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
(一)全球治理的意涵:
全球治理係指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各國政府為因應此一趨勢應作出的回應與努力。依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的定義,所謂全球治理指管理涉及全球性事務的個人與制度,是公共和諸多私人的集合,這是一個持續過程,而在過程中會納入衝突或各種不同的利益以及採納合作的行為。
(二)全球治理的結構(後主權治理):次國家全球治理、超國家全球治理、市場化的全球治理、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全球治理。
(三)政府因應之道:
1.政府對事件尤其牽涉國際有關重大問題之解決,應考慮地方-國家-區域-多邊關係-全球性等一系列之多層次考慮,而非以單一國家或層次來面對及解決問題。
2.盡量採取所謂「次國家全球治理模式」來解決問題,如污染控制、罪犯防治等。
3.採取「超國家全球治理」來解決國際相關重大難題,如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世貿組織之成立等,或在危機衝突爆發後採取此種模式,如:聯合國、非洲團結組織(OVA)、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OSCE)等。
4.盡量利用非政府組織之全球治理模式,如:愛滋病防治、新時代婦女發展運動等均屬之。
我國中央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一)組織型態
1.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2.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二)行政機關名稱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1.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2.獨立機關。
3.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名稱如下:
(1)院:一級機關用之。
(2)部:二級機關用之。
(3)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4)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5)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三)機關之內部單位
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1.一級內部單位:
(1)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2)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3)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4)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5)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2.二級內部單位:科。
(四)獨立機關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例如NCC、中選會、公平會),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任務型獨立機關,預計2020年底完成任務即結束,若任務未完一次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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