準確命中精讀方向。

☆圖表解明觀念,講究直覺易懂

重要概念皆有搭配圖表解說釐清觀念、直指學科脈絡,讀後更有相關試題鞏固基礎。

☆最新試題解析,掌握考情趨勢

精解最新考試測驗內容,詳盡解析觀念外,更讓讀者掌握考情最前線。

 

作者簡介

程 瑋

作者目前專任於國內大學財經學院,同時在公職補教界教授經濟學與國際經濟學已超過20年,秉持多年的教學和研究經驗,深知國家考試考情方向,針對公職考試需要,尚著有個體經濟學、總體經濟學與國際經濟學實戰模擬等書,均為公職考試極佳的輔助教材。

 

本書特色

◆章節編排經過專業名師精心規劃,按照學科概念邏輯次序組織分佈,有效協助讀者學習深入淺出,確核必備的精讀方向。

◆重要概念搭配妥善編製之圖表,清楚指出研修之強記脈絡,搭配完全編收的各類科相關試題,學習相輔相成終能百識具備。

◆精解近年最新考試測驗內容,導入最準確之觀念詳盡解析,務求讀者能透過本書題解,掌握前線考情同時,並能加深理論印象,強化活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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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傳授編寫

筆者有多年輔考經驗,以豐富的學識及教學經驗,傳授準備考試、高分奪榜的小撇步

☆輕鬆奠定基礎

使用表格簡明扼要的呈現出理論架構,基礎概念一目了然

☆深入加強理論

完整理論深入介紹,厚植應考實力

 

作者簡介

蕭世蒼

.補教名師

徐昌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系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教育行政與評 鑑所碩士班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所教育政 策與行政組

.研究領域:

 99年教育部國家留學獎學金甲類 得主

 96年IPMA第二屆專案管理競賽第 一名

 

本書特色

總覺得教育行政學科深如大海,讓您摸不著頭緒嗎?那您絕對不能錯過,本書必為準備教育行政學科考試的首選!

◆筆者以豐富的學識及教學經驗,教您準備考試、奪得高分的小撇步!

◆表格簡明扼要的呈現出理論架構,奠定基礎概念。

◆完整的理論介紹,深入淺出。

◆蒐錄精選重要試題,鑑往知來,掌握考試趨勢。

https://www.sir.com.tw/webstore/bookScnt.aspx?SID=0100000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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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主題式測驗題型:

 分四類主題,於練習前整理犯罪學重要概念,引導後續題目演練,全新編擬640題測驗題,範圍完整,題題解析,有助於預測一般警察四等新制之考向。

◆主題式申論題型:

 同樣分四類主題,收集歷年警特、警大試題,改寫成符合四等考試專用題目,針對必考概念以簡潔列點方式予以解析。

◆實戰模擬:

 試擬20回模擬試題,模擬實際應試情形供讀者演練,可於考前適時分配時間做練習,驗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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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章節嵌入全法架構圖

作者以多年教學經驗彙整全法架構,使讀者一目瞭然。

☆法條背誦結合名詞解釋

將名詞解釋與法條背誦結合,省時更省力。

☆時事修法.掌握動態

特別收錄最新時事修法,關鍵考點無遺漏。

 

作者簡介

王碩元

曾任:

一、矯正機構科長、祕書。

二、法務部性別主流化種籽教師。

三、矯正署南區妨害性自主治療篩選會議主席。

四、矯訓所監獄行刑法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講師。

五、九十五年法務部監獄理論專題演講。

六、九十八~一○○年參與羈押法修法會議。

七、九十五~一○五年高雄地方法院犯罪人心理及安撫講師。

司馬青

矯正界後起之秀,專攻犯罪學和獄政理論。

 

本書特色

◆架構表解化,閱讀簡單化。

◆重點系統化,記憶條列化。

◆網羅各大監獄行刑法學者理論,觸類旁通,一網打盡。

◆精選最新試題暨解答,掌握趨勢,搶奪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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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孟儒首次準備公職考試就落榜,決定當全職考生,不是在補習班,就是在圖書館念書。為了讓自己更專心投入,她堅持不帶手機出門,減少「滑手機」次數;也靠定期運動,讓讀書更有效率,她說,作息正常即可。

「不是在補習班,就是在往圖書館的路上!」謝孟儒說,在家裡有電視、電腦,很容易不專心,更容易鬆懈,加上自己是個很愛「滑手機」的人,看到手機總忍不住會滑一下,為能心無旁騖,不是去補習就是整日待在圖書館念書,手機也不帶出門,直到晚上回家才會打開看訊息。

謝孟儒認為,讀書不應該是「無眠無日」,這樣很沒效率,首先作息一定要正常、生活規律,並且要讓自己睡飽,精神充足才能頭腦清晰,她每日上午平均10點進圖書館,再照著進度預習、複習,累了就休息一下。

她也養成固定的運動習慣,到附近公園快走運動半小時,讓自己流流汗。謝孟儒說,因準備公職考試很孤苦又煩悶,只要到公園快走,有運動體內會分泌腦內啡,原本負面情緒就能轉為正面能量,讀書會更有效率,進度一達成,晚上就回家休息。

而在休閒娛樂方面,謝孟儒也說,自己雖不是韓迷,但就是愛看韓劇,藉由看韓劇放鬆一下,也會克制衝動不追劇,才不會為了看韓劇而忽略進度。

謝孟儒因有落榜經驗,第二次準備更戰戰兢兢,還上網搜尋前輩上榜的經驗分享,她建議,可參考《考典實戰:萬用備考法 得勝示例》這本書,作者教導考生如何準備,逐步整理成考前的複習筆記,其實都有「撇步」。

而在準備科目上,謝孟儒則說,一定要多問老師,不要害怕而不問,多問幾次就懂得問題點在哪裡。也要多練習寫申論題,像她寫申論時,曾有過無論怎麼寫,拿給老師批改,都來回被修正好幾次,後來才抓到要點。歷屆考古題也要多練習才會熟悉。

另外,最難的教育行政專業科目,因範圍太廣,不好準備,她建議先將理論念熟,並多留意近年的熱門考題、教育議題。
 

不愛教書愛行政 落榜再戰終圓夢

去年地方特考錄取生謝孟儒,原本想當老師,實習後發現自己不適合當老師,一畢業就考公職,卻意外落榜。她不氣餒,重拾書本、全力投入衝刺,才準備一年半,即考取地方特考三等教育行政,努力總算沒有白費,也讓家人、朋友跌破眼鏡。

謝孟儒說,因對教育很有興趣,大學時讀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四年期間在系辦半工半讀賺取生活費,也到國小實習半年,才發現原來老師不好當,壓力很大,體認到自己「不是當老師的料」,還是比較適合行政工作,一畢業後即投入高普考教育行政類科。

謝孟儒用一年半的時間準備公職,她以為有了大學4年基礎,加上考的是自己拿手的科目,原認為一定能考上,沒想到成績一出爐,才知落差這麼大。慘遭滑鐵盧的她,長期存的積蓄已花光,不得不向現實低頭,一度萌生放棄考公職的念頭,後來進入私人企業擔任業務助理,賺取生活費,減輕家裡負擔。

「還是公職比較有保障」,謝孟儒說,從事業務助理工作,薪水才28K,工作內容和自己的志向差很大,工作一年,仍想嘗試公職,因為跟一般行業相比,公職較有保障,福利也較優,她因此決定再給自己一次機會,辭掉工作後重拾書本,全力衝刺。

經一年半投入,今年3月地特榜單成績一出,謝孟儒如願錄取,她笑說,家人、朋友一得知消息,即恭喜她夢想實現,還搶著要為她準備「慶功宴」,接著就是等待受訓。至於對未來有何目標及夢想,她則說,目前先等工作穩定、熟悉後,再想辦法考研究所,進修學習,也想多存錢,未來有機會就出國,增長見識。

 

引自2018-03-09 聯合報記者陳妍霖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022632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302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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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經濟日報】 更新日期: 2018/2/22 上午 10:38:44

 

合庫銀行預招募450人,近期員工平均加薪達5.8%,新進無經驗一般櫃台人員,
試用期薪水3萬4400元,待遇優渥福利佳。
報名期間自2/27至3/12,可參閱合庫銀及金融研訓院網站。

合庫銀行大舉徵才,預計再招募新血450人,董事長雷仲達到任後已為員工
加薪3%以上,再加計員工年終晉升一級的調薪,平均加薪幅度達5.8%,
新進無經驗一般櫃台人員,試用期月薪就有3萬4,400元,是新鮮人或
轉換跑道銀行業的理想選擇。
 
合庫銀1月下旬已招募285位新人,為持續優化人力結構,增強營運效率,
計畫上半年再辦理員工優退,並在新春開工時率先捎來喜訊,預計再招募
各項金融人才450人,為國內就業巿場,開啟狗年旺旺的信心指標。
 
雷仲達接任合庫金控及合庫銀行董事長後,已兌現加薪至少3%以上承諾,
不但響應政府改善勞工薪資政策,更凝聚員工向心力。
 
合庫銀這次徵才對象包括儲備菁英GA、一般櫃台人員、客服人員、
徵授信人員、理財人員、法遵法務人員及資訊科技專才,其中一般無經驗
的櫃台人員正式任用後,年薪、福利合計上看70萬元。
另為強化客服中心服務品質,這次招募也增設客服人員職缺,
合庫銀核心強項的放款業務,有經驗的徵授信人員也較前次多出
約40%名額。
 
合庫銀是分行通路最多的銀行,在銀行業中擁有良好的市場地位與穩固的
企業客戶基礎。
未來在雷仲達領導擘畫與員工努力下,合庫銀將把握金融創新商機,
開創新獲利動能;在核心業務上,除深化企業金融及繼續推動5+2產業策略
放款,加強財富管理業務,提高手續費收入,及推動電子金融業務外;
海外布局上,將持續對外擴張據點,特別以新南向為重點,深化亞太布局,
尤其優先擴展東南亞據點。
 
合庫銀目前在海外有20個據點,服務範圍橫跨歐、美、亞、澳等洲,
為加速拓展海外市場,強化全球化布局,這次也有儲備菁英GA的30個名額。
另外,除已招募的資訊與數位金融人員外,同時也招募專責法令遵循及
資訊安全單位人才,包括法遵法務、資安防護分析師、資安制度管理、
資安防護系統管理、R6主機與IBM大型主機系統管理人員、網路系統管理人員
及機房操作人員專才。
 
合庫銀人才招募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甄試,
報名期間自2月27日起至3月12日止,招募資料可參閱合庫及金融研訓院網站。

簡章下載點我

找合庫一般櫃檯人員考試書點我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27.jpeg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28.jpeg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29.jpeg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30.jpeg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31.jpeg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32.jpeg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33.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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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臺北捷運】 更新日期: 2018/2/23 下午 06:47:35

 

北捷公司於2/22-3/21開放報名,招募甄試新進人員作業,共計20類科,
需求人數為229人,另備取257人,薪水從33k~54k不等,
想要換工作的朋友務必把握!
 

◎報名時間:107.2.22日10:00起至107.3.21日17:00止
◎考試時間:107.4.29(第一試:筆試)
            107.6.13、107.6.14(第二試:心理測驗、口試)


◎招考類組
(一)行車類組15類,共219個名額(另備取239人)
控制員(二)(運務)、工程員(三)(土木、電子、電機、機械、資訊)、
司機員(含一般、原住民)、技術員(土木、電子、電機、電機高空、
機械、機械高空、常年大夜班);上述職缺中,包括原住民類
共3人(另備取2人)。

(二)一般類組3類,共3個名額(另備取9人)
工程員(二)(運輸規劃)、專員(二)(企劃、行銷)。

(三)身心障礙類組2類,共7個名額(另備取9人)
工程員(三)(機械)、技術員(電機)。

◎薪資待遇
招募試用期間薪資依不同職務類別約為2萬9千元~4萬2千元,
試用期滿約3萬3千元~5萬4千元。
有關各類科之應考學歷依應試類科有所不同,高中畢業或研究所畢業
各視其應試類科而定,其他詳細招募資料敬請詳閱網站公告。
 
◎推薦招考類組與考試科目(完整類組請參考簡章):

類組 報考資格 類科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缺額
行車類組 高中(職)畢 司機員
(一般類)
國文、英文 綜合科目
(數理邏輯、捷運法規及常識)
正取14
備取6
高中(職)畢
具原住民資格
司機員(原住民類) 正取3
備取2
一般類組 1.研究所相關科系
2.2年相關工作經驗
3.英檢證照
企劃類(專員(二)) 論文、英文 1.企概
2.管理學
正取1
備取3
行車類組 大學
電子相關科系畢
電子維修類
(工程員(三))
論文、英文 1.電路學
2.電子學
正取17
備取19
大學
電機相關科系畢
電機維修類
(工程員(三))
1.電路學
2.電機機械
正取25
備取39
高中(職)
電子科畢
電子維修類
(技術員)
國文、英文 電子學 正取22
備取22
高中(職)
電機科畢
電機維修類
(技術員)
基本電學 正取54
備取62
高中(職)
電機科畢
電機維修高空類(技術員) 基本電學 正取2
備取2
高中(職)畢 常年大夜班維修類
(技術員)
綜合科目
(數理邏輯、捷運法規及常識)
正取2
備取2

找捷運考試書點我

台北捷運優勢:
1、薪32k~54k,年終可達4個月,享優渥福利。
2、考科少,僅3~4科容易準備。
3、門檻低,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
4、高投報率,可搭配其他相似考試,增加上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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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2018/02/22

因應《勞基法》修正案下月實施,加上國營事業離退潮,台電預計將分3梯次招考2100人,台灣中油今年也將招考590人補足人力,兩家國營事業合計擬徵約2700人,待經濟部核准即開始招兵買馬,詳細職缺內容和待遇屆時會再公布。
台電表示,勞動部給台電輪班間隔休息時間緩衝僅到明年7月底,亦即明年7月底前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可縮短為8小時。

「每年退休8百人」

但明年8月起必須間隔11小時,因此在這1年半要做好因應配套,目前約有5000名員工需輪班,考慮到新進人員要培訓半年,所以今年擬於5月、10月與12月招考,每次招約700人,總計2100人,因應輪班人力缺口。 
中油則表示,近年出現離退潮,每年退休逾800人,預計2020年至2026年間達高峰,今年擬各辦一次僱員、派用人員招考,將錄取590人以因應離退潮,未來數年則每年都將招考600至700人。 

文章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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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蒐集(§9~18)
集會遊行蒐證:
要件、對象(參與者、第三人)、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例外1年再銷毀情形。
第9條 (以攝影、錄音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裝設監視器:
要件、對象(不特定人)、保存1年、例外情形。
第10條 (以攝影、科技工具或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犯罪跟監:
第11條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要件、對象(特定人)、程序、方式、期間1年,得延長1次、無蒐集必要者即停止、達成目的即銷毀、例外情形。

運用線民:
第12條 (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要件、對象(特定人)、權利(工作費用)與義務、子法。
程序:
第13條 (警察與第三人之合作關係)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一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依前條第一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事先報准、結束終止合作關係、證人保護。

通知到場:
第14條 (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到場之人)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要件與對象(特定人)、通知方式、調查或鑑識(非侵入性)、不得使用強制力。

治安人口查訪:
第15條 (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要件、對象、方式、期間(3年)、子法(內政部)。

資料傳遞、利用、註銷或銷毀(§16~18):
第16條 (傳遞個人資料)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第17條 (蒐集資料之利用)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8條 (資料註銷或銷毀)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即時強制(§19~30)
管束(§19):
要件、期間、處所、得檢查身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19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使用警銬或其他戒具(§20):

第20條 (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要件(留置或管束)

物之扣留、保管、變賣、銷毀與返還(§21~24):
標的、要件、程序、期間:
第21條 (扣留危險物品)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第22條 (扣留物清單)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第23條 (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24條 (扣留物之返還)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物之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25):

第25條 (使用、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或建築物等)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住宅、建築物之進入(§26):
第26條 (進入住宅救護)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27):
第27條 (驅離或禁止進入)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即時強制概括規定(§28):
第28條 (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之限制)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救濟
異議(§29):
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第29條 (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認為有理由: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經請求應製作紀錄交付之。
訴願、行政訴訟:

第30條 (損害賠償)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國賠法)vs. 給付訴訟:

第31條 (損失補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損失補償(附則):
要件、程序、金額、請求權時效、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第32條 (施行日)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結論
本研究之目的將此部分職權行使之要件及程序,再加以說明,使研究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眾學梓們能在淺顯學習中,明確的瞭解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研究方式,並在考場上獲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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