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2012新錄用考試
(一)綜合職考試:著重測度從事政策規劃立案的高階能力及對國際情勢的適應力,區分為碩士畢業者考試、大學程度考試2類,並導入對研究所畢業者更適合的考試方式。
(二)一般職考試:著重測度處理一般性行政基礎事務能力,區分為大學程度考試、高中畢業者考試2類。
(三)專門職考試:招募人員從事特定行政領域的專業工作,擴大專家職任用考試類型。亦區分為大學畢業程度考試及中學畢業程度考試。
(四)經歷採用考試:非入門等級的中途任用考試,招募私部門主管級以上具實務經驗者,擴大官民人才交流。考試類型於開缺時,視職務位階而定。
日本新考績制度
日本由「勤務評定」改為「人事評價」之考績制度,充分反映其改革主要目的係朝向能力與實績主義發展。
(一)考評方式:考評職務執行應展現與實際發揮之能力考核每年一次;依完成任務程度評價之績效考核每年二次,採目標管理方式進行。
(二)辦理程序:於舉行期初考核及期末考核後,分別辦理一次面談,期末面談時,受考人可先行自我考評,並實施考評者與受考人會談。考評結果並向受考人公開,促使其主動努力以提升組織績效。
(三)評價結果:依不同職務,各有其等第區分,並充分活用於任、免、調、晉、育等多項人事措施。
日本公務員之公平制度
(一)一般不利處分之救濟:懲戒處分、身分處分、極不利益調動處分,均可依限內(不得超過1年)以書面向人事院提出審查要求。人事院基於其公平委員會做成之審理調查書判定,除特殊情形可再審外,為最終決定。
(二)俸給與工作條件改善要求:鑑於公務員勞動權限制較多,而予以補償並保護權益之制度。可由個人或團體以正式書面並相關資料,向人事院提出改善要求建議,人事院組織苦情審查委員會進行審理,結果並以書面建議書判定,由人事院實施,或交該管主管機關、內閣建議實施。
日本共濟制度
日本國家公務員退職時,除依退職津貼法之規定,支領政府恩給之退職津貼(一次性給付)外,尚可依互助制度支領退職給付,此種將退休撫恤與互助協會制度相結合,藉由政府與公務員共同負擔提撥經費成立基金穩健運用,以降低國庫財政支出,稱為「共濟組合」制度:
(一)經費來源:長期給付及短期給付,原則上由公務員及政府依規定比率分擔,其他如因公殘廢給付、福利事項、行政事務費等,由政府負擔。
(二)給與種類:含長期給與(包括退職、障害及遺族年金給與等3種,為最主要種類)、短期給與(為本人或眷屬發生生育、傷病、死亡或其他災害時所領取之給與)及福利事項給與(如保健事業、宿泊、一般臨時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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