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蒐集(§9~18)
集會遊行蒐證:
要件、對象(參與者、第三人)、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例外1年再銷毀情形。
第9條 (以攝影、錄音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裝設監視器:
要件、對象(不特定人)、保存1年、例外情形。
第10條 (以攝影、科技工具或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犯罪跟監:
第11條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要件、對象(特定人)、程序、方式、期間1年,得延長1次、無蒐集必要者即停止、達成目的即銷毀、例外情形。

運用線民:
第12條 (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要件、對象(特定人)、權利(工作費用)與義務、子法。
程序:
第13條 (警察與第三人之合作關係)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一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依前條第一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事先報准、結束終止合作關係、證人保護。

通知到場:
第14條 (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到場之人)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要件與對象(特定人)、通知方式、調查或鑑識(非侵入性)、不得使用強制力。

治安人口查訪:
第15條 (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要件、對象、方式、期間(3年)、子法(內政部)。

資料傳遞、利用、註銷或銷毀(§16~18):
第16條 (傳遞個人資料)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第17條 (蒐集資料之利用)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8條 (資料註銷或銷毀)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即時強制(§19~30)
管束(§19):
要件、期間、處所、得檢查身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19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使用警銬或其他戒具(§20):

第20條 (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要件(留置或管束)

物之扣留、保管、變賣、銷毀與返還(§21~24):
標的、要件、程序、期間:
第21條 (扣留危險物品)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第22條 (扣留物清單)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第23條 (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24條 (扣留物之返還)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物之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25):

第25條 (使用、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或建築物等)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住宅、建築物之進入(§26):
第26條 (進入住宅救護)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27):
第27條 (驅離或禁止進入)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即時強制概括規定(§28):
第28條 (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之限制)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救濟
異議(§29):
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第29條 (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認為有理由: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經請求應製作紀錄交付之。
訴願、行政訴訟:

第30條 (損害賠償)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國賠法)vs. 給付訴訟:

第31條 (損失補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損失補償(附則):
要件、程序、金額、請求權時效、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第32條 (施行日)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結論
本研究之目的將此部分職權行使之要件及程序,再加以說明,使研究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眾學梓們能在淺顯學習中,明確的瞭解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研究方式,並在考場上獲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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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察行使職權之原則

第3條 (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比例原則:含終止執行之情形。
程序正義原則:
禁止陷害教唆(vs. 誘捕偵查)最為法院刑事判決(96年台上字第2333號)民國96年4月27日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而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項誘捕行為,並無故入人罪之教唆犯意,更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為。前者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其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認其具有證據能力;而後者純屬偵查犯罪之技巧,且於保障人權及維護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尚非無證據能力。

履行告知義務:
第4條 (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已著警察制服,是否須再出示證件?(主動或被動)
告知事由:給人民(對象)一個理由(交代)為什麼是我?
救助(護)─致人受傷:

第5條 (行使職權致人受傷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身分查證(§6~8)
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車輛);公共場所對人身分查證:
第6條 (身分查證)
本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意義、要件、時間(公眾得出入場所):
純屬臆測(Mere Suspicion):0~30%。
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意義與種類,30%以上。
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45%或50%以上。
無任何合理的疑問(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有事實足認為80%以上。
查證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

第7條 (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攔停。
詢問人別。
人別詢別,人民有無保持緘默權?
拒絕(或虛偽)陳述姓名,如何處理?是否依社會維護法第67條處罰?
冒充他人身份如何處理?是否依社會維護法第66條處罰?
例如假裝外國人。
令出示證件。
檢查身體及攜帶之物(特定條件:有明顯事實認有帶自殺等之物)。非行政搜索或司法搜索,一般則以目視檢查,並予以一一拍搜檢查。
無法查證身分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時間自攔停起算,不得逾3小時。即向勤務中心報告、通知其指定親友律師。
交通工具之攔檢:

第8條 (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要件: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措施:要求出示證件、查證身分、檢查引擎、酒精測試、強制離車、檢查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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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權行使法之法條內容介紹分析韓等國法制。

1.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多數條文參考德國警察法制,另亦參酌美、日、韓等國法制。
2.警察職權行使法區分五個章節:
3.總則(§1~5);身分查證(§6~8)及資料蒐集(§9~18);即時強制(§19~28);救濟(§29~31);附則(§32)。
4.建議熟讀(必背)法條:
第2、3、4、6、7、8、15、19、20、27、29條。

 

本法之性質與定位
第1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一、普通法。
二、基本法。
三、行政作用法。
四、具體措施。
五、強制性手段。

 

名詞定義
第2條 (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一、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與警察法比較)。
二、警察職權:類型化的具體措施(程序性行為);目的-危害防止或犯行追緝(行政與刑事目的兩者兼俱)。
三、主管長官:地區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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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 2018/2/21 上午 11:00:05

狗年旺旺來!合作金庫銀行、台灣銀行、兆豐商銀、彰化銀行等四大公股行庫,開春即釋出近九百個職缺,涵蓋應屆畢業生與有經驗的行員,有興趣民眾可把握機會。
 
合庫預徵450名,正式任用年薪上看70萬
其中,合庫銀預計將招募四五○名行員,包括儲備菁英(GA)、一般櫃台人員、客服人員、徵授信人員、理財人員、法遵法務人員及資訊科技類組專才等。
 
合庫銀表示,本次招考因人員進用時間適逢五、六月畢業季節,為了鼓勵有志從事金融業的大學應屆畢業生報考,對於無需經驗的一般櫃台類組的金融新鮮人,除了名額較前次招募大幅增加約一百人外,試用期間每月便有三萬四四○○元的好薪情,正式任用後年薪、福利等合計上看七十萬元。
 
此外,由於合庫銀目前有二十個海外據點,服務範圍橫跨歐洲、美洲、亞洲、澳洲等,為持續招攬國際化優質人才,以充裕國際金融人才庫,加速拓展海外市場,這次加碼錄取GA名額五十%、達三十名。
 
兆豐銀預徵300名,起薪可達46400元
台銀預徵70名,起薪約34000元
另外,兆豐商銀也大舉徵才三百名,其中九職等儲備派外人員起薪可達四萬六四○○元(試用期間四萬一七六○元)。國銀龍頭台銀則釋出七十名五職等一般金融人員職缺,起薪三萬四千元(試用期間三萬三千元),同樣開放應屆畢業生報考。
 
彰銀招考45名,薪37K~43K,現正報名中!
至於彰銀則要招考四十五名六職等具經驗一般行員,要求有銀行業兩年以上經驗,工作地點在台北市及新北市,並依應考人的條件,提供月薪三萬七千元至四萬三千元的待遇。
 
這次四大公股行庫徵才,彰銀已開始報名,截止日期二月二十七日,其餘兆豐銀、合庫銀、台銀則將從二月二十三日起陸續開放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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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兆豐商銀新進人員考試,委由金融研訓院辦理招生,本次甄試合計錄取243名

 招考資訊網址如下: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megabank/BotDownload.asp

 

考試資訊如下:

報名期間:107223日(星期五)1000起至10737日(星期三)1700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第一試(筆試)107324(星期六)

第二試(面試)107512(星期六)


甄才類別、進用職等、預計錄取名額、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及題型: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甄才類別、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及題型、預計錄取名額,見下方附表。

  錄取方式:

第一試成績占總成績50%;第二試成績占總成績50%。各甄試類組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第二試成績未達70

分者,不予錄取。

待遇及福利,各項甄才類別人員錄取待遇如下:

(1)專員(九職等):每月薪資為新台幣46,400元(不含午膳費);試用期間每月薪資為新台幣41,760元(不含午膳費)。

(2)高級辦事員(八職等):每月薪資為新台幣41,700元(不含午膳費);試用期間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7,530元(不含午膳費)。

(3)辦事員(六職等):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3,400元(不含午膳費);試用期間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0,060元(不含午膳費)。

另有午膳費(目前為新台幣2,400元),其餘福利、獎金等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高級辦事員(八職等)辦事員(六職等)考試書請點我<<

附表:甄才類別、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及題型、預計錄取名額一覽

    類別

資格條件

   科目及題型

需才地區(類別代碼)

預計錄取名額

面試

名額

必要資格條件

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商相關學系畢業,且取得畢業證書(含雙修或輔修法商學系並取得學位者)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面試得加分條件

1.工作經歷:具銀行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2.具金融相關證照、外語能力及財經能力檢定證明者尤佳。

1.科目一:英文

2.科目二:專業科目(含會計學、經濟學、票據法、銀行法)

◎兩科皆為選擇題+非選擇題

北區

(含大台北及桃竹苗地區)

(L8101)

70

210

南區

(含嘉南及高屏地區)

(L8102)

10

36

 

必要資格條件

專科以上院校商學相關科系畢業,且取得畢業證書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1.科目一:英文

2.科目二:專業科目(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

◎兩科皆為選擇題+非選擇題

北區

(含大台北及桃竹苗地區)

(L8103)

100

300

中區

(含中彰投及雲林地區)

(L8104)

8

32

南區

(含嘉南及高屏地區)

(L8105)

12

36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與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技術學院)以上畢業,且取得畢業證書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2

2.工作經歷:具下列工作經歷之一者:

(1)具一年以上金融業、資安顧問公司或會計師事務所之資訊安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或電腦稽核等工作經驗。

(2)具二年以上防火牆(Firewall)、入侵防禦(IPS)、進階持續攻擊(APT)、資安事件監控(SIEM)、防毒等資安設備管理或其他系統管理等工作經驗。

面試得加分條件

1.具下列資格證明者:

(1)ISO 27001主導稽核員證照。

(2)駭客技術專家認證(CEH)。

(3)資訊安全專業人員認證(SSCP)或資訊安全系統專家認證(CISSP)或雲端資安專家認證(CCSP)。

(4)國際電腦稽核師認證(CISA)。

2.具英語能力檢定證明者尤佳。

 

任用職等:

1.研究所畢業者,以專員(九職等)任用。

2.大學畢業者,以高級辦事員(八職等)任用。

1.科目一:

網路技術與網路管

2.科目二:

資訊安全

◎兩科皆為選擇題+非選擇題

台北市

(L8106)

11

36

/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與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技術學院)以上畢業,且取得畢業證書。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2

2.工作經歷:具一年以上系統/網路管理工作經驗。

3.能配合假日、夜間工作或國外出差。

面試得加分條件

1.具IBM、Microsoft、Cisco等公司相關證照、實際網路及資安管理工作經驗者。

2.具英語能力檢定證明者尤佳。

 

任用職等:

1.研究所畢業者,以專員(九職等)任用。

2.大學畢業者,以高級辦事員(八職等)任用。

1.科目一:

網路技術與網路管

2.科目二:

資訊安全

◎兩科皆為選擇題+非選擇題

台北市

(L8107)

12

36

人員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與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技術學院)以上畢業,且取得畢業證書。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2

2.工作經歷:具一年以上程式設計工作經驗。

3.熟悉JAVA程式語言。

面試得加分條件

1.具COBOL程式開發經驗,熟悉

AS/400系統,以及具電子銀行或APP開發設計經驗者。

2.具英語能力檢定證明者尤佳。

 

任用職等:

1.研究所畢業者,以專員(九職等)任用。

2.大學畢業者,以高級辦事員(八職等)任用。

1.科目一:邏輯推理

2.科目二:

程式設計與資料

庫應用

◎兩科皆為選擇+非選擇題

台北市

(L8108)

2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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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制定
警察在執法時,常需要使用職權措施以達成警察任務。據此,警察法 第 2 條明定警察之四大任務之外,亦於同法第 9 條警察依法行使相關 職權有所規定。然而,警察勤務之實施,卻常有可能實施公權利之干 預性作為,例如:對行人或車輛予以攔停臨檢,其限制或剝奪人民自 由或權利之警察措施,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其執行要件、程序及救濟方 式,故而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在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90.12.14)解釋之推波助瀾下完成立法並公布(92.06.25),並於 民國 92 年 12 月 1 日正式實施。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及第 570 號解釋,打破了「有組織法,即有行為 法授權」之迷思。一般而言,有任務不能推論為有職權,有職權應可 推論為有任務。警察在任務領域內,若經干預之授權,則得行使其職 權。若非經干預之授權,在任務範圍內,警察對人民僅得採取非強制 力之措施。經由其同意或承諾採行干預性措施,固非法所不許,但難 免會對相對人造成心理困擾。立法論上,仍以制定法加以規範為宜。 規範警察任務與職權,性質上區分為「組織法」與「行為法」。警察 執行職務,行使職權之執行要件、方法、程序,多屬於警察事實行為 ,其中有屬於干預性之警察事實行為,尚無明確完整之法律依據。例 如對集會遊行之採證、查證身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裝設監視器 等。民國 90 年 12 月 14 日,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末段指出: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 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 ,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警察職權行使法分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三章 即時強制
第四章 救濟
第五章 附則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之內容,從同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 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 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 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 體措施。」足見本法所稱「警察職權行使」,限於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範圍內之職權行為,且其行為之運作,分別歸類規定於法規之第二章 及第三章中。該項規定所有職權行為之運作,依行政行為分類言,大 略可分別歸屬於行政處分、干預性之事實行為與非干預性之事實行為 ;尤其本法第三章即時強制與行政執行法第四章即時強制大同小異。 並擅試稱「警察職權行使之基本措施」,而其論述內容則為「警察職 權行使法」,併此說明。

(1)86.08.13 本法係依據「國家發展諮詢會議─社會治安諮詢小組會議 」之結論意見而制定,其名稱最初定為「警察職務執行法」。
(2)90.12.14 司法院大法釋字第 535 號解釋催生(Backgrund)。 92.06.05 立法院三讀通過。
(3)92.06.25 總統公布。
(4)92.12.01 正式施行。

 

志光考試用書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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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銀行107年新進人員,委由金融研訓院辦理招生,本次一般金融人員五職等合計錄取85名(正取:70名,備取:15名),招考資訊網址如下: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botbank/BotDownload.asp

一、招考資訊:

1.五職等一般金融人員85名(正取:70名,備取:15名)

報名資格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語檢定證明。 

2.具備以下任一項測驗合格證明書: 

(1)「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或「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 

(2)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 (3)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 (4)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 

(5)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 (6)全民財經檢定合格證明書 (7)金融數位力知識檢定測驗 

 

2.報名時間、考試時間:

 報名時間 

第一試筆試 

考試時間 

第一試筆試 

放榜時間 

二試 

口試時間 

107年3月16日(五)10:00至 

107年3月28日(三)17:00 

107年4月14日(六)下午 

(設臺北/臺中/高雄3個考區) 

107年5月14日(一)14:00 

107年5月19日(六) 

(僅設台北考區) 

107年5月28日(一)14:00二試放榜 

 3.甄選類別及考試科目:

甄選類別

科目一(40%) ◎選擇題

科目二(60%)◎選擇題

缺額

五職等一般金融人員

國文及英文(各佔50%)

綜合科目

【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

正取70名

備取15名

 

 4.薪資福利:

五職等人員試用期間敘支480薪點(月薪約33,000元);試用期滿正式派用敘支495薪點(月薪約34,000元,獎金另計)。

5.錄取方式:

(1)第一試成績占總成績60%;第二試成績占總成績40%。各甄試類組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第二試成績未達

60分者,不予錄取。

(2)錄取人員進用後先行試用6個月,經考核達75分者於試用期滿後正式派用,未達75分者解職(僱)

 

 各地區招考缺額如下:

台灣銀行 3.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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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中央社】 更新日期: 2018/2/1 下午 02:37:54

 

107年警察、一般警察、鐵路考試,訂於6/9(六)至6/11(一)舉行。
除特定類別集中於台北應考,其他共分設8考區


考試院說明,這3項考試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第二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養路工程等4類科第二試,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外,其餘考試均分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8考區舉行。
 
警察特考合計招考2,695名 (三等400名、四等2295名)
其中,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設行政警察人員等14類組400名、四等考試設行政警察人員等5類組2,295名,合計2,695名;
 
一般警察特考合計招考2,467名 (二等2名、三等73名、四等2392名)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設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等2類組2名、三等考試設行政警察人員等7類組73名、四等考試設行政警察人員等4類組2,392名,合計2,467名;
 
鐵路特考合計招考1557名 (高員級28名、員級175名、佐級1354名)
10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高員三級考試,設法律廉政等6類科28名、員級考試設法律廉政等9類科175名、佐級考試設事務管理等10類科1,354名,合計1,557名。
 
有關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等事項,分別依照各該考試規則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辦理,相關規定將載明於應考須知。

公告附表3 3.jpeg

 

 

公告附表3 2.jpeg

 

公告附表2.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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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高普考勞工行政-曹甄芳

一、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之動機(驅力)及歷程
由於本身畢業於人力資源科系,雖不專屬勞工行政相關,但因有接觸過一點勞動法規,且找工作時發現私人企業人資人員的薪資普遍不高,又需要兩年以上經驗,故最終選擇投入公職領域,而鑒於需要照顧家人還有自身較喜歡安穩的職涯生活,更堅定了考公職的意志。感謝台南志光提供優秀的師資及協助,還有共同奮鬥的讀書夥伴,讓我順利達成目標。

 

二、科目準備方式
1.國文:
(1)選擇題:只要看熟老師課本的內容就很夠了,不需要額外購買其他書籍。
(2)作文:可多看一些勵志的文章,最重要的是每天花個10分鐘背些名言佳句,在撰寫時可增加文章深度,考試時最好將篇幅擴張到3面半或是4面。
(3)公文:多看些公文範本,可每週練習一篇以熟悉公文格式。

 

2.法學知識:
(1)憲法:老師的課本一定要看熟,尤其是大法官解釋需熟讀,且多做題目以熟悉題型。
(2)法學緒論:準備時間不長,但不代表不需準備,可每天花半小時做一下考古題,錯的題目做標記,在接近考試的前幾個月拿出來重複看。

 

3.行政法:
老師是非常厲害的,所以老師說什麼都要照做,因老師猜題神準也很有教學熱忱,不管是改申論題或是替學生解答都相當有耐心,我只能說遇到老師相當的幸運。
老師給的課本資料及題庫已經相當足夠,不需要再另外購買,只要讀熟便可得到不錯的成績。

(1)選擇題:老師會發題庫,至少幾千題,所以要努力寫,選擇題真的很重要,錯一題都嫌太多,我就重複寫了兩遍。
(2)申論題:老師每堂課都會派作業,一定要寫!!!!!因為考試會從裡面出,我至少寫了三十張,且一開始用抄得沒關係,因為你會在不斷抄寫的過程記熟條號、條文、實務見解…等等,之後就是重複閱覽自己寫的考卷以記熟內容(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法條號及實務見解,例如大法官釋字400號,考試時寫出來分數會有差)。


老師上課時會抄很多筆記,建議先專心聽老師講解,筆記可先抄個大概之後再重新整理,因錄音全部重聽的話很花時間,所以在認真聽時便可記錄是哪段聽不懂,回去重聽該段即可,綜上所述,行政法就是多聽多寫多看,我在準備後期幾乎都只看自己寫過的考卷和題目及筆記。


4.經濟學:
老師的經濟學超強的,但上課速度比較快,所以課前預習非常重要,若沒有預習可能整節課都聽不懂老師在說什麼,然後上課中要專心聽老師講解,不要一直低頭抄東西,因為經濟重在理解。

老師在上課中會一邊講解一邊做題目,每堂的經濟學考卷都是老師整理的精華,所以下課後一定要立馬複習,這裡的複習是指將考卷的“每一題”都弄懂,不要覺得不會考就跳過,且之後要不斷地將考卷重複做,我就至少做了三遍。

不要害怕問問題,老師每堂下課都會待得比較晚,如果上課有什麼不懂的地方或是考卷的問題,下課一定要問清楚,不要覺得丟臉或是覺得自己回家重想就好,這樣問題只會越滾越大,因為經濟學是有連貫性的。

對於沒有經濟學基礎的考生而言,可能比較無法適應老師的上課速度,建議可以到舊書攤購買或圖書館租借高職的經濟學書籍,將經濟的基本知識學好會比較有幫助,不要因為覺得很難而放棄這科。

 

5.社會學:
我的社會學本來一直都考得很不好,但遇到老師之後有了很大的進步,真的太感謝老師了!!!!!
老師會從時代背景及歷史角度出發,將整個來龍去脈交代得非常清楚,讓我知道:原來每位學者提出的理論都與他所處的時代背景有關,而不是盲目地背誦,老師的講解很容易懂,所以上課一定要認真聽,而且老師的課本整理得很有系統,每一章節前都會有樹狀圖讓人一目瞭然該章節重點,總之,我覺得老師讓原本抽象的社會學內容便具體了。


除了熟讀課本以外,練習寫作也很重要,畢竟我覺得這科聽懂及能寫出一篇完整申論題是兩回事,所以每節課可試著交一篇申論題給老師改,我在後期時有買老師的申論題題庫,我是邊背老師課本邊背題庫還有專有名詞,以利寫作。
社會學舉例很重要,老師上課會舉很多例子可以抄下來,考試時多舉例子有助於加分,還有如有聽不懂的內容或問題一定要問老師。

 

6.勞工立法:
除了背誦勞動法規以外,還要與勞資和就安做連結,三科不可分開讀,而其實在讀另外兩科時就要順便聯想相關法規,老師的課本整理得很仔細,我都以這本為基底擴充閱讀,每堂也會交一份作業給老師改。
要常常看勞動部的新聞稿,隨時掌握最新勞政消息,因為很有可能會成為考題,還有勞工季刊、勞工簡訊、國政基金會….等等,多方閱讀課外資料可增加寫作深度,還有注意相關學者的文章,例如鄭津津、林昭禎….等,因為這些學者有可能會是出題老師,需多多關注他們重視的議題。
考試時,就算題目沒有要求許法規,也是要將相關法規寫上,分數才會比較高。

 

7.勞資關係:
讀這科,衛民的效率與公平是必讀的書籍,但空大的集體勞資關係、勞動政策也很重要,因為空大的期中或期末考試題很容易成為高普考的題目。
另外最近的勞資題目越考越商業化,所以可以多看些商業雜誌,以免題目出得太偏時不會寫不出東西來。
老師整理的模擬試題可以多背誦,因為考試也有可能會出。

 

8.就業安全:
這科我只讀老師的課本還有老師發的講義,因為老師的課非常紮實,而且上課時會不斷要求我們背誦上次上課的東西,增加我們的印象,也會在課堂上與大家討論最近的時事。
最近考試可能由於未來職類合併的關係,考試很偏向社政,所以關於老人安養、生活扶助戶、身心障礙….等等,都必須要讀,還有就業安全半年刊也可以多看。

 

三、總結:
選擇這條路,其實一開始家長是不贊成的,因為不確定性太高,加上我不是很會念書的孩子,他們覺得我應該與其他同學一樣去找一分工作,累積工作經驗,所以有時候會說一些不太動聽的話,讓我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做了錯的決定,因為在我眼中,公務員看起很遙遠,好像是要明星大學的學生才可以考得上,就這樣對自己很沒自信。

 

後來同個讀書會的朋友考上了,在我為自己沒有考上而失落的同時也發現原來一切都是有機會的,因此我決定再努力一次,這次我不要管身旁的人說什麼,堅持做自己認為對的事,在考完高考的第二天我就到圖書館報到了,每天讀8-12個小時,課堂上老師說什麼我就做什麼,其實中間有無數次我都想要放棄,因為很孤獨又好像看不到自己未來在哪裡,身旁的朋友都在工作、聚餐、遊玩、買新衣服、包包,只有我每天盯著不會說話的課本,手一直寫一直寫,但每到這種時候就告訴自己:再堅持一下,再堅持一下就好,絕不能讓那些看笑話的人如意!!!!!,也就是這種怨氣支撐我考上勞工行政,現在我終於可以揚眉吐氣了。

 

總而言之,世界上沒有不可能的事,只有自己願不願意認真投入,不要輕言放棄自己不擅長的科目,越怕就要越去碰它,還有別太在意別人的看法及言語,只要自己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那一定可以達成目標的,大家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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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高普考勞工行政-陳姿蓉

一、前言
(一)決定投入考試的過程
大學畢業後因為我們類科(會展行銷)的專業領域著重在經歷,且工作機會多在台北但無經驗的薪資僅只有22-24k,因緣際會下進入通訊業,雖然薪水還算不錯(大概都有35-42k),前景也還算好(店長有意要將我升為副店),但是休假時間不是自己的且跟家人相處的時間變少,最重要的是身體開始出了點狀況,因此即便再喜歡或是一切看起來都算蠻不錯的,我還是毅然決然決定離開。
然而離開後我一直在躊躇到底該選怎麼樣的工作,後來決定投入公職,老實說再選擇類科的時候我猶豫很久,自己喜歡的其實是觀光行政(畢竟這最符合我一路以來的求學過程以及我的興趣),然而因為他的缺額少,因此決定投入勞工行政(錄取率較高),且即便未來要轉換跑道也對自己跟家人朋友都很有幫助,不過需要面臨的挑戰就是從零開始完全不懂。
 
(二)自己的戰力分析
從小就是一個理科比較好文科非常差的人,所以報考勞工行政一方面也是堅信自己可以一年內學好理科(經濟學),至於要背多分的科目就只能來一個殺一個了
 
二、讀書心得
溫馨提醒每個人的讀書方法都不同,自己還是要找到屬於自己的讀書方式,自己在決定報考的時候(105年4月底),先上網翻了一堆前輩的上榜心得,每讀完一篇都覺得天啊好厲害!天啊根本是神!!!還曾經一度懷疑過自己是不是沒這樣讀就會考不上,不過那都只是睡前懺悔,睡醒就忘隔天還是一樣XD
 
(一)國文
完全就是吃老本的一個科目,不過上課的時候可以把老師提示的重點折起來,以利考前複習,之後上完補習班的課程後就再也沒碰過書了,到考試前一天晚上再把公文格式練習過一次,考前再把折的重點瀏覽過一次。
 
(二)法英
1.法緒
其實我也不懂為什麼法學緒論開比行政法晚,不過老師真的教滿好的而且也很細。
自己有買一本題庫書練習,雖然沒有從頭到尾做過一次,不過只要有讀到的章節就會練習一次。
2.英文
英文前面有提過文科我完全不行,所以只能一路猜到底。
 
(三)社會學
老實說這科我完全無法給建議,因為他是被我放棄的科目(好孩子不要學),今年考完高考後我超後悔沒認真讀,所以一考完試立刻創了社會學線上讀書會逼自己一定要讀,準備好好迎戰明年高普考,不過打開成績單我還滿驚訝竟然可以拿到49分,所以即便你放棄還是一定要硬著頭皮寫完。唯一能給大家的意見是遇到不會寫的,就是要想辦法把自己平常看報章雜誌或新聞等等的知識,能夠套用的就全部都套上去。
 
(四)行政法
這科就只能說非常感謝老師的穩紮穩打,老師上課超幽默風趣,而且內容精實,無論是準備申論或選擇題都很適合(我不是工讀生我沒有要打廣告的意思喔),不過可能我真的太混釋字跟決議記錯,所以引用錯誤XD(所以真的忘記的時候記得說實務認為就好),這次行政法申論兩題都各拿了12分而已QQ不過選擇題就拿了46分的好成績(偷偷爆我哥料他選擇題拿了100分呢)
 
(五)經濟學
一開始去上基礎經濟的時候第1-2堂還跟得上老師的節奏,第3-4堂完全聽不懂老師到底再講什麼,那時候深深覺得天啊!我怎麼會高估自己覺得我可以,雖然老師都說要預習+複習,不過我是完全沒有預習,但是有時候還是會想說翻看看然後看不懂就蓋起來了,切忌每次上完課的複習真的很重要,通常我自己下課後回家通常1-2天內會再把課聽一次(可是有時候惰性爆發會一直累積XD但盡量在下一次上課前完成),大概會用1.2-1.5倍速快速播放,聽得懂的地方有時候會用2倍速播放,聽不懂的地方就是再聽一次,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拿起筆做練習,圖也是一定要認真畫。

 

通常題目問一個我會把老師教過的都算一遍或畫一遍,所以老師發的考卷一定要自己一題一題做過,有時候老師發的考卷會超前進度,所以拿到考卷的時候可能行為有不會寫的情形發生,這個時候老師上課檢討,我就會在旁邊拿一張紙或是找空白處,把老師教的寫在上面,自己作答的時候才不會看到老師的提示,而容易發生誤以為自己會的情形,另外也有買老師的題庫書做練習,不過必須很慚愧的說我沒有整本練習完,只有挑自己比較弱的章節做練習。


個人建議上完正規課以後,再回去聽基礎經濟複習,就會覺得老師說的比較好懂了
這次拿到的分數申論部分是21/19
選擇則是40分(不過有一題對的改成錯的害我懊惱很久,所以考完真的不要馬上對答案)
 
(六)勞工三科
勞工立法,雖然老師上課有時候會離題,但不得不否認的是老師真的超多養分可以吸取,另外,因為老師是帶法條做引申,所以回家後有些部分會另外製成筆記
衝刺班勞資關係的師資必須大大推薦這位老師,雖然他的名氣目前相對而言比較小,不過我覺得他一定可以升勢大漲,老師上課內容超好,也會帶一些時事解說,我這次滿多解題都是靠老師上課的資訊作答。
此外,還透過讀書會運作的方式,讓自己能夠練習擬答,也跟夥伴們一起討論與成長,很感謝夥伴們一路以來的奮戰。
 
三、碎碎唸時間
老實說這次能夠考上覺得很驚訝,覺得每個東西都沒有讀熟也覺得自己沒有像前輩們這樣讀很多,而且在4月底的時候狗狗罹患癌症確診,這個時候的我根本完全沒有心情讀書,他被醫生診斷只剩下1.5-2個月的時間,完全不敢相信竟然會發生這種事情,因此這段時間常常陪他回醫院,一天要餵他吃藥至少五次,晚上也要輪流顧他,爸爸都催促我們快點去讀書(我們家三個小孩都在考公職),我甚至跟爸爸說了樂樂(我家狗狗)比較重要,我寧願考不上我也不要不能陪他到最後,不過為了能讓爸爸放心,晚上顧他的時間有空我就會寫一些選擇題,不過我們想把握他最後的時間,所以每個周末還是都會帶他出去走走,直到考試的前2週媽媽幫我們接手照顧他,讓我們能專心準備考試,所以那兩週每天都泡在補習班裡,複習我已經荒廢2個月的書,不過說也奇怪我們開始去補習班後他反而晚上可以不用顧他了,他總是這麼貼心,也努力的撐到上個禮拜,差一點就可以和他分享喜訊了。


不過這一路上也很感謝讀書會夥伴的體諒跟家人的支持,還有男友不離不棄的陪伴。
讀書過程中戰友真的很重要,在勞工三科我有讀書會夥伴能夠遇到問題即時解答,而在行政法或法緒的領域遇到問題我們三兄妹都可以互相幫助,雖然有時候還是會嘲笑彼此啦哈哈。
我覺得我的讀書心得對大家可能不會有太大的幫助,但是我想傳達給大家不到最後一刻不要放棄,即使你非本科系也只準備一年還是有機會可以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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