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讚報-法律學科、法條也有出像「辭典」的內容?!For監所類科使用】
這是第一本首創法律概念的名詞解釋的書籍
專為法律初學者奠定學習基礎、有一定基礎者複習的實用工具書📚
由補教名師:霍華德、張維軒、俞芯共同監修而成
~犯罪學.監獄學.監獄行刑法三合一-重要名詞&概念說明~
.
書籍特色一覽表:
📙首創名詞解釋
檢視市面上監所類科之補教用書,並沒有一本監所考試之「重要名詞及概念說明」書籍。藉由本書,幫助同學迅速掌握考題方向,快速進入狀況。
📙適合各層次之考生
內容深入淺出,針對艱深概念有仔細說明,對簡單概念也有重點提醒,是一本適合初學者入門以及重考生複習的工具書。
📙理論與實務並重
犯罪學較重理論,監獄學及監獄行刑法則許多重點皆須透過實務運作才能融會貫通。本書作者即是依此概念來編纂此書。
📙內容取材配合考試趨勢
廣泛蒐集典試委員出版的教科書以及發表的文章,並以近年主流學說統一為本。幫助同學最有效率考取監所員及監獄官。
📙適用申論題及選擇題
犯罪學屬於社會科學之範疇,因此考試上常出現名詞解釋的考題,故本書實也可應付考試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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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請求大法官作出解釋?人民如何聲請釋憲? 近來考試常考到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方法,機關、人民、立委、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要件,如果能將「爭點」、「實務見解」和「學說/通說」結合,並能領悟其中對應考題的「破題關鍵」,就能快速掌握答題要領!我們一起來「爭」相搶讀《憲法 爭點隨身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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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特色】
★隨書附贈影音講堂,說明本書使用方法及爭點引導,使同學更加快速上手!
本書按照「先程序後實體」原則,先介紹大法官於程序上應如何做出解釋,再進入更為核心的憲法實體內容,依序介紹基本權利與政府體制,同時將大法官解釋安插進相關內容的章節一併介紹,讓考生複習各章節考點時,順便把重要的大法官解釋都一起記起來。而且,本書篇幅適中,剛好是大家可以負荷的份量,足以在考前瞬間把憲法必備素材都裝進腦袋!

【作者簡介】
.呂晟
 補教名師
 國立大學法學碩士
 公務人員培訓課程教材編撰
 律師高考及格
.湯米
 政大法律系畢業
 成大公法組碩二

【內容試閱介紹】
Ch.1大法官解釋主體範圍
Issue01 誰可以請求大法官作出解釋?重要度:■■■■■
(一)關鍵法條:
  當題目問到如何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時,就要先想到要確認誰可
以請求大法官作出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Ⅱ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371 號解釋擴張至各級法院的法官皆可以聲請)
Ⅲ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

(二)關鍵說學說:
  這裡先依法條作橫向整理,再依據解釋類型作縱向統整,讀者可以交互參照,希望幫助讀者清楚知道「誰」可以就「什麼事情」聲請解釋。
最後,補充檢察官作聲請大法官解釋主體的相關學說,讓同學對此議題有個基礎認識。
一、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關於「聲請解釋憲法」的條文結構拆解後,整理成以下的表格,可見得聲請釋憲的主體在我國目前有1.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2.人民、法人或政黨;3.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4.各級法院法官……

(三)關鍵釋字:
釋字第371號解釋文
……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五)破題關鍵:
  近來考試常考到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方法,機關、人民、立委、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要件,同學務必熟記。
  實務上,運用最頻繁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聲請解釋憲法,同時也是考試上的重點,至於第 7 條的統一解釋類型,讀者只要看過法條有個印象即可,因此讀者應著力的應該是第 5條,第 5 條根本是聲請釋憲程序的 ABC。只要題目考到聲請釋憲,讀者便應根據上述條文思考題目是在考誰、可以針對哪些事情聲請大法官解釋,其他便是後述的爭點。
另外,要提醒同學注意學說有在討論要讓檢察官也能聲請釋憲,建議要先說明檢察官非目前法制下得請釋憲的主體,再進一步提出新增檢察官亦得聲請釋憲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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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將於11月30日公佈據悉,司法部將於11月30日公佈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

 

  應試人員可自11月30日8時起通過司法部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中國普法網和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查詢本人成績,登錄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成績通知單。

 

  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全國合格分數線為108分。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繼續對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放寬合格分數線政策。主觀題考試放寬合格分數線分為三檔,其中:西藏自治區放寬合格分數線為85分;青海、四川、雲南、甘肅四省藏區,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涼山州、雲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等“三區三州”放寬合格分數線為90分;其他放寬地方合格分數線為95分。

 

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合格分數線公佈以及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等事宜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187号)

 依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現就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合格分數線公佈以及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績公佈、查詢與核查

 

  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成績於11月30日公佈。

 

  應試人員可自11月30日上午8時,通過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和微信公眾號、中國普法網(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查詢本人成績;登錄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成績通知單。

 

  應試人員對主觀題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自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核查的書面申請。香港、澳門考區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考試承辦機構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居住在台灣地區的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台北市辦理分數核查書面申請轉遞事宜。

 

  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主觀題考試分數核查只限於復核申請人試捲捲面各題得分的計算合計和登錄是否有誤。考試成績經核查並按規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試機構不直接受理個人核查申請。應試人員逾期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法考新知

公司法新修,2019法考你得掌握這些(修改對比+解讀)-大陸法考專業代理-保成出版社

一、《公司法》修改新舊內容對比

2018年10月26日正式通過《公司法》修正案,重點修改了《公司法》第148條關於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修訂前後內容對比如下:

所有關於新刑訴法的要點都匯總好了(修改內容+新舊條款對照表)-大陸法考專業代理+保成出版社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今天下午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的刑訴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以加強境外追逃。同時,完善了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完善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更多大陸律師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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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名事項:
一、報名日期:108年8月25日(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蓮4地共同舉行)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甄試簡章建置於同一網址(http://recruit.taipower.com.tw/)上,不另行販售。

台電甄試簡章預定於108年4月25日上網公告

貳、考試日期:
初試:未公告
複試:未公告

台電招考除職員級外,另有台電雇員考試,而台電雇員招考(新進僱用人員甄試)類別分為電力技術人員、綜合行政人員二種,一般而言技術人員招考名額較多,平均薪資上也甚為優渥。報考職員資格需具專科以上學歷,雇員資格需具高中職以上學歷,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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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報名資格: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
四、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
(一)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高級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或二專以上學校肄業,或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均准予報考。
(二)複試時須繳驗上述畢業證書正本,否則不得參加複試。
備註:
1.甄試之學歷資格係高中(職)畢業人員,如經甄試錄取,不得以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其他考試及格之資格為由,要求變更身分或提高僱用等級。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五、體格標準:
(一)報考各類別須無不堪勞動或其他原因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
(二)於複試實應通過指定之體能測驗與現場測試項目。
六、技術士證照:(無證照者亦可報考)
詳細證照種類及計分標準,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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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甄試類別、筆試科目及工作性質:
一、 電力技術人員:

甄試類別

筆試科目

工作性質

配電線路維護

※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日夜輪班工作。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物理(30%)
4.專業科目B:基本電學(50%)
擔任配電線路之施工、維護、故障搶修等,從事屋內、外配電室、人手孔等局限空間高低壓電纜施工及高低壓帶電架空配電線路登桿高空施工(單腳掌與支持物最大接觸面積1.6 公分×12公分)等技術性之體力消耗性工作,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輸電線路維護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輸配電學(30%)
4.專業科目B:基本電學(50%)
擔任輸電線路設備(含架空、地下電纜)、通信設備(含光纜)等裝設、監造、檢驗、維護及故障搶修等工作,多為從事戶外高空登桿、登塔或地下作業等需消耗體能工作,並須配合業務需要從事夜間工作,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輸電線路工程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輸配電學(30%)
4.專業科目B:基本電學(50%)
擔任輸電線路工程設備(含架空、地下電纜)、通信設備(含光纜)等裝設工作,經常從事戶外架空線路延架線等高空登桿、登塔作業或地下電纜延放線等局限空間作業,需消耗體能之工作,並須配合業務需要從事夜間工作,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變電設備維護

※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日夜輪班工作。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輸配電學(30%)
4.專業科目B:基本電學(50%)
擔任變電設備及電驛設備之裝設、維護、操作及故障搶修、變電各項設備工程之施工、監造、檢驗及離島小型電廠之運轉維護等工作。為需登高作業之體力消耗性工作,工作環境涵蓋平地、山地、海域及洞道,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變電設備維護

※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日夜輪班工作。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輸配電學(30%)
4.專業科目B:基本電學(50%)
擔任變電設備及電驛設備之裝設、維護、操作及故障搶修、變電各項設備工程之施工、監造、檢驗及離島小型電廠之運轉維護等工作。為需登高作業之體力消耗性工作,工作環境涵蓋平地、山地、海域及洞道,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變電工程

※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日夜輪班工作。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輸配電學(30%)
4.專業科目B:基本電學(50%)
擔任變電設備工程之裝設、施工及發包工程之檢驗及工務作業等工作,且部分屋外變電工程為需登高作業之體力消耗性工作,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點(含離島)之屋內、屋外、地下及多目標變電所,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加班及假日出勤。

電機運轉維護

※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日夜輪班工作。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電工機械(40%)
4.專業科目B:基本電學(40%)
擔任發電廠運轉值班、電機設備維護保養、各地電力設備、電表等器材之維護、試驗及船舶設備維護保養,及電機設備工程之施工、檢驗、監造等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電機修護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電工機械(40%)
4.專業科目B:基本電學(40%)
擔任發電廠、變電所、風力發電機及民營電廠等之發變電設備大修、檢修及搶修等作業,多為耗費體力之現場工作,並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夜間工作,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儀電運轉維護

※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日夜輪班工作。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電子學(40%)
4.專業科目B:基本電學(40%)
擔任發電廠運轉值班及電氣儀控設備維護保養與校驗、營建工程查驗、非破壞檢測及儀控設備之維修保固、電腦操作及資訊相關作業等工作,多為耗費體力之現場工作,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機械運轉維護

※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日夜輪班工作。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物理(30%)
4.專業科目B:機械原理(50%)
擔任發電廠運轉值班,或機械設備維護保養及工程之施工、檢驗、監造等工作,多為耗費體力之現場工作,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機械修護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物理(30%)
4.專業科目B:機械原理(50%)
擔任台電公司各類型發電廠、變電所、風力發電機及民營電廠等之發變電設備大修、檢修及搶修、機械設備工程之施工、監造及電機機械運轉維護等作業,多為耗費體力之現場工作,並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夜間工作,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土木工程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工程力學概要(30%)
4.專業科目B:測量、土木、建築工程概要(50%)
擔任發變電、線路、核能廢棄物處置等電力設施場所之土建、水利、海事等工程及環評案件減輕對策之現地巡檢、查驗、查勘、地質鑽探調查、估價、發包、審圖、施工、檢驗、設備用地之取得及協調等工作。為需登高作業之體力消耗性工作。工作環境涵蓋平地、山地、洞道、海域,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並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夜間工作。

起重技術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物理(30%)
4.專業科目B:機械及起重常識(50%)
擔任發電廠設備起重吊掛工作及起重機具之維護,多為耗費體力之現場工作,並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夜間工作,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電銲技術

※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夜間工作及日夜輪班工作。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物理(30%)
4.專業科目B:機械及電銲常識(50%)
擔任電力設備維護與電銲、氣銲及工程之施工、檢驗、監造等工作,多為耗費體力之現場工作,並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夜間工作及日夜輪班工作,工作地點涵蓋台電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化學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環境科學概論(30%)
4.專業科目B:化學(50%)
擔任化學實驗室有關環境、材料、油品、氣體、煤炭等各領域之現場(含發電廠、區營業處、水庫等)採樣,以及實驗室之物性及化性分析、品管及儀器校驗等工作。

保健物理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物理(40%)
4.專業科目B:化學(40%)
擔任核能發電廠輻射防護工作。

海事工程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輪機概論(50%)
4.專業科目B:基本電學(30%)
擔任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設備海運及塔架、風機安裝監造、試驗及維護等工作,地點涵蓋臺中、彰化、雲林、澎湖及其他近海離岸風機。

二、 綜合行政人員:

甄試類別

筆試科目 工作性質

綜合行政人員

1.國文(20%)
2.英文(20%)
3.專業科目A: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30%)
4.專業科目B:企業管理概論(30%)
從事服務櫃台、客服中心、用戶電表指數抄錄、欠費催收、資料整理及計算、資訊應用相關工作,以及各種行政管理業務與資產活化等業務。

會計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會計審計法規(含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採購法概要(30%)
4.專業科目B:會計學概要(50%)
會計報表編制、收支審核、帳務處理、成本分析、採購監辦等相關業務。

影音後製動畫特效

1.國文(10%)
2.英文(10%)
3.專業科目A:色彩原理、設計概論(40%)
4.專業科目B:分鏡腳本設計(40%)
影片後製動畫特效製作及配合影片編採攝剪製等相關工作。

伍、初試及複試:

一、初(筆)試:108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節次
筆試科目
測驗時間
第1節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08:20~09:40
第2節 專業科目A 10:10~11:10
第3節 專業科目B 11:40~12:40

(一)筆試成績其中任何一科零分者(國文及英文合併計分),不得參加複試。如初試(筆試)相同時,將依序以專業科目B、專業科目A、國文、英文原始成績高低順序決定之。
(二)考試各科命題為高中(職)程度。命題題型如下:
1.共同科目:國文為測驗式試題及寫作一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2.專業科目:專業科目A採測驗式試題;專業科目B採非測驗式試題。
(三)測驗式試題以答案卡畫記作答,均為單選題。
(四)測驗式試題採機器閱卷,各題答對得該題所配分數,答錯或畫記多於一個選項者倒扣該題所配分數3分之1,倒扣計至該科之實得分數為零為止,未作答者,不給分亦不扣分;非測驗式試題答對得該題所配分數,答錯或未作答者,不給分亦不扣分。
(五)初(筆)試成績: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公告後,另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初(筆)試成績及結果,不另寄發紙本成績單。
二、複試:參加複試人員應依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取消資格。報名之類別列有實作測試科目者,須另參加實作測試。如經複試查驗不符報考資格者,即予取消資格。複試項目包括:
(一)查驗證件:
1.查驗身分、學歷、兵役等證件及其他報名時資格證件之正本。
2.以原住民族身分報考者,須另查驗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正本;以身心障礙身分報考者,須另查驗在報名截止前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正本。
3.報考台電本次甄試簡章附錄一所列類別,如具備規定證照而加計總分者,應繳驗該證照正本。
4.經審查若發現有舞弊、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塗改或其他重大違規、不合法令規定之情事,以及不符報考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錄取、進用後發現,即以退訓、除名處理,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複評測試:
為提升考試公平性、防止舞弊情事及再次確認應考人之專業知識與能力符合台電公司進用標準,試務處得以英文或專業科目之測驗式試題進行複評測試,複評結果不計入複試成績,惟複評結果如與初(筆)試成績差距過大,該結果將列為口試合格與否之重要參據。拒絕受測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三)現場測試:(任何一個項目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1.電力技術人員

項目
施測簡述
合格標準
綜合體能測驗
交互蹲跳。
40 秒內正確完成10 次
單槓引體向上測驗
上槓後,以「鐵槓高於頭頂,引體向上至下顎超過鐵槓」計為1次,須連續完成要求次數後才可下槓觸地。
3次
現場適應性模擬
(上下鷹架)
1.爬上4公尺高之鷹架,繞行1圈後,由另一側下架。
2.全程依測試說明操作安全繩、安全?、安全鍊條及指定工具等。
3分鐘內完成各項規定操作且無不安全動作。

辨色實作模擬

辨別監考人指定之色碼本內容並依監考人指定之顏色,辨別線紮導線顏色。 2分鐘內辨別線紮導線顏色全部正確完成。
辨識設備標示牌
依指示於距離4公尺處以雙眼辨識及抄寫標示牌(寬9㎝×高22㎝)內的文字、數字及英文字母(字高至少2㎝)。
2分鐘內全部正確完成。
負重行走
(※僅配電線路維護類、輸電線路維護類、輸電線路工程類、變電設備維護類、變電工程類)
1.負重30公斤,步行50公尺。
2.重物不得於途中放下或掉落。
1分鐘內正確完成

游泳
(※僅海事工程類)

不侷限泳式、不假輔助,於泳池內游泳距  離50公尺,不可觸地。 2分鐘內正確完成


(三)實作測試:電機修護類、機械修護類、起重技術類、廣告設計類複試人員必須參加實作測試,詳見「正式簡章」。

(四)口試: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儀態:20分(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2.言辭:20分(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3.才識:60分(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工作適應性)。
三、甄試總成績之計算:
(一)需參加實作測試類別按初(筆)試成績及實作測試各占40%、口試成績占20%計算。
(二)無實作測試之類別按初(筆)試成績占80%、口試成績占20%計算。
(三)廣告設計類初(筆)試成績占50%、實作測試成績占30%、口試占20%計算。
(四)甄試總成績相同者,按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評定名次。

陸、錄取:
(一)複試合格者,將依報考類別與志願錄取地區或用人當地化發電廠之名額,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不得要求跨區錄取。
(二)報名用人當地化未能錄取之應考人,將列入該類別同一分區一般名額甄試,依甄試總成績順序錄取;用人當地化名額如錄取人數不足時,則該缺額移列該類別同一分區之一般名額供遞補錄取。
(三)錄取與否均會分別通知,錄取人員應依據函知之時間、地點參加訓練,不得要求延期、更改類別、保留資格或免除訓練。如仍在學就讀,應即辦理休學,並持休學證明報到參訓。惟因依法服義務兵役無法依通知參加訓練者,應檢具足資證明文件申請錄取資格保留(服志願役者不得申請錄取資格保留),並於服畢兵役1個月內書面通知台電公司,之後依限報到參加訓練或於嗣後年度有相同類別之訓練班次開辦時, 依通知參加訓練。
(四)複試合格而未錄取者均列為備取,電力技術人員備取資格保留至開訓15日以內有效;綜合行政人員備取資格保留至開訓3個月以內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參訓或退訓時,將依名次順序通知遞補,未依限期到訓或未獲通知遞補者,即取消參加訓練及進用之資格。

 

台電新進僱員招考,考科少、選擇題多,適合轉職者短期衝刺,只要方法對,準備三個月也能上榜!且科目與許多公職或國營事業等考試相關,經由投考組合規劃,一次準備即有多次上榜機會。

1.筆試各科命題為高中(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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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摘要|大法官釋字整理第775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年2月22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5122號

解釋爭點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其一律加重本刑,是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解釋文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理由書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法官3人為審理同院103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案件(受刑人何宗儒因犯製造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中經檢察官發覺為累犯,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刑)、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為審理同院103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案件(受刑人游瑞成因犯販賣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中經檢察官發覺為累犯,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刑)及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為審理同院107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案件(受刑人林清水因犯收受贓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中經檢察官發覺為累犯,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刑),就應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至三),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為審理同院107年度花原易字第7號妨害兵役案件(被告周子威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無故逾教育召集令,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就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上開4件法官聲請案,均經法院裁定停止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均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闡釋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聲請人蘇品睿,前因麻醉藥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確定終局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認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加重本刑,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徐世宗,前因常業詐欺、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偽造公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75號確定終局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認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加重本刑,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彭雲明,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中被發覺為累犯,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270號確定終局裁定,更定其刑。聲請人認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加重本刑,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確定終局判決,就檢察總長主張不得於裁判確定後更定其刑,以無理由駁回,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亦有上開違憲情形,聲請解釋。

 

  聲請人何財龍,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10號確定終局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認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加重本刑,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王志成,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更定其刑,未依法提起抗告,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惟檢察總長對該刑事裁定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86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上開5件人民聲請案,經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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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報名|108年高普考名額公告


108年7月5日至9日將舉辦108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

本考試普通考試筆試定於7月5日至6日、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定於7月7日至9日,分別在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3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可於報名時選擇考區,就近應試。


本考試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設一般行政等103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240名;普通考試設一般行政等64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143名,合計共設167類科,暫定需用名額3,383名。
有關報名事項預定於108年3月8日公告,屆時請應考人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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