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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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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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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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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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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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物生產概論
四、作物學
五、作物生理學
六、土壤學
七、作物育種學
八、試驗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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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物學
四、作物生理學
五、土壤學
六、作物育種學
七、試驗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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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作物生產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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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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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業機械學
四、農業動力學
五、農產加工學
六、應用力學
七、熱力學
八、農業機電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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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業機械學
四、農業動力學
五、農產加工學
六、應用力學
七、農業機電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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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熱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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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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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微生物
四、土壤學
五、肥料學
六、植物營養學
七、土壤化學
八、土壤污染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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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學
四、肥料學
五、植物營養學
六、土壤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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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土壤微生物」、「土壤污染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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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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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物化學
四、食品化學
五、食品加工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七、食品分析
八、食品微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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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化學與分析
四、食品加工學
五、食品衛生與安全
六、食品微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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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生物化學」,合併「食品化學」、「食品分析」為「食品化學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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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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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園藝學原理
四、園藝植物生理學
五、果樹學與蔬菜學
六、花卉學與造園學
七、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
八、園藝作物繁殖與育種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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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園藝學
四、果樹學與蔬菜學
五、花卉學與造園學
六、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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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園藝植物生理學」、「園藝作物繁殖與育種學」,修正「園藝學原理」為「園藝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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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病蟲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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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昆蟲分類學
四、農業藥劑學
五、農業昆蟲學
六、植物病理學
七、植物病原微生物學
八、植物病害防治與害蟲防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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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昆蟲分類學
四、農業藥劑學
五、農業昆蟲學
六、植物病理學
七、植物病原微生物學
八、植物病害防治與害蟲防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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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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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畜水產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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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畜水產品概論
四、微生物學概論
五、分析化學(包括儀器分析)
六、生物化學
七、農畜水產品藥劑學
八、有機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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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畜水產品概論
四、微生物學概論
五、分析化學(包括儀器分析)
六、有機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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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生物化學」、「農畜水產品藥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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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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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生態學(包括保育)
四、林政學
五、樹木學
六、育林學
七、森林經營學
八、林產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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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生態學
四、育林學
五、森林經營學
六、林產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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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林政學」、「樹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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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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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產概論
四、水產資源學
五、漁具學
六、漁法學
七、漁場學(包括漁海況學)
八、生物統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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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產資源學
四、漁具漁法
五、海洋生態及漁場學
六、生物統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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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水產概論」,合併「漁具學」、「漁法學」為「漁具漁法」,增加列考海洋生態,與「漁場學」合併為「海洋生態及漁
場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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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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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產概論
四、水產養殖
五、魚類生理學
六、飼料與餌料學
七、魚病學
八、生物統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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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產養殖
四、魚類生理學
五、飼料與餌料學
六、生物統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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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水產概論」、「魚病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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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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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產概論
四、水產化學
五、食品微生物學
六、水產冷凍學
七、食品品質管理
八、水產加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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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產概論
四、水產化學
五、食品微生物學
六、食品品質管理
七、水產加工與冷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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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水產冷凍學」、「水產加工學」為「水產加工與冷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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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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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物生理學與解剖學
四、動物營養學
五、動物育種學
六、豬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七、乳牛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八、家禽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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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物生理學與解剖學
四、動物營養學
五、動物育種學
六、動物各論(包括加工利用與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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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豬學(包括加工與利用)」、「乳牛學(包括加工與利用)」、「家禽學(包括加工與利用)」為「動物各論(包括加工利用與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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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獸醫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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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二、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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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二、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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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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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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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生物學(包括分類學)
四、生態學
五、保育生物學
六、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
七、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八、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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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態學
四、保育生物學
五、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六、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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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刪除「普通生物學(包括分類學)」、「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修正「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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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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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學概論
四、海洋生態學
五、海洋保育學
六、海洋資源學
七、海洋環境管理
八、海洋監測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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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學概論
四、海洋生態學
五、海洋資源學
六、海洋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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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海洋委員會意見,刪除「海洋保育學」、「海洋監測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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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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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力學(包括材料力學)
四、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五、測量學六、結構學
七、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八、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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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力學
四、土壤力學
五、測量學
六、結構學
七、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八、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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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營建署等機關意見,列考科目數維持六科,科目名稱酌作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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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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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規劃及養護管理
二、行政法、工程契約、營建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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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規劃及養護管理
二、行政法、工程契約、營建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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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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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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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四、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五、結構學
六、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七、鋼結構設計
八、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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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靜力學與材料力學
四、結構學與結構動力學
五、土壤力學與基礎工程
六、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與鋼結構設計(包括耐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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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意見,修正「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為「靜力學與材料力學」、「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為「土壤力學與基礎工程)」;「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分別與「結構學」合併為「結構學與結構動力學」,與「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鋼結構設計」合併為「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與鋼結構設計(包括耐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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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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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文學
四、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五、流體力學
六、水資源工程學
七、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八、渠道水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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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文學
四、土壤力學
五、流體力學
六、水利工程
七、渠道水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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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水利署等機關意見,刪除「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修正「水資源工程學」為「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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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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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波浪力學(含潮汐)
四、港灣工程五、海岸工程
六、近岸地形測量
七、土壤力學(含樁基礎)
八、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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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波浪力學(包括潮汐)
四、港灣工程
五、海岸工程(包括近岸測量)
六、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及鋼筋混凝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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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合併「海岸工程」、「近岸地形測量」為「海岸工程(包括近岸測量)」,合併「土壤力學(含樁基礎)」、「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為「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及鋼筋混凝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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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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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體力學
四、環境規劃與管理
五、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六、水處理工程(包括相關法規)
七、廢棄物處理工程(包括相關法規)
八、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包括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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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體力學與水處理工程
四、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五、廢棄物處理工程
六、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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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意見,刪除「環境規劃與管理」,合併「流體力學」、「水處理工程(包括相關法規)」為「流體力學與水處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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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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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沖蝕原理與控制
四、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
五、植生工程
六、水土保持工程
七、坡地穩定與崩塌地治理工程
八、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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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包括沖蝕原理)
四、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
五、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植生工法)
六、坡地穩定與崩塌地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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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機關意見,合併「土壤沖蝕原理與控制」、「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為「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包括沖蝕原理)」,合併「植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為「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植生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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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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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管行政
四、建築營造與估價
五、建築結構系統
六、建築環境控制
七、營建法規
八、建築設計(考試時間為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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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管行政與法規
四、建築營造與結構系統
五、建築環境控制
六、建築設計(考試時間為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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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合併「建管行政」、「營建法規」為「建管行政與法規」,合併「建築營造與估價」、「建築結構系統」為「建築營造與結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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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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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管行政
二、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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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管行政
二、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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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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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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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地質學
四、地形學
五、水文地質學
六、地層學
七、構造地質學
八、礦物與岩石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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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礦物與岩石學
四、構造地質與地層學
五、資源地質與礦床學
六、水文與工程地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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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普通地質學」、「地形學」,合併「地層學」、「構造地質學」為「構造地質與地層學」,增加列考「資源地質與礦床學」,修正「水文地質學」為「水文與工程地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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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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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地質學
四、選礦學
五、礦山評估與礦場設計
六、石油探採學
七、礦物與岩石學
八、採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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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地質學及礦物與岩石學
四、選礦學
五、礦山評估與礦場設計
六、石油探採學與採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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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合併「普通地質學」、「礦物與岩石學」為「普通地質學及礦物與岩石學」,合併「石油探採學」、「採礦學」為「石油探採學與採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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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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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科學導論
四、材料科學與工程
五、材料性質
六、材料熱力學
七、物理冶金
八、材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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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工程與科學
四、材料熱力學
五、物理冶金
六、材料性質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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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材料科學導論」、「材料科學與工程」為「材料工程與科學」,合併「材料性質」、「材料分析」為「材料性質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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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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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
四、地理資訊系統及地圖學
五、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六、大地測量(包括衛星定位測量)
七、航空測量學與遙感探測
八、測量平差法(包括誤差理論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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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四、測量學(包括平面測量、大地測量及衛星定位測量)
五、誤差理論及實務
六、空間資訊理論及實務(包括航空測量與遙感探測、地圖學及地理資訊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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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整合現行列考六科目之內涵與範圍,重新規劃列考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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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測量技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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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誤差理論與實務
二、行政法、土地測量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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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誤差理論與實務
二、行政法、土地測量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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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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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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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四、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
五、都市及區域政策
六、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七、土地使用計劃
八、都市經濟與工程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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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
四、都市及區域經濟
五、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六、土地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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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合併「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為「都市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刪除「都市經濟與工程概論」,修正「都市及區域政策」為「都市及區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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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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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景觀學概論
四、景觀行政與法規
五、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
六、景觀工程
七、景觀規劃
八、景觀與都市設計(考試時間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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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
四、景觀工程
五、景觀規劃
六、景觀與都市設計(考試時間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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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刪除「景觀學概論」、「景觀行政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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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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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四、生物技術學
五、公共衛生學
六、生物統計學(含流行病學)
七、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八、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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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四、公共衛生學
五、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六、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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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臺北市政府等機關意見,刪除「生物技術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修正「生物統計學(含流行病學)」為「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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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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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衛生政策
二、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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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衛生政策
二、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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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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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臨床心理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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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床心理實務
二、行政法、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
一、臨床心理實務
二、行政法、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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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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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諮商心理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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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理衛生政策(包括諮商與心理治療)
二、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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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理衛生政策(包括諮商與心理治療)
二、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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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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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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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衛生政策(包括食品營養及衛生安全)
二、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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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衛生政策(包括食品營養及衛生安全)
二、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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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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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醫事放射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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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用放射線設備及其安全作業
二、行政法、醫事放射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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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用放射線設備及其安全作業
二、行政法、醫事放射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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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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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防疫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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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染病學及流行病學
二、行政法、傳染病防治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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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染病學及流行病學
二、行政法、傳染病防治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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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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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食品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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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風險分析與管理(包括食品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理論及實務應用)
二、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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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風險分析與管理(包括食品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理論及實務應用)
二、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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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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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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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四、食品分析與檢驗
五、食品化學
六、食品微生物學
七、食品加工學
八、生物統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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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四、食品分析與檢驗
五、食品化學及加工學
六、食品微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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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意見,合併「食品化學」、「食品加工學」為「食品化學及加工學」,刪除「生物統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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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醫事檢驗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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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驗室生物安全暨品質管理
二、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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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驗室生物安全暨品質管理
二、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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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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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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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物化學
四、生物技術學
五、生物學
六、微生物學
七、有機化學
八、免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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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物化學
四、生物技術學
五、微生物學
六、免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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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生物學」、「有機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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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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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四、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五、調劑學與臨床藥學
六、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
七、藥物治療學八、藥事行政與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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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四、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及藥劑學
五、調劑學與臨床藥學及藥物治療學
六、藥事行政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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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意見,合併「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藥劑學」為「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及藥劑學」,合併「調劑學與臨床藥學」、「藥物治療學」為「調劑學與臨床藥學及藥物治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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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藥中藥基原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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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藥組織學
四、中國藥材學
五、藥用植物學
六、中藥成分分析
七、中藥炮製學
八、實地測驗: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考試時間三小時)
|
三、生藥組織學
四、中國藥材學
五、藥用植物學
六、中藥成分分析
七、中藥炮製學
八、實地測驗: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考試時間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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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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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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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二、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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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二、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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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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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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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物輸送原理
二、醫用電子學
三、醫學工程概論
四、醫學儀表及測量
|
三、醫學工程概論
四、醫學儀表及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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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意見,刪除「生物輸送原理」及「醫用電子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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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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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輸學
四、交通工程
五、運輸規劃學
六、交通安全
七、運輸工程
八、交通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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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輸學
四、交通工程
五、運輸規劃學
六、交通安全
七、運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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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交通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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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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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海學
四、船藝學
五、航行設備
六、海上人命安全
七、海事英文
八、航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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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海學
四、船藝學
五、航行設備
六、海上人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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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海事英文」、「航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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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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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燃機
四、渦輪機
五、輔機
六、船用電學與自動控制
七、輪機管理與安全
八、船舶法規
|
三、內燃機
四、渦輪機
五、輔機
六、船用電學與自動控制
|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輪機管理與安全」、「船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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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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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昇機飛行原理或飛機飛行原理(選試科目)
四、航行學
五、航空氣象
六、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
七、載重平衡
八、陸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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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昇機飛行原理或飛機飛行原理(選試科目)
四、航行學
五、航空氣象
六、載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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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刪除「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陸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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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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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經濟學
四、人因工程
五、作業研究
六、工程統計學與品質管制
七、生產計劃與管制
八、設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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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經濟學
四、作業研究
五、工程統計學與品質管制
六、生產計劃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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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人因工程」、「設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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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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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安全管理與法規
四、職業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
五、職業衛生暴露風險評估
六、安全工程
七、職業衛生危害控制
八、機電防護與防火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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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
四、職業衛生暴露風險評估
五、安全工程
六、職業衛生危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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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勞動部等機關意見,合併「職業安全管理與法規」、「職業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統計)」,刪除「機電防護與防火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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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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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工程數學
六、電子學
七、電機機械
八、電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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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電子學
六、電機機械
七、電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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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工程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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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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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工程數學
六、電子學
七、電磁學
八、半導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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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電子學
六、電磁學
七、半導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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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工程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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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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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工程數學
六、電子學
七、電磁學
八、通信與系統
|
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電子學
六、電磁學
七、通信與系統
|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刪除「工程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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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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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結構
四、程式設計
五、資通網路與安全
六、系統專案管理
七、資料庫應用
八、資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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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結構
四、資通網路與安全
五、資料庫應用
六、資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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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
,刪除「程式設計」、「系統專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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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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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熱力學
四、流體力學
五、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六、機械設計
七、自動控制
八、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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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熱力學
四、流體力學與工程力學
五、機械設計
六、機械製造學
|
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流體力學
」、「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
、動力學與材料力學)」為「流體力學與工程力學」,刪除
「自動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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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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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翼機及旋翼機基本原理
四、航空器一般維護
五、航空發動機基本原理
六、航空儀電系統
七、航空器電氣系統
八、航空器液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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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翼機及旋翼機基本原理
四、航空發動機基本原理
五、航空儀電系統
六、航空器電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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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
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航空器一般維護」、「航空器液壓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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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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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車動力機
四、汽車設計
五、汽車性能測試與檢驗
六、汽車底盤
七、汽車動力學(包括應用力學及機動學)
八、汽車電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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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車動力機
四、汽車性能測試
與檢驗
五、汽車底盤
六、汽車電機與電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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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
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
部等機關意見,刪除「汽車設計」、「汽車動力學(包括應用力學及機動學
)」,「汽車電機學
」增加列考電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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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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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境污染防治技術
四、環境衛生學
五、環境科學
六、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七、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八、環境規劃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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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境污染防治技術
四、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五、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六、環境規劃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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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意見,刪除「環境衛生學」、「環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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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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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毒理學(含環境毒理)
四、環境衛生學
五、環境化學(含分析化學)
六、環境微生物學
七、化學品健康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含相關法規)
八、化學品災害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含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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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毒理學(包括環境毒理)
四、環境化學
五、化學品健康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
六、化學品災害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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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
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意見,刪除「環境衛生學
」、「環境微生物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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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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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化學
四、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五、儀器分析
六、水質檢驗
七、廢棄物檢驗
八、空氣污染物檢驗與噪音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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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化學
四、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五、水質檢驗
六、空氣污染物檢驗與噪音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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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意見,刪除「儀器分析」、「廢棄物
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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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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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學程序工業
(包括質能均衡)
四、有機化學
五、儀器分析
六、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
七、輸送現象與單元操作
八、化學反應工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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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分析化學、儀器分析)
四、材料化學(包括有機化學、無機化學)
五、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動力學)
六、反應工程及單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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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儀器分析」為「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分析化學、儀器分析)」增加列考「材料化學(包括有機化學、無機學)」、合併「輸送現象與單元操作」、「化學反應工程學」為「反應工程及單元操作」,「物理化學」增加列考動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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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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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文學
四、天文觀測
五、近代物理
六、應用數學(包括微積分、微分方程與向量分析)
七、宇宙學
八、太陽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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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文觀測
四、近代物理
五、應用數學(包括微積分、微分方程與向量分析)
六、太陽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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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天文學」、「宇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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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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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氣測計學(包括傳統觀測與遙測)
四、天氣學(包括天氣分析與天氣預報)
五、氣候學(包括氣象統計)
六、應用數學(包括微積分、微分方程與向量分析)
七、大氣動力學
八、大氣物理學(包括大氣輻射與雲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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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氣測計學(包括傳統觀測與遙測)
四、天氣學(包括天氣分析與天氣預報)
五、氣候學(包括氣象統計)
六、大氣動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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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應用數學(包括微積分
、微分方程與向量分析)」、「大氣物理學(包括大氣輻射與雲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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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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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球物理學
四、觀測地震學
五、普通地質學
六、地球物理數學
七、地震學
八、時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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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球物理學
四、地球物理數學
五、地震學
六、時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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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交通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觀測地震學」、「普通地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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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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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積分與微分方程
四、核能概論
五、原子物理
六、工程熱力學
七、核工原理
八、輻射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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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積分與微分方程
四、工程熱力學
五、核工原理
六、輻射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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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等機關會意見,刪除「核能概論」、「原子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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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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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射物理學
四、輻射安全
五、輻射防護法規
六、輻射應用及其防護
七、輻射劑量學八、輻射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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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射物理學與輻射劑量學
四、輻射應用與安全防護
五、輻射防護法規
六、輻射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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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意見,合併「放射物理學」、「輻射劑量學」為「放射物理學與輻射劑量學」,合併「輻射安全」、「輻射應用及其防護」為「輻射應用與安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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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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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法規
四、火災學
五、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
六、危險物品管理
七、災害防救計畫與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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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法規
四、火災學
五、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
六、危險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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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內政部等機關意見,刪除「災害防救計畫與應變」、
「消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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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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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藝材料學
四、圖學
五、藝術概論
六、美學
七、基本設計
八、實地測驗:產品設計實務(內容分陶瓷或木竹器或金屬或染織或絹印等五種)(考試
時間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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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藝材料學
四、藝術概論
五、美學
六、實地測驗:產品設計實務(內容分陶瓷或木竹器或金屬或染織或絹印等五種)(考試時間六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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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等機關意見,刪除「圖學」、「基本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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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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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品造形學(包括造形原理、色彩學、美學)
四、工業設計概論
五、人因工程(包括人體工學)
六、設計方法
七、材料及製造程序(包括金屬及塑膠)
八、產品設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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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品造形學(包括造形原理、色彩學、美學)
四、工業設計概論
五、人因工程(包括人體工學)
六、產品設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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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核心職能需求及調整原則調整。
二、參酌經濟部等機關意見,刪除「設計方法」、「材料及製造程序(包括金屬及塑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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