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複習一下107的考試簡章

107營運人員招考重要日程、考試地點

◎報名日期:107年6月1日(星期五)09:00至107年6月15日(星期五)24:00,逾期恕不受理。

甄試、錄取公告日期:
(一) 體能測驗(部分類科):107年7月14日(星期六)。
(二) 筆試:107年7月28日(星期六)。
(三) 口試/術科:107年8月25日(星期六)。
(四) 錄取名單公告:107年9月3日(星期一)14:00。

甄試地點: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四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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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營運人員招考缺額、薪資

錄取名額:合計錄取名額954人,說明如下:
(一)服務佐理:正取416名,備取416名。
(二)服務員:正取275名,備取275名。
(三)營運員:正取247名,備取247名。
(四)營運專員:正取16名,備取16名。
※備取資格於榜示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得自行要求分發晉用。

薪資:
(一)服務佐理:起薪25,905元至30,645元。
(二)服務員:起薪29,305元至37,295元。
(三)營運員:起薪31,595元至45,210元。
(四)營運專員:起薪36,465元至53,335元。

 

107營運人員工作地點、考試資格

◎工作地點:錄取分發地區涵括全台鐵路局各廠、段、站。

資格條件:
(一)服務佐理、服務員:不限制學歷。
(二)營運員: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營運專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107營運人員招考報名資訊

報名費用:
(一)服務員、服務佐理:新臺幣800元整。
(二)營運員:新臺幣900元整。
(三)營運專員:新臺幣1,000元整。
以上皆不含繳款手續費。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因網站維修中,請於107年6月1日再至報名網址:tra107.twrecruit.com.tw報名)。

其他詳細甄試內容請至鐵路管理局網站(https://www.railway.gov.tw/tw/index.html)最新消息下載甄試簡章,歡迎踴躍報名加入臺鐵優質團隊,如有任何疑義,請洽詢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4)2315-2500分機601-603『107臺鐵營運人員甄試小組』。

108年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人員甄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一律採「網路報名」。另外,報考「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身分者,請於規定日期以前限時掛號郵寄相關證明文件(郵戳為憑)。

貳、考試日期:
●第一試(體能測驗):(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第二試(筆試):(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第三試(口試/術科):(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參、應考資格:
一、年齡滿18歲以上、性別不拘。(註:屆限齡退休人員,不得報考。
二、國籍: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三、學歷:
(一)服務佐理、服務員:不限制學歷。
(二)營運員: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營運專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特殊應考條件:
(一)應試「營運專員消防工程」類科者(下列資格皆須具備):
1.曾辦理消防設備規劃設計、新建、改建或維護等工作,工作經驗累積達2年以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內容應詳述工作內容、工作時間。)
2.具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防火管理人等資格(擇一)。
(二)應試「營運員消防工程」類科者(下列資格二擇一):
1.曾辦理消防設備新建、改建或維護等工作,工作經驗累積達1年以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內容應詳述工作內容、工作時間。)
2.具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防火管理人等資格(擇一)。
(三)應試「營運員勞安管理」類科者: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並曾任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工作2年以上具有證明者。(由服務機構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內容應詳述工作內容、工作時間。)
(四)應試「服務員勞安護理」類科者:
1.具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2.取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並取得結業證書或經訓練合格。
3.工作經驗:於區域醫院服務滿2年以上者或擔任廠(公司)護理工作2年以上經驗者。

肆、甄試方式及工作內容:

(一)營運專員

應試類科

測驗科目 分發單位及工作內容簡述

消防工程

(一)筆試:
1.消防法規
2.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
3.災害防救計畫與應變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工程處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路線、車站暨週邊設施(備)消防工程之設計審查、維保管理、監造、檢查驗收、督導查核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貨運服務

(一)筆試:
1.民法
2.土地利用
3.企業管理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貨運服務總所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跨所(站)、站內商業空間及專案規劃管理業務。
2.履約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訊

(一)筆試:
1.網路通訊與資通安全
2.系統程式分析與設計
3.系統專案管理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資訊中心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資訊系統之設計、測試、建置、維護及障礙排除。
2.資訊委外採購等行政業務。
3.關聯式資料庫系統使用及管理。
4.如有業務需要,須配合輪班。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企劃研析

(一)筆試:
1.軌道運輸經營與管理
2.鐵路運輸規劃學
3.政府採購法與鐵路法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企劃處
(二)工作內容簡述:
1.都會區鐵路立體化改善與轉型捷運化之綜合研析。
2.台鐵管理局專案計畫與經營策略之綜合研析。
3.建設計畫之綜合研析、改革業務之彙辦作業、中長程發展計畫與事業計畫之編擬、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之彙編。
4.其他交辦事項。

地政管理

(一)筆試:
1.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2.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3.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企劃處
(二)工作內容簡述:
1.土地徵收價購撥用。
2.產籍保管登記。
3.占用處理。
4.建物管理。
5.房地租借。
6.房地出售。
7.其他交辦事項。

都市計畫

(一)筆試:
1.鐵路資產活化概論(含附屬事業經營、多目標使用、文化資產保存、國有非公用設定地上權、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等)
2.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法令與實務
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與實務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企劃處
(二)工作內容簡述:
1.都市更新案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開發規劃與招商作業。
2.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申請規劃作業、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3.鐵路立體化計畫土地開發評估作業。
4.其他交辦事項。

(二)營運員

應試類科

測驗科目 分發單位及工作內容簡述

運務

(一)筆試:
1.鐵路運輸學概要
2.鐵路法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臺北運務段、中區臺中運務段、南區高雄運務段、東區宜蘭運務段、東區花蓮運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客運業務(售驗票及站務嚮導等)。
2.貨運業務(含行包工作)。
3.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4.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運務(原住民)

(一)分發單位:東區花蓮運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客運業務(售驗票及站務嚮導等)。
2.貨運業務(含行包工作)。
3.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4.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土木工程

(一)筆試:
1.測量學概要
2.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工程處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預算編製、土木工程設計、變更、驗收、決算、督導軌道路基維修、監造等工作。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消防工程

(一)筆試:
1.消防法規概要
2.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工程段、中區台中工務段、高雄工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路線、車站暨週邊設施(備)消防工程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材料管理

(一)筆試:
1.政府採購法概要
2.物料管理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材料處、南區供應廠
(二)工作內容簡述:
1.材料管理。
2.倉儲管理。
3.採購管理。
4.履約驗收等相關工作。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貨運服務

(一)筆試:
1.民法概要
2.企業管理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服務所、中區台中服務所、南區高雄服務所、東區花蓮服務所
(二)工作內容簡述:
1.不動產(土地、房地、停車場)租賃、廣告及拍攝租賃等相關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2.履約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
3.依各所業務轄區,需要經常至現場會勘或辦理業務巡查。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會計

(一)筆試:
1.會計學概要
2.會計審計法規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主計室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主計等行政事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事務管理

(一)筆試:
1.事務管理概要
2.行政法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秘書室、北區人事室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人事、總務、會計、文書等庶務性業務。
2.各項議事進行、議案追蹤、年鑑及出版品事項、文獻室管理及機要等業務。
3.公文及工程管考業務。
4.新聞,立委及民代等連繫業務。
5.其他交辦事項。

勞安管理

(一)筆試:
1.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概要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運務段、北區綜合調度所、北區勞工安全衛生室、中區臺中運務段、南區嘉義工務段、東區宜蘭運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職業災害防止、安全衛生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機械

(一)體能測驗:雙手各提15公斤重物或砂袋,跑走100公尺
(二)筆試:1.機械原理
2.基本電學概要
(三)術科測驗:零組件量測及組裝(100%)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機廠、北區新竹機務段、南區高雄機廠、南區高雄機務段、南區高雄檢車段、東區花蓮廠、東區花蓮機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機械(原住民)

(一)分發單位:東區花蓮機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電機

(一)體能測驗:雙手各提15公斤重物或砂袋,跑走100公尺
(二)筆試:1.電機機械
2.基本電學
(三)術科測驗:控制電路(100%)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機廠、北區新竹機務段、南區高雄機廠、南區高雄機務段、南區高雄檢車廠、東區花蓮機廠、東區花蓮機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電機(原住民)

(一)分發單位:東區花蓮機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三)服務員

應試類科

測驗科目 分發單位及工作內容簡述

運務

(一)筆試:
鐵路運輸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運務段、北區客服中心、中區台中運務段、南區高雄運務段、東區宜蘭運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客貨運業務(含售驗票及行包工作等)。
2.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3.旅客諮詢案件業務。
4.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運務(身障)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運務段、南區高雄運務段、東區宜蘭運務段、東區花蓮運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客貨運業務(含售驗票及行包工作等)。
2.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3.旅客諮詢案件業務。
4.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運務(原住民)

(一)分發單位:東區花蓮運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客貨運業務(含售驗票及行包工作等)。
2.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3.旅客諮詢案件業務。
4.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土木工程

(一)筆試:
測量學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工務段、中區台中工務段、南區嘉義工務段、南區高雄工務段、東區宜蘭工務段、東區花蓮工務段、東區臺東工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土木工程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電務

(一)筆試:
基本電學概要
(二)術科測驗:控制電路(100%)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電務段、中區彰化電務段、南區高雄電務段、東區花蓮電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電務號誌、電訊機電設備維護及事故搶修等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3.需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電力

(一)筆試:
基本電學概要
(二)術科測驗:
1.鐵件安裝(40%)
2.電表使用(30%)
3.導線裁剪及安裝(30%)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電力段、中區彰化電力段、南區台南電力段、東區花蓮電力段、東區宜蘭電力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電車線、變電站等設備維護及事故搶修等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3.需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材料管理

(一)筆試:
政府採購法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材料處
(二)工作內容簡述:
1.材料管理。
2.倉儲管理。
3.採購管理。
4.履約驗收等相關工作。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餐貨服務

(一)筆試:
民法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貨運服務所、中區台中貨運服務所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不動產(土地、房地、停車場)租賃、廣告及拍攝租賃等相關業務。
2.履約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
3.依各所業務轄區,需要經常至現場會勘或辦理業務巡查。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事務管理

(一)筆試:
事務管理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企劃室、北區秘書室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人事、總務、會計、文書等一般行政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事務管理(原住民)

(一)分發單位:東區花蓮貨運服務所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人事、總務、會計、文書等一般行政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勞安護理

(一)筆試:
職業安全衛生概要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東區七堵機務段、北區台北檢車段、北區餐旅服務總所、中區台中工務段、南區嘉義工務段、南區高雄檢車廠、東區宜蘭務段、東區花蓮工務段、東區台東工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2條規定事項。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機械

(一)體能測驗:雙手各提15公斤重物或砂袋,跑走100公尺
(二)筆試:機械原理概要
(三)術科測驗:零組件量測及組裝(100%)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機廠、北區新竹機務段、南區高雄機廠、南區高雄機務段、南區高雄檢車段、東區花蓮機廠、東區花蓮機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機械(原住民)

(一)分發單位:東區花蓮機廠、東區花蓮機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四)服務佐理

應試類科

測驗科目 分發單位及工作內容簡述

運務

(一)體能測驗:1200公尺跑走
(二)筆試:鐵路運輸學大意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運務段、北區客服中心、中區臺中運務段、南區高雄運務段、東區宜蘭運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客貨運業務(含售驗票及行包工作等)。
2.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3.愛心旅客服務等。
4.環境清潔等業務。
5.旅客諮詢案件業務。
6.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7.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運務(原住民)

(一)體能測驗:1200公尺跑走
(二)筆試:鐵路運輸學大意
(一)分發單位:東區花蓮運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客貨運業務(含售驗票及行包工作等)。
2.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3.愛心旅客服務等。
4.環境清潔等業務。
5.旅客諮詢案件業務。
6.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7.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事務管理

(一)筆試:事務管理大意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工務段、中區台中工務段、南區嘉義工務段、南區高雄工務段、東區宜蘭工務段、東區蓮花工務段、東區宜蘭電力股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人事、會計、總務、產業等一般行政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事務管理(身障)

(一)筆試:事務管理大意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工務段、北區機務段、北區機廠、北區七堵機廠、北區新竹機務段、北區台北檢車段、北區電訊中心、北區台北電務段、北區台北電力段、中區彰化電務段、中區彰化電力段、南區嘉義工務段、南區高雄檢車段、南區高雄電務段、南區台南電力股、東區宜蘭工務段、東區台東工務段、東區花蓮機務段、東區花蓮機廠、東區宜蘭電力股、東區花蓮電務股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人事、會計、總務、產業等一般行政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事務管理(原住民)

(一)筆試:事務管理大意
(二)口試
(一)分發單位:東區花蓮工務股、東區台東工務股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人事、會計、總務、產業等一般行政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養路工程

(一)體能測驗:雙手各提15公斤重物或砂袋,跑走100公尺
(二)筆試:鐵路工程及鐵路養護作業大意
(三)口試
(一)分發單位:北區台北工務段、中區台中工務段、南區嘉義工務段、高雄工務段、東區宜蘭工務段、東區花蓮工務段、東區台東工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砸、抽換岔枕、抽換鋼樑、抽換道岔、搬運及整理軌道材料)、養路工程之規劃、夜間辦理鐵路路線養護、夜間搶修、查道、機具保養、平交道看守等工作。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養路工程(原住民)

(一)體能測驗:雙手各提15公斤重物或砂袋,跑走100公尺
(二)筆試:鐵路工程及鐵路養護作業大意
(三)口試
(一)分發單位:東區花蓮工務段、東區台東工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
1.辦理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砸、抽換岔枕、抽換鋼樑、抽換道岔、搬運及整理軌道材料)、養路工程之規劃、夜間辦理鐵路路線養護、夜間搶修、查道、機具保養、平交道看守等工作。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機務

(一)體能測驗:雙手各提15公斤重物或砂袋,跑走100公尺
(二)筆試:基本電學大意
(三)術科測驗:零組件量測及組裝(100%)
(一)分發單位:北區機廠、北區新竹機務段、南區高雄機廠、東區花蓮機廠、東區花蓮機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機務(原住民)

(一)體能測驗:雙手各提15公斤重物或砂袋,跑走100公尺
(二)筆試:基本電學大意
(三)術科測驗:零組件量測及組裝(100%)
(一)分發單位:東區花蓮機廠、東區花蓮機務段
(二)工作內容簡述: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備註: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詳細各分發單位錄取名額請參閱正式簡章。

伍、成績計算、測驗結果及錄取方式:
一、 第一試(體能測驗):
(一)依各體能測驗項目成績擇優進入第二試;未完成測驗者,不得參加第二試(筆試)及第三試(口試/術科)。若有下列任一項行為者,視為未完成體能測驗,不予參加筆試及口試/術科測驗:
1.1200 公尺跑走:
(1)未依指定路線完成全程者。
(2)未經號令即偷跑或踩線者。
(3)故意干擾或破壞測驗秩序,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4)穿釘鞋或打赤腳,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5)拒絕簽署「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者。
2.雙手各提15公斤重物或砂袋,跑走100公尺:
(1)將重物或砂袋拖行、滾動等非適當之動作。
(2)未經號令即偷跑或踩線者。
(3)故意干擾或破壞測驗秩序,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4)穿釘鞋或打赤腳,經勸導未能改善者。
(5)拒絕簽署「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者。
(二)每一考生以測驗一次為限。
二、第二試(筆試):
(一)各科原始分數以100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體能測驗之類科,以擇優錄取需用名額3倍人數參加筆試、口試及術科測驗;無體能測驗之類科,按各職稱類科筆試成績順序,以需求名額3倍人數通知參加口試、術科。
(三)筆試成績平均未達50分或其中一科為零分者或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三試(口試/術科)。
三、 第三試(口試/術科):
(一)口試成績計算:口試成績以100分計,並以口試委員評定之平均分數計算口試成績,評定項目包含儀態、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才識、人格特質與當日繳交資料等項目綜合評分。
(二)術科成績計算:除了「服務員類組─電力類科」的測驗項目及總成績占比如下,鐵件安裝40%、電表使用30%、導線裁剪及安裝30%,其餘術科各項成績以100分計。
四、甄試總成績計算:
甄選總成績以筆試成績與口試或術科成績之和;採口試之類科,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採術科之類,筆試及術科成績各占總成績50%。
五、擇優錄取順序: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正、備取名額。若總成績相同者,依序比較第二試(筆試)之專業科目1、專業科目2、專業科目3原始分數高低比序,但經比分仍為同分,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名額。
六、各分發地區單位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陸、錄取及進用:
一、 錄取人員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公司統一公告(僅會公告正取、備取人員准考證號碼),並輔以手機簡訊及普通掛號郵寄通知,惟進用報到日期,若有調整將另行通知與公告,除天災、事變(如重病、意外)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向服務單位申請延後報到並經核准者外,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或報到後未能參加錄取類組之人員專業訓練,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
二、錄取(正取)人員未報到、中途離職或相當職務出缺時,依序通知備取人員遞補之。
三、本次營運人員甄試係應業務需要,獲錄取之營運人員悉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人員人事管理要點,任職期間一律於分發單位服務,辦理該項甄試職缺工作內容,不得辦理遷調,並於報到時簽訂切結書,不予簽訂者註銷其錄取資格。
四、錄取人員應予試用6個月,試用期間服務表現如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人員人事管理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情形者,得隨時停止試用。試用期滿須經單位主管考評,合格者(70分以上)正式僱用,不合格者不予僱用。
五、 體格檢查:
(一)錄取人員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4條規定項目於服務機關報到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並於報到時繳交「一般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1份。
(二)另運務處(運務類,身障類除外)、工務處(服務佐理養路工程)等2類科錄取人員實施特殊體格檢查(不須辦理一般體格檢查),並於報到時繳交「特定人員體格檢查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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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觀點合集!19考情&備考方案&新法動態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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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眼就到了3月份,在職考生自不必說,在校生也由於開學季課程安排複習時間驟減,開學季如何復習?背完就忘又該怎麼辦?合合菌請來了眾合九大名師,來聽聽他們怎麼說。

 

學科解讀&立法動態&複習建議

 

孟獻貴
 

問題解讀:我們同學現在的主要問題:對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不熟悉,懂得結論,但說不出為什麼,無法論證結論到底是怎麼來的。

 

 

複習建議: 3月份需要通過做真題來做一些查漏補缺,把之前的民法年前學習的知識,做一個鞏固。希望大家從三月份開始的這個階段,每天大概跟我抄5個左右法條,做到點滴的積累,在民法的學習當中,主要是加大對現行法律的司法解釋的認識問題。

 

徐光華
 

學科解讀:現在的法考,非常注重案例導向、實務導向、理論導向,司法部的教材刑法部分,幾乎每一個案例都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來源於《刑事審判參考》。

 

 

複習建議:

 

已經看過刑法的同學:緊跟著我們的刑法的真題,刑法的真題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我們既有知識的一個檢驗和梳理。

 

沒開始看的同學:這時的學習,是不能跳躍的,基礎階段還是要很用心的準備,要抓緊一點。

 

新準備法考的同學:按照正常的順序複習。

 

再戰主觀題的同學:千萬不要有這樣一種心理:我主觀題沒過,我到8月底再開始復習。主觀題的學習不是建立在空中樓閣基礎之上,它是在客觀題的知識點基礎之上,將客觀題的知識點重新串聯一遍,我認為主觀題不是純粹的主觀題作文題,而是對客觀題的一個梳理,對於主觀題的學習,應該把我們之前的客觀題教材也要重新的梳理一遍。

 

邱振啟
 

立法動態:今年無新法,明年《強制執行法》

 

 

複習建議:關於復習的時間問題

民訴是一個訴訟法的學科,在復習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先後順序,一定要在民法,甚至包括商法之後再開始復習民訴,不要一上來就複習民訴,這樣很多東西都不懂。很多基礎的理論都是在《民法》《商法》中講的,所以大家在復習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複習順序問題。

 

肖沛權
 

學科分析:這幾年尤其是2018年,特徵更為明顯,綜合性更強,考查的內容分佈是比較廣泛的,這就需要我們對刑訴有一個全面的掌握,全面的了解。

 

 

立法動態:刑訴法修正案

 

 

複習建議:先學習了刑法之後再學習刑訴,在開課之前,最好是先過一遍,有個了解,我希望大家能夠有這樣一個心態:我現在是打基礎的階段,要掌握的是刑事訴訟法的整個框架,以及他的基本概念的理解。

 

在學習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先有一個框架,在這之上它要解決的是什麼問題,解決這個問題它是有哪些制度和程序,一章一章的往下推,我們到後面會記得非常牢固

 

李年清
 

立法動態:《公務員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最高院會針對行政協議單獨發布司法解釋

 

 

複習建議:複習時,先跳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一專題,以及在行政訴訟發里面也可以先跳過去行政協議或是先簡單了解一下概念。

 

行政法開始復習的時間完全可以放到4月份5月份,也就是說,在四月之前你先複習民法刑法,民訴刑訴和商經可以挑一個出來複習,最後進入4.5月份可以開始行政法的複習。

 

曹新川
 

學科解讀:商經法在法考中的分值越來越多,越來越重要。而其中商法和經濟法和知識產權有所不同,商法的理論性現在越來越強,它和民法和民訴法的這種融合,在我們18年的主觀題和客觀題中都有大量的體現。所以,如果你複習的時間過於推後的話,就不能將這部分內容掌握的很好,不能應對接下來法考的需要。

 

 

立法動態:我們本屆全國人大可能會通過《外商投資法》,今年如果通過,將會是我們複習的重點,也是命題的重點。

 

 

複習建議:從三月份大家就應該開始看商法了,主要是看公司法,公司法的重點非常的突出,比如說像公司的設立,股東的出資的瑕疵,股東的權利的轉讓以及相應的訴訟,這塊作為一個重點。尤其要強調的是我們公司法的142條,股份回購這一塊,也在去年做了一個修改。在看教材之外,要結合真題,做一下鞏固提高。

 

馬峰
 

學科解讀:理論法包含的法理學、憲法學、法制史、法治理論和職業道德在學習當中都會不同程度上的感受到記憶上的壓力,記憶性的學科,複習太早並不是最佳的選擇。法理學側重考查理解,過分的推遲到後期,可能不利於大家去掌握相關知識。

 

 

複習建議:在五月份之前,按照正常的複習,把法理學的相關課程聽過一遍,這樣的話後期的理論法複習就不用太慌了,因為後面的內容更多是記憶性內容。

 

陳璐瓊
 

整體建議:關於復習的節奏和方法,是這樣的:先實體後程序,民刑先修,理論築基。

 

 

客觀題:在5月1日之前必須完成刑法刑法,最好是把民訴刑訴完成。7月1日之前要注意剩下的四門課

 

第一輪要解決兩個問題:1.把專題講座,教材要過完;2.要把真題過一遍。第一輪要做真題,檢驗複習效果,否則你會感覺聽課都懂,看的都會,做題都錯。

 

第二個階段,從7月1日開始,到8月底或8月中旬,這段時間看講義,老師授課的講義,將講義部分反反复复看,真題開始做第二遍

 

9月份,突破階段,真題做第三遍,然後加入模擬題的訓練

真題最少做3遍

 

 

主觀題:去年客觀題考過,主觀題沒過的同學,每天至少堅持要做兩道題目,不是看,就是做做完後和標準答案核對下,如果在老師的指導下會更好,特別是要看最高院,最高檢的指導性案例。

 

以上觀點整理自2019年3月4日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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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68~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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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關於故意過失、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在考題裡又該如何論述?
如果你能將「爭點」、「實務見解」和「學說/通說」結合,並能領悟其中對應考題的「破題關鍵」,就能快速掌握答題要領!我們一起來「爭」相搶讀《刑法 爭點隨身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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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為刑法爭點口袋書,以表格呈現重要概念,替考生整理國考常考爭點,輕鬆掌握出題方向。書中本文的呈現方式分成「爭點」、「問題意識」、「關鍵法條」、「實務見解」、「學說見解」、「時事聯結」、「破題關鍵」以及「經典試題」。

【作者簡介】
.陸奢
 東吳大學法律系
 台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
 執業律師
 法律白話文運動部落格 共同編輯

【內容試閱介紹】
Ch.2刑事責任
Issue01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及過失犯之成立。
重要度:■■■■■
(一)問題意識:
 1.間接故意定義為何?
 2.有認識過失與過失的定義及審查標準。
(二)關鍵法條: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3條:
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4條:
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三)實務見解:
1.按刑法第12條原則上行為必具有犯罪之故意,始能構成犯罪,若無此意,僅於系爭犯罪就過失犯有規定時,始可科予處罰。又所謂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前者係指行為時就構成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而後者則指有預見其發生而容任其發生者(100台上915判決參酌)。又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二者於條文上雖均有「預見」二字,然前者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除認識外,尚有容任其發生之意欲,後者則僅具有確信其不發生之輕忽(100台上3890判決參酌)。……
(四)學說見解:
1.就故意之概念,論者有認為當被害客體係不特定多數人時,其故意不因其主觀些許的認識上誤差而生阻卻,只要行為人認識其行為的本身,亦認識其行為之利益侵害可能性,當然具備故意。如放火罪僅需認識到其燒毀者為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無待進一步確認其致人死傷可能性為何,因行為人之行為已超越容許風險界線,已具危險故意。……
(五)破題關鍵:
早期曾有考題直接詢問:何謂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試各舉一實例說明之(94地特法制)。但是近期以實例題為出題主要趨勢後,關於故意過失、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並不會單獨出現在單一考題中,然就故意與過失之論述則散見於各刑分考點中,當題目涉及「過失犯罪」或是考生就「故意」、「過失」行為之論斷判斷上有疑義時,就可借用此爭點之論述,加強答題上之深度。……
(四)經典試題:
100警特(一)、103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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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齊
執業律師
法研所碩士
律師特考及格
大學兼任講師
行政機關法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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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眾多理論,第一次接觸犯罪學的您,卻不知道從何讀起?還是您有唸完犯罪學眾多學派理論,卻不知道考點或重點在哪裡?已經有實際演練申論題,卻不確定所寫的格式、架構是否符合國家考試的規定?
.
【作者簡介】
‧霍華德
國立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三等監獄官及格
‧張維軒
國立大學犯罪防治碩士
醫學大學心理學碩士
三等觀護人及格
.
書籍改版特色一覽表:
📙申論題部分
包含了:各章體系表、重點提示、各章手寫申論題、電子檔申論題、自編選擇題等五大內容,讓您從「各章體系表」、「重點提示」中迅速找到該章節的重點所在,奠基實力,讓熟手從「各章手寫申論題」、「電子檔申論題」的詳解中,從大量歷屆試題,反覆練習,修正答題架構,增強實力。
📙選擇題部分
每章節後面均有筆者絞盡腦汁自編之選擇題,以供讀者能在閱讀後進行自我練習,此為目前市售書籍所沒有,另外,選擇題出題內容難易度包括基本題與變化題,供讀者在練習選擇題後,知道在該章節有哪些已經熟悉或是遺漏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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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22 條搜索是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但考題問的是原則還是例外?若是無令狀搜索,又該如何審酌第130、131條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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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爭點」、「問題意識」,再看「關鍵法條」,後者扮演了一個承先啟後的功用,凡下述實務及學說見解提到的條文會在這裡呈現。
二、「實務見解」整理一個或數個實務見解,融合成一段文字。重要的部分會特別用藍色字型標起來。
三、「學說見解」通常是少數說見解,特別是在書中結尾句有寫上殊值傾聽的見解。
四、「時事聯結」透過時事借鏡了解生活中相關法律概念,與爭點相互對照。
五、「破題關鍵」中會告訴你思考順序或是你在考卷看到哪些關鍵字,就要聯想到是不是你曾經念過的這個爭點。
六、「經典試題」因為是口袋書,不是解題書,僅列上來出題來源、題號跟若干經典例題,有空的話可以再買一本「解題書」或是自己找題目來練習。

【作者簡介】
.陸奢
 東吳大學法律系
 台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
 執業律師
 法律白話文運動部落格 共同編輯

 LOSER。
 雙子座花心膚淺男。
 喜歡紙牌屋、新聞編輯室、民王。
 愛IU、FIESTAR-JEI跟三時三餐裡的朴信惠。
 喜歡吃,夏天一定要吃芒果,看到爌肉飯跟蘿蔔糕就想點。

【內容試閱介紹】
Ch.7搜索及扣押
Issue01 搜索-令狀搜索的原則與例外。
重要度:■■■■■
(一)問題意識:
 1.何謂令狀原則?
 2.有令狀搜索的例外的要件?
 3.何為附帶搜索的範圍?

(二)關鍵法條:
第122條:
 I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Ⅱ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第128條第1項:
 I搜索,應用搜索票。……

(三)實務見解:
1.搜索之執行以經中立第三機關審酌核發令狀為原則(§122、§128),無令狀搜索為例外。持搜索票搜索時,就第128條第2項之應記載事項,必須事先以合理的具體特定與明示,方符明確界定搜索之對象與範圍之要求,以避免搜索扣押被濫用,此即學理上所謂「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100台上5065判決參酌)。……

(四)學說見解:
1.就附帶搜索之發動所須之「拘捕前提」係以強制拘束為要件,故不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之查驗、攔檢做為發動本條之基礎,若有緊急情況應搜索則應依第131條之緊急搜索進行。又基於可發動拘捕者包含國家與私人,故私人亦可援引本條為附帶搜索。而對證人之拘提於有危害執法人員安全或湮滅證據之可能時亦可發動此條。而其可搜索之處所應限縮於「現場」、「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僅於有礙被告之名譽或有生秩序混亂時,於時空密接下始可將被搜索人帶離現場實施附帶搜索,而就被搜索人身體、立即可觸及處所以外部分,執法人員僅得以目視之方式進行「保護性掃視」。……

(五)破題關鍵:
就搜索之相關題目為考試中很常見的題型,而解題上也無其他技巧僅需依序闡述:
1.令狀搜索所為原則(可當作前言),本題是原則還是例外?
2.如果是原則,那考的不外乎「核發之妥適性」、「搜索票是否記載清晰」、「有票的執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3.若是無令狀搜索,可以先看「前面是否有一個拘捕行為?」是的話就開始審酌第130條的要件;前面沒有拘捕行為的話,那就是看是不是「情況緊急」要找人;或是「怕東西不見」要找東西。
4.最後再看當事人有沒有「真摯的同意」,不是當事人同意的話,他憑什麼同意。……

(六)經典試題:
101地法(四)、103廉(四)、103行執(三)、104地法(三)、104書(三)、104檢事(一)、105法警(三)、106司四(二)、107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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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試歷解!《司律一、二試106-107年考古題全解》七版即將上市!】
已經將觀念讀到熟透,但遇到考題還是不會寫?
其實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面對問題!

成功的機會,是留給做好準備的人!

名師題精心解析,幫助考生舉一反三,實力銳不可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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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你的法律概念

『試』你的應考能力

『歷』屆試題帶著走

『解』你的思考誤區

【書籍特色】
第一試單選式測驗題:
由數十位老師進行專攻專解,開門見山點出測驗題題幹後,庖丁解牛般分析試題,讓讀者練習測驗題如何精準且流暢地審題作答!

第二試混和式申論題:
保成殺手級名師快速有效判斷申論實例題給分點,匠心獨具地分層論述,讓學生能掌握申論實例題投資報酬率及養成邏輯性解題實力。

【作者簡介】
.線上名師、知名作者 共同編修
 陳介中、伊谷、元翟、李澤、程樂、程顥、廖毅、蘇軾、董謙、孟成、江鈞、艾蜜莉、蕭雄、關欣、楊廣、季學、華安、名揚、楚哲、陸伯言、孫權……等人。

【目錄試閱介紹】
前言 103~107年司法 落點分析官‧律師 歷屆試題落點分析
.一、憲法 落點分析
.二、行政法 落點分析
.三、民法 落點分析
.四、民事訴訟法 落點分析
.五、刑法 落點分析
.六、刑事訴訟法 落點分析
.七、公司法 落點分析
.八、票據法 落點分析
.九、保險法 落點分析
.十、證券交易法 落點分析
.十一、強制執行法 落點分析
.十二、智慧財產法 落點分析
.十三、勞動社會法 落點分析
.十四、財稅法 落點分析
.十五、海商法 落點分析與海洋法 落點分析
.十六、國際公法 落點分析
.十七、國際私法 落點分析
.十八、法學英文 落點分析
.十九、法律倫理 落點分析

第壹單元 106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第貳單元 106年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參單元 106年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智慧財產法
.勞動社會法
.財稅法
.海商法與海洋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肆單元 107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第伍單元 107年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陸單元 107年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智慧財產法
.勞動社會法
.財稅法
.海商法與海洋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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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取材配合考試趨勢
廣泛蒐集典試委員出版的教科書以及發表的文章,並以近年主流學說統一為本。幫助同學最有效率考取監所員及監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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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屬於社會科學之範疇,因此考試上常出現名詞解釋的考題,故本書實也可應付考試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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